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农业农村局(社管局)、自然资源局(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4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开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工作,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采取多种方式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为激发我市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盘活利用工作要坚守底线思维,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不搞“一刀切”强行推进,做好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维护各方权益,兼顾农民和集体的利益,要把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这两项工作结合好,既要保证农民有收入,也要保证集体有收益,实现农民、村集体、社会主体多方共赢。要坚持规划先行,与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相结合,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
二、对象和主体
(一)盘活对象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应在农民合法宅基地和地上的房屋进行,原则上应为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拟盘活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权合法清晰、使用权未抵押、现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等条件。闲置住宅不包括设施农业项目配套用房、违法占地建房以及农民建设的用于仓储的非居住用途的房屋等。
(二)盘活主体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过程中承担组织和引导作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直接进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行开展的盘活利用行为加强引导,防止产生各类矛盾纠纷。
3.返乡人员及社会资本。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返乡人员及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路径
现阶段重点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引领、组织、统筹和管理作用,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牵头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有条件的村要编制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实施方案,包括盘活利用的范围、规模、布局、具体用途、盘活方式等内容,一并纳入村庄规划(或相关单元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本村实际,采取闲置退出、统一租赁、农户委托、入股合作、以宅换房等多种路径集中整合本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以便于统一盘活利用。
(一)闲置退出。拥有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农户,在有其他合法住所且自愿退出的情况下,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将其拥有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统一盘活利用。
(二)统一租赁。农户可以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租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合同收取租金,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农户委托。农户可签订委托协议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授权委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营、出租、入股、招商合作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四)入股合作。农户可以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作价,以契约方式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项目,协商确定分红比例。
(五)以宅换房。在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旅顺口区探索农户与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以宅换房”置换协议,将拥有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与安置房源进行置换,置换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统一盘活利用。其他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借鉴探索。
四、主要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选择适合本村实际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方式。
(一)原地原房直接利用。鼓励有条件的村利用从农户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
1.自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适合本村特点的产业,利用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自主开发。
2.出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统一对外出租,按合同收取租金,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作价入股相关经营主体,获取稳定收益和分红。
4.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与投资者合作开发,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入分配比例。
(二)拆旧整理统筹利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依据村庄规划(或相关单元规划),有条件的村可探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拆旧整理,通过就地再利用、调整再利用、村集体经营使用等方式进行统筹利用,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
1.就地再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退出的宅基地,继续以宅基地用途就地使用,保障农民“户有所居”。
2.调整再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通过利用退出宅基地产生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集中调控(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调整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另址使用。
3.村集体经营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退出宅基地整理或调整再利用产生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兴办企业、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发展农村产业。
五、发展业态
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挖掘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创新盘活新路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打造一批集合多种类型的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一)发展乡村旅游。依托大连生态资源优势,利用大连的山海地貌景观、人文历史景观等资源,支持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发展乡村旅游民宿,打造区域民宿集群,发展科普型、参与型等体验式旅游,发展民俗型、休闲型等特色农家乐。对于集中连片闲置住宅资源,支持引入社会投资,建设或改造一批具有隔离、度假、远程办公等多功能的“平急两用”乡村民宿设施。
(二)发展产业性服务项目。依托当地产业优势,支持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产业性服务项目。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大学生、文化创客和农科企业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下乡开展创意办公、文化体验、电子商务和技术指导、创业服务。
(三)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立足乡村特色资源,支持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四)发展农村康养服务。支持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开办健康养生基地、养老院、老年公寓、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五)发展公共化和社会化服务。支持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开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引导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开展社会化服务。
六、规范管理
(一)加强安全管理。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严格按照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常态化巡查、监督、管理机制,杜绝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出租用于居住或开展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禁违法群租。
(二)加强租赁管理。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注重保护农民利益和社会资本正当合法权益,推广使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提高流转交易规范化水平,合同中应当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使用要求、维修责任、房屋返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各项权利义务,特别要对合同到期后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三)加强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村级组织要发挥矛盾调解主体作用,盘活利用过程中出现交易纠纷,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采取协商解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
七、工作措施
(一)摸清闲置底数。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在全域范围内开展排查,摸清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数量,重点是可盘活、可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数量(其他有意愿以出租、共建等形式参与住宅建设、经营的群众也可申请),详细登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面积、房屋结构、交通区位、坐落位置等基本信息,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初步建成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储备库。
(二)建设服务平台。支持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嵌入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功能模块,完善交易规则,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权属信息、交通区位、自然环境、功能配套等数据全部在线化、数字化,并辅以盘活利用意向方案,公开咨询服务电话,面向社会各类客户群体进行推介,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便捷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三)试点先行推进。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精选条件较好的村做为试点先行推进。重点选择闲置住宅资源相对集中、盘活意愿较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有乡村产业发展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以及盘活成本较低的村庄,探索开展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再逐步全面推广。
(四)财政金融支持。支持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统筹安排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相关涉农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过程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简化中间环节,提供有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旅顺口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充分发挥农业担保政策性作用,对符合条件的盘活利用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提供信贷担保。
(五)探索指标挂钩。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退出闲置宅基地整治后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现建设用地的空间平移、聚焦和布局优化,优先用于保障农民合理住宅用地需求,解决村庄产业发展用地空间不足的问题。
八、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高度重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加强统筹领导。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操作细则和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路径和重点措施,确保盘活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夯实盘活基础。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推动做好村庄规划(相关单元规划)、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基础工作,借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探索宅基地退出等机制,为盘活利用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要发挥村集体作用。鼓励盘活利用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统一进行,让有合作意愿的单位或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联系,便捷投资渠道,减少投资障碍。对于农民自行开展的盘活利用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居间服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统一组织经营管理、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等,获取经营收益和管理费用,并严格纳入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述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有条件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以对工作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补贴。
(四)要加强政策扶持。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级关于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创业创新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简化市场准入,优化登记、备案等手续。积极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对已经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尊重农民意愿等条件下积极协调完善相关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要强化宣传引导。各涉农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积极宣传和解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报道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征集推介典型案例,营造政府推动、集体组织、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