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农村局,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2022年大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9日
(主动公开)
2022年大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实行强制免疫;统筹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新城疫等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狂犬病的免疫,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二)免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继续实施固定补免周制度,每月第二周为固定免疫周。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1日至4月15日,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15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鹿、骆驼等进行О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市种用、乳用牛羊禁止免疫,对普通牛羊等易感动物实行强制免疫。
狂犬病,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免费供应疫苗的方式,在养犬一般管控区内推进狂犬病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免疫档案。
二、疫苗选择
规模养殖场应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社会散养户使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
三、免疫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四、职责分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拔、储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技术指导和培训、免疫效果评价和免疫档案管理。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严肃查办相关违法案件。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市县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对疫苗派送、保管、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免疫操作等强制免疫工作的各环节作出具体部署,落实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保证可操作性。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1〕216号)要求,2022年各区市县要深入推进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每个县区(高新区、长海县和长兴岛除外)均要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辖区内实际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监督管理,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应使用辽宁省动物卫生信息追溯平台强免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进行先打后补申报、审核等工作(平台技术联系人:王工18530036020、杨工13673624350)。
(三)加强疫苗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工作,市级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供应区域及价格。各区市县建立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加强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及时落实疫苗配套经费和免疫工作经费,按要求认真测算疫苗需求数量,进行调拨;强化疫苗县、乡、村三级冷链建设,确保疫苗处于有效保存状态。
(四)规范免疫档案记录。各区市县疫苗管理使用单位、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疫苗台账和免疫档案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并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卡,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要详细记录。
(五)强化技术培训。各区市县要组织做好免疫技术培训,确保疫苗免疫次数、剂量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操作。疫苗要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和保存,按要求规范使用疫苗、更换注射针头,严格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免疫过程中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免疫操作中防疫人员感染和人为传播疫病。对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及时救治。活疫苗空瓶要及时回收,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灭菌处理。
(六)落实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免疫信息统计报告工作,要求专人负责,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将免疫信息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报至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反馈。
(七)评价免疫效果及疫苗质量。各区市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2022年大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方案另行发布)的要求,将疫苗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一)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检疫和调运管理。官方兽医在出具检疫证明时,应查验《畜禽养殖档案》,严格核查调运畜禽来源及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并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中标注到达地饲养场(户)姓名及联系方式。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及属非法引入的畜禽禁止调运。
(三)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发生。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例行性监督检查时,要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检疫管理”模块中查询调入监管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掌握调入动物到达地址及到达场(户)信息,及时开展落地监管。加强饲养场(户)的饲养情况核查、比对,追查增加动物来源、减少动物去向,确保及时发现违法引入、出售及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强化经费支持。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强制免疫疫苗、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耗材、实验室设备购置、免疫效果评估、牲畜免疫死亡与应急处置补贴等经费足额保障到位,扎实做好动物防疫和疫病监测评估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经费使用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满足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附件:2022年大连市动物免疫推荐免疫程序
附件
2022年大连市动物免疫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 规模场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 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区市县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高风险区的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二、口蹄疫
1. 规模场
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 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口蹄疫传入高风险地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 规模场
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2. 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
1. 规模场
牛:3~4月龄健康犊牛皮下注射A19疫苗,或每年定期对3月龄以上牛口服S2疫苗。
羊:M5疫苗皮下或肌肉注射免疫,S2疫苗灌服。
其他疫苗,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免疫。
2. 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五、猪瘟
1. 猪瘟活疫苗
商品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2. 猪瘟亚单位疫苗
种公猪和种母猪一年免疫2次。商品猪一年免疫1次。
六、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疫苗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要科学合理选择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和本场流行毒株匹配的弱毒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弱毒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需停止使用弱毒活疫苗。
在阳性不稳定猪场,种母猪一年免疫3~4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其他疫苗,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免疫。
七、新城疫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八、牛结节性皮肤病
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疫苗,对2月龄以上牛进行免疫。
九、狂犬病
对三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十、动物炭疽
我市目前免疫范围仅为肉牛。对肉牛存栏量超过200头的养殖场(小区、户)、肉牛存栏量超过1000头的养殖专业村,开展肉牛免疫;从省外引入的用于继续饲养的肉牛也要及时开展免疫;对近3年发生过炭疽疫情的地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免疫范围,开展预防性免疫,每月定期补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