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机关党委,市农科院党委,机关各处室党支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党委:
《关于做好巡察信访工作的意见(试行)》经市农业农村委党组2023年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党组
2023年6月19日
关于做好巡察信访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巡察期间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处理移交流程,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央巡视办《关于巡视信访件的处理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党组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农业农村委巡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理范围
市农业农村委党组巡察组主要受理涉及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委管干部及下一级主要负责人(含已调离、退休)问题反映的来信、来电、来访。对反映其他问题的信访举报,巡察期间只接收、不处理,按规定转有关部门。
二、工作准备
(一)明确专职人员。巡察组组长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巡察期间信访举报的接收、登记、统计、分析、移交等工作。信访专职人员需由巡察组组员担任。
(二)公开信访方式。巡察组将巡察办办公地址作为公开信访件接收地址;在被巡察单位主要办公场所设置巡察意见箱,并张贴巡察公告;市农业农村委党组巡察办统一向巡察组提供信访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按照巡察进驻宣传要求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明确巡察信访受理范围和截止时间。对要求当面反映属于巡察范围的信访举报,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后,可采取来访约谈方式。
(三)制定信访应急预案。巡察组指导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成立信访协调组,制定信访应急预案,明确专人负责处置信访突发事件,对防范舆情风险作出安排。
三、信访受理
(一)信访举报接收
1. 接收来信。信访专职人员应定时收取信访件、巡察意见箱信件和网络举报件,进行清点拆阅,分类登记,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2. 接听来电。信访举报电话接听时间一般为工作日的9:00-17:00,巡察组安排专人接听,做好来电记录并填写《市农业农村委党组第×巡察组接听群众来电记录单》(见附件1)。对来电反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可引导其采取书面或者约谈形式反映情况。
3. 接待来访。巡察组协调被巡察单位对上门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分流,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群众来访,由巡察组人员接谈;对其他来访引导至市农业农村委有关部门接待。接谈人员应填写《市农业农村委党组第×巡察组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见附件2),并附来访材料,当天报巡察组组长。对其他来访约谈的群众,根据组长要求安排专人接谈。巡察组下沉了解期间,遇有当面反映问题的,应及时向巡察组组长报告,属于巡察对象和范围的应予接待。
4. 接待主动投案。有关人员向巡察组投案的,巡察组应该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然后立即通过巡察办向市农业农村委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主动投案人被接管之前,巡察组会同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做好主动投案人的安抚工作,并保障其安全。
(二)信访信息管理
信访专职人员应按照及时准确、要素完备的原则,建立信访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对信访举报的统计分析,及时向巡察组组长呈报信访情况。巡察组应将信访件作为巡察发现问题的重要来源之一,用信访数据为全面掌握情况提供问题导向参考,发现、印证和支撑有关问题。
四、分类办理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办理
1. 涉及市农业农村委机关有关负责同志的信访举报,信访专职人员按照“不交流、不讨论、不逐级请示”的要求,将信访举报件直接报巡察组组长。信访举报件应保留邮寄信封,网络举报件打印要包含发件人、发件时间等基本信息。巡察组组长会同巡察办指定专人将有关材料密封后,送市农业农村委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并按规定办理。
2. 涉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委管干部下一级主要负责人和巡察组认为重要的信访举报,需填写《市农业农村委党组巡察组信访处理拟办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信访拟办单),经巡察组组长阅批后,交巡察组相关人员作深入了解,并形成深入了解情况报告或说明,作为问题线索会同巡察办移交市农业农村委有关部门办理。在处理信访件和问题线索过程中应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
3. 涉及其他委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信访举报,需填写信访拟办单,报巡察组组长阅批后按相关要求处理。
(二)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办理
1.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收到非本组受理范围,但属于涉及其他巡察组巡察对象的信访举报,应及时通过巡察办转相关巡察组处理。
2. 涉及市农业农村委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巡察组填写信访拟办单,经巡察组组长阅批后,经巡察办移交市农业农村委有关部门处理。
3. 既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又不属于市农业农村委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经巡察办统一移交市农业农村委有关部门处理。
五、规范移交
(一)巡察组可在巡察期间或巡察结束撤点时,向巡察办或经巡察办向市农业农村委有关部门移交信访件。移交应制作《市农业农村委党组巡察组移交信访材料清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信访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巡察组归档,一份交巡察办,一份交市农业农村委有关部门。信访件原件应附信访拟办单复印件随信访移交清单一并交市农业农村委有关部门。
(二)巡察组有信访件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的,应在归档的拟办单上备注“已转问题线索”,并将信访件原件等材料随问题线索一并移送。
(三)巡察组将信访拟办单和信访移交清单电子版交巡察办备存。
(四)非巡察期间收到的信访件,巡察组、巡察办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巡察组组长作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应阅批信访件,亲自协调、指导、督促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要加强对巡察组组员和信访专职人员的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和程序。
(二)增强协调配合。巡察组进驻时要明确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工作配合,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针对群访集访、网络舆情等突发情况,巡察组要会同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妥善处置。
(三)优化处理移交。巡察组要重点对涉及巡察对象、指向较为明确的信访举报,强化分析研判,开展深入了解。涉及巡察对象的信访举报,原则上要有深入了解情况报告或说明;对经研判不具可查性或暂未发现信访反映情况的信访举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因巡察时间限制等原因未作了解直接移交的信访举报要说明情况。
(四)严格纪律要求。巡察组要完善组内工作流程,对信访举报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信访专职人员保密教育,严禁泄露信访工作秘密,严禁利用信访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执行群众纪律,文明礼貌、规范用语,不得超越权限,时刻维护巡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