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公交和出租事业发展中心: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农村水运、出租汽车、城市公交等行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
哈尔滨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为规范我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补贴对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的引导作用,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保障农村客运、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加快出租车电动化应用,确保奖补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二、资金来源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十四五”时期,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
三、奖补资金分配原则及使用方向
(一)分配原则
1.农村道路客运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补贴部分,根据省确定的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十三五”后两年费改税补贴资金平均数,核定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固定数额补贴基数,直接发放至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按照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保有量核定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补贴基数,切块下达,由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统筹使用。
2.农村水路客运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补贴部分,根据省确定的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十三五”后两年费改税补贴资金平均数,核定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固定数额补贴基数,直接发放至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按照年度农村水路客运燃油消耗量核定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补贴基数,切块下达,由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统筹使用。
3.巡游出租汽车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补贴部分,根据省确定的市本级(主城七区,含呼兰区)及阿城区、双城区“十三五”后两年费改税补贴资金平均数,核定市本级(主城七区,含呼兰区)及阿城区、双城区固定数额补贴基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发放至巡游出租汽车司机(阿城区、双城区纳入一体化后,按主城区补贴标准一同核算)。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中巡游出租汽车部分,按照年度市本级(主城七区,含呼兰区)及阿城区、双城区巡游出租车保有量核定市本级(主城七区,含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补贴基数,切块下达,由市本级(主城七区,含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统筹使用。
4.城市公交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中城市公交部分,按照年度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核定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补贴基数,切块下达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由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统筹使用。
(二)使用方向
1.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部分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应保障农村客运持续稳定运营,提升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支持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鼓励农村客运绿色发展。分三个部分实施:
(1)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的40%,用于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运营补贴。优先支持和保障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车辆的运营补贴。
(2)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的50%,用于农村客运运营补贴(不含已公交化改造),保障建制村100%通客车,资金结余部分统筹用于客运企业(含客运站)建设农村物流服务网络节点(含客货邮综合服务站)、完善设施设备。
(3)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的10%,用于客货邮融合发展。重点提升农村物流服务网络节点覆盖率,优先支持汽车客运站向下拓展维护客货邮综合服务网点,积极鼓励客运企业利用农村客运班车班线开展代运邮件快件合作和“定时、定点、定线”货运服务,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每年给予推进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客运站和客运车辆一定额度的运营补贴。
2.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部分
统筹用于农村渡船、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运营,新建、更新客运船舶等,优先用于建造新能源船舶。
3.巡游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
巡游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的80%,用于鼓励支持新增或更换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平均分配给年度新增、更换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每台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车价的30%;巡游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的20%,用于鼓励支持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充电设施建设,平均分配给年度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专为巡游出租汽车充电服务的新建充电设施,每个充电设施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4.城市公交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
城市公交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全部平均分配发放给符合年度运营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辆,由公交企业统筹安排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购置及更新安全应急设施设备。
四、申报发放程序
涨价补贴资金的申报、发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动员部署。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初组织开展政策宣贯,下达上一年度奖补资金申报通知,并对奖补资金发放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2.核算奖补额度。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城市公交企业按照要求,向直接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奖补数据,并由接收申报数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并进行公示。
3.奖补资金发放。公示结束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补贴资金具体发放意见,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依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补贴发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本级(主城六区)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拨付;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资金由区级交通运输局组织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使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各级交通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五)享受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企业、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真实、规范、完整资金申请基础台账,及时、准确、如实填报并向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申请资金相关材料。对基础台账不规范或不齐全的企业、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资金申请资格;对未报或未按期报送相关材料的,不予补贴。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申请对象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适用范围及政策调整
(一)本方案适用于“十四五”期间哈尔滨市(不含九县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九县(市)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文件精神,可参照本分配方案,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三)如遇国家政策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调整,将适时完善本方案。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哈尔滨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将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并将两项资金中的涨价补贴部分作适当调整。
2022年底,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自“十四五”时期起,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的75%部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的80%部分,按基数切块下达至各市县,由市县统筹使用,改变了传统燃油补贴和新能源补贴的申报、发放方式。同时按照该《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要求“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政策”。因此,需制定我市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按此方案分配、发放“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二、起草过程
《方案》于2023年初开始起草。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并借鉴长春、沈阳等东北省会城市制定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哈尔滨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4月26日,根据法定程序,我局向社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依据反馈意见进行了完善补充。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我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分配原则。费改税部分按“十三五”后两年费改税补贴资金平均数,核定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固定数额补贴基数,直接发放至经营者或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按年度各行业车辆保有量或燃油消耗量,核定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补贴基数,切块下达,由市本级(主城六区)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统筹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市本级为主城七区,呼兰区已纳入一体化)
二是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我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的使用方向。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根据《黑龙江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分值比例,确定将40%用于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50%用于农村客运运营,10%用于客货邮融合发展;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统筹用于农村渡船、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运营,新建、更新客运船舶等;巡游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根据整体购车款与充电桩建设费用比例约为4:1,因此确定涨价补贴的80%用于新增更换新能源巡游出租车,20%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同时,参照外省市一个经营周期内对电动巡游出租车补贴额度,结合我市地处高寒地区,电动巡游车基础数量少等行业实际和发展需求,确定每台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车价的30%(约3.9万元),并按此比例确定每个充电设施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城市公交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全部平均分配发放给符合年度运营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辆,由公交企业统筹安排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购置及更新安全应急设施设备。
三是确定了涨价补贴资金的申报、发放程序。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年初下达上一年度奖补资金申报通知,由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城市公交企业按照要求,向直接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奖补数据,并由接收申报数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并进行公示。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补贴资金具体发放意见,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依据市交通局提出的补贴发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本级(主城六区)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拨付;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资金由区级交通运输局组织拨付。
四是确定了适用范围及调整。方案适用于“十四五”期间哈尔滨市(不含九县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同时规定,各级交通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严禁将奖补资金挪作他用,不得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五是规定了《方案》有效期。结合《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文件有效期和实际情况,确定《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哈尔滨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由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451-86776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