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投资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桃花岭景区、石佳岭景区、寨子岭景区、后湖景区、咸嘉湖景区8个单元景区中已建成移交景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特许经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已建成移交景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资格的活动。
第四条 特许经营项目包括交通项目(索道、滑道、观光电梯、景交车等)和服务项目(商品销售、游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文化体育娱乐、餐饮等)两大类别,宗教活动场所不列入特许经营项目范畴。
第五条 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规定,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景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对景区内的经营活动负有管理、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必须符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要求,服从相关规划调整。岳麓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预期回报等确定,一般经营项目特许期限为3~5年,重大经营项目不超过20年。
第七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具体方式包括:
(一)公开拍卖;
(二)公开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方式。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特许经营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八条 特许经营项目在确定特许经营者之前,各单元景区管理机构(含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下同)应将项目规划、招标方案、拍卖方案等报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单元景区详细规划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第九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或授权并监督物业所有权人组织实施特许经营者的确定等有关工作,特许经营者确定后30日内,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与项目竞得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同时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在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已建成移交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四)设备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违约责任;
(九)本办法明确的有关权利与义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依据《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收取,并缴入财政资产处置收入专户(非税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特许经营权自动终止,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权可以提前终止:
(一)特许经营期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经营,且特许经营者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
(二)特许经营期内,因特许经营者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且特许经营者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
特许经营协议解除之前,特许经营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特许经营者还应承担协议约定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以依法、依协议约定变更特许经营权: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授予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法、依协议变更已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法、依协议约定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向社会公示。
(一)不按特许经营许可范围经营,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特许经营权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特许经营项目连续3次评估为不合格的;
(七)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质量管理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
构成行政违法的,有关部门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获取收益;
(三)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拒绝和抵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应该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旅游行业管理,守法经营;
(二)服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三)接受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其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经营价格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四)按要求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协调、配合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二)指导、管理、监督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旅游等行业管理标准,提供优质、稳定、面向大众的服务;
(三)定期对特许经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四)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五)制定特许经营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措施或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实施、监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前,建成移交景区范围内已确定特许经营者的经营项目,按照双方约定和原办法继续执行,约定期满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