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并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石油天然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2010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为落实上位法要求,市政府于2012年7月印发贯彻实施《管道保护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68号),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予以细化。上海作为典型的能源受端城市,石油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较高,必须通过管道运输才能实现供给。同时,上海作为超大城市,人口密度高,管道高后果区多,在管道保护机制方面的要求高于其他区域。为此,有必要在《管道保护法》的基础上,出台符合上海实际的管道保护地方立法,及时总结、完善和固化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进一步提升本市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水平。
二、《办法》就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管道保护工作机制有些什么规定?
管道保护需要政府、管道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对此,《办法》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为管道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承担主管职责,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道保护管理体制,并将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二是管道企业作为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规程,做到责任管理、经费投入、安全宣传“三到位”。三是积极发动全社会力量,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三、《办法》对做好规划编制,保障管道建设顺利进行做了哪些制度设定?
为从源头上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管网体系,《办法》规定依法组织管道规划编制,通过本市油气管网规划与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避免因规划不协调产生危害管道和公共安全的隐患。在此基础上,《办法》重点明确了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环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提交管道选线防护方案,确保管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二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三是选择资质合格单位,严格按照许可核准内容施工,并在依法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使用管道;四是对重点区域增加管道标志设置密度等。
四、《办法》对管道企业应负的管道保护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在《管道保护法》的框架内,明确管道运行过程中管道企业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一是优化巡护制度,提升人防技防水平。明确管道区段责任人、日常巡护人员和协助巡护人员的各自职责;配置保护技术装备,实时监控管道内外情况;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二是加强对第三方施工的管理。为确保第三方施工不影响管道运行安全,《办法》规定,当第三方在保护距离内施工时,管道企业应当承担必要的现场监督指导责任。三是加强管道停运、重启等管理。涉及管道停运、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需要重新启用的,重启方案应当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五、《办法》如何加强对管道高后果区的管理?
管道高后果区,是指油气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针对本市管道高后果区相对较多的实际,《办法》设“管道高后果区管理”专章,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从地方立法层面明确了管理要求:一是规范高后果区的识别。高后果区识别是预防管道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办法》要求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高后果区开展周期性识别(最长不超过18个月)并编制识别报告;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并且可能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还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识别。二是明确具体管控措施。管道企业应当根据识别报告制定管控措施,并针对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制定专门方案,加强对高后果区的管控。
六、《办法》围绕有效防范和应对管道安全事故规定了哪些内容?
为有效、及时防范和处理管道事故,《办法》设“应急处置”专章,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构建市、区、管道企业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编制市级预案;管道所在地的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区级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管道企业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二是启动实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管道事故,政府和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