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
《关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实施国土空间
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自然资规〔202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1〕3号),我厅制定了《关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实施
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11个重点园区中的“五网”基础设施用地先行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转用和规划审批改革)试点。
第三条 转用和规划审批改革应当按照制度集成创新的要求,遵循高效、便捷、诚信、公开的原则,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建设项目落地效率。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11个重点园区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转用和规划审批改革试点,总结试点经验,为全省推广改革试点提供基础。
第五条 实施转用和规划审批改革试点区域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地块所在区域已编制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批准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按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实施;
(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勘测以及相关区域评估,普查区域内的土地资源以及文物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现状;
(三)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四)其他必要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改革试点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规划调整的依法办理规划调整审批手续;涉及将规划林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补划林地并确保改革试点区域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林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规划调整程序按照《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管理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19〕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要求,结合改革试点区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需求、以及改革试点区域所在市、县、自治县耕地占补落实情况、补充耕地储备库情况、当年存量建设用地处置规模等因素,单列下达改革试点区域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省级单列下达的计划指标不足的,由园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产生指标予以保障,洋浦经济开发区计划指标不足的,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可以分期分批调剂安排一定数量计划指标。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由园区所在地的市县保障确有难度的,根据省级调剂计划指标的总量情况,以及项目报批和建设进度,分期分批调剂安排一定数量计划指标。
对实施转用和规划审批改革的建设用地面积突破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含市、县、自治县通过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产生的对园区予以保障的指标以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调剂安排的指标),对有关园区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暂停下达改革试点区域下一年度转用和规划审批改革建设用地计划。突破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改革试点区域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扣减。
第八条 改革试点区域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当年补充耕地计划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补充耕地项目,洋浦经济开发区或耕地指标储备不足的市县可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第九条 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具有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告知听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占用国有土地,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
第十一条 具有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
(一)编制用地报批材料。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需要,会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拟定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等用地报批材料。
(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园区缴纳耕地开垦费或以其他方式落实占用耕地的指标后,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录入占补信息,并生成补充耕地信息确认单编号,核销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
(三)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园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发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款通知书,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出具批复并盖章。园区管理机构经审查满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规定条件及上述要求后出具批复文件,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专用章。
(五)实施土地征收或收回。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实施土地征收。涉及国有土地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收回。
(六)供地。拟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具有用地审批权限的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划拨等土地供应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的,按照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履行上述程序。
第十二条 实施转用和规划审批改革地块按照现行土地征收(收回)、转用、土地供应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审批服务指南规定的审批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改革试点区域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具有用地审批权限的园区管理机构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后,由市、县、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转用和规划审批改革”。
第十四条 经批准办理转用和规划审批改革手续并出具批复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具有用地审批权限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将项目坐标、项目用地情况、耕地占补指标核销确认信息编号等信息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录入建设用地备案系统。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以及不定时检查等方式,加强改革试点区域规划执行、耕地占补、计划管控等改革事项落实的监督考评。
第十六条 改革试点区域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意见》规定批准用地,或者突破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等情形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