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22年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平山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发〔2022〕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家庄市2022年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7日
石家庄市2022年禁渔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禁渔管理工作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海河流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落实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全面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禁渔秩序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管理目标
坚持最严格的禁渔执法监管,突出关键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执法监督,落实联合执法、协作办案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行刑衔接”,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加强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宣传,让渔民群众熟知禁渔区域、禁渔时间、禁止作业类型等要求。强化“登记造册、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监管措施,确保我市禁渔制度顺利实施,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持续好转。
三、相关规定
(一)禁止作业类型
除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时间
全市禁渔期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渔船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对辖区内渔船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集中停靠并登记造册,制作《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渔船停泊登记表》(见附件2)。要将监管责任逐船落实到人,监管责任人要督促渔船所有人填写《遵守禁渔制度承诺书》(见附件1),主动向包联渔船宣传禁渔期制度,并和渔船所有人、渔船进行合影留档,实时掌握渔船动态信息,严禁渔船擅自移动或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点船时间为每月16日、30日,并将点船结果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禁渔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禁渔宣传,强化水陆执法检查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组织执法人员在库区、渔村及周边市场张贴禁渔通告、设置宣传标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禁渔期制度。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水上、陆上巡回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加大对黄壁庄水库、岗南水库等重点水域以及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执法监管力度,坚决查处电毒炸鱼、违反禁渔期规定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水上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
(三)突出管理重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自然水域的监管力度。在黄壁庄和岗南水库等重点水域实行高频巡查、驻守检查和联合检查,推动交界水域共同执法。加强与公安、水利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充分运用《石家庄市渔业资源保护执法协调 联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行刑衔接。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管理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确保全市水域禁渔秩序平稳。
五、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禁渔管理工作
制定落实禁渔制度的具体方案及措施,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辖区内执法力量,开展区域性专项执法行动,对所辖县(市、区)禁渔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禁渔管理工作
落实各项禁渔管理措施,调度辖区执法力量,加强辖区渔民、渔船、渔具管理,加大水陆执法巡查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按时上报本辖区禁渔管理数据和执法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市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调研员陈玉山同志任组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许光同志任副组长,市局办公室、法规科、财务审计科、渔业科、渔政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渔政科,办公室主任由孙莉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禁渔制度顺利实施。要切实做好档案留存工作,建立内容详实的管理台帐。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将分管领导、牵头科室和渔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见附件3)于4月26日前报市局禁渔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把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广泛宣传禁渔政策,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要加强《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等渔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宣贯落实。要加强以案释法,及时宣传发布各地查获的典型案例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并及时向市局报送执法信息。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
(三)加强执法协作。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力争实现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持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电毒炸鱼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统筹推进。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安排部署好禁渔管理工作,维护禁渔秩序稳定。在开展禁渔执法行动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禁渔的有利时机,做好渔民服务工作,广泛开展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统筹安排好渔业安全生产、涉渔“三无”渔船和“绝户网”清理取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产养殖投入品规范使用、打击电鱼等相关执法行动,确保执法成效。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统筹用好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提升渔政执法队伍履职能力,强化渔政执法船艇等信息化执法装备和执法能力建设。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汇总所辖区域情况,于5月17日前将《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渔船停泊登记表》上报市局禁渔领导小组办公室。禁渔期间,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周四前报送本地区《禁渔执法数据调度统计表(每周)》(附件4)和《禁渔执法案件汇总表(每周)》(附件5),如实反映禁渔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禁渔结束后,及时总结成效、经验、问题和建议,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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