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办发〔2023〕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的通知》(浙政办函〔2021〕9号)等精神,加强宁波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以下简称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编制原则
保护优先,科学管控;古今融合,强化传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三)浙东运河主河道宁波段功能定位
总体定位为宁波绿色生态走廊和文创大走廊,同时兼具内河航运、水资源调配、防洪排涝、景观提升等功能。
(四)核心监控区范围
浙东运河主河道宁波段全长约74公里,其中包含虞余运河宁波段、慈江—刹子港、宁波三江口等世界文化遗产段河道34.4公里,以及姚江(部分)、西塘河、镇海口等非世界文化遗产段河道39.6公里。
浙东运河主河道宁波段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共涉及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余姚市等6个区(县、市)的部分地区,总面积约311.49平方公里。
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浙东运河主河道宁波段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1000米内的范围为滨河生态空间,对于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河湖滨岸重点区域,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可不限于1000米。
(五)管控分区
核心监控区分为历史文化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镇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等五类管控分区。
(六)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核心监控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二、用途管控规定
(一)总体要求
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实施严格的用途管控,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本细则要求。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和村庄建设空间的更新优先满足文化相关用途需求,引导其他农林空间进行生态修复。
除下列情况外,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用途设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
严格落实《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严禁在核心监控区内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项目,以及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项目。
相关属地政府应编制实施相应的整治方案,引导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通过整改、搬迁、关停、拆除等方式,限期逐步有序退出;加强大运河及相关重要河段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历史文化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历史文化空间内,按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进行管控。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还应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避开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三)生态保护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生态保护空间的生态控制区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控,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允许公益、公用等用途转用。建设用途准入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要求的旅游服务、道路交通、水利市政等公益性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特殊设施必须占用生态控制区的,应做好选址论证,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与开发强度。对区内现有的严重影响生态功能或难以实施生态修复的项目,应制定计划,逐步退出。
(四)城镇建设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1.城镇建设空间一般规定。核心监控区老城区主要集中在宁波历史城区、余姚历史城区及慈城历史镇区内,按照相关保护规划进行管控。老城区改造鼓励优化用地结构,调整不合理布局;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鼓励调整为公共服务、公园绿地等公益性用途用地。城镇建设空间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
2.历史文化保护区特殊规定。在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新增或改造与运河文化、旅游休闲、生态景观提升相关的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大型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确需新增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应于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3.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特殊规定。在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准入行政办公、商业商务、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项目建设。
4.港航转型发展区特殊规定。在符合省市级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准入与大运河绿色航运体系建设相关的港口公用作业区、企业自备码头、交通管理码头、旅游客运码头等港航设施及无污染排放的配套工业设施、仓储物流作业区建设。各类码头建设应体现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专业化要求,新建、扩建配套工业设施应在运河岸线1000米之外,且与运河环境风貌相协调。近期,保留大运河已有的作业区,并对环境风貌进行整治;远期,杭甬运河宁波段外围通道建成后,应结合相关规划,将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规划要求的项目和设施撤出,同时优化运河航道条件,加快提升旅游功能。
(五)村庄建设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村庄建设空间鼓励以下相关项目优先准入:大运河文化振兴相关项目,如文化展馆、文化公园、文化教育基地等,或与非遗、传统技艺相关的活态展示;乡村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如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和乡村公园、小游园等;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如信用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村产业服务、乡村康养、乡村旅游休闲等项目。
村庄建设空间内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和大型工业园区,严禁新增矿业权出让(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业权除外)。
村庄建设空间的更新优先满足文化及公共服务相关用途需求。鼓励开展低效用地整治,优化村居布局,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工业厂房等存量用地和建筑。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撤并零散农居点的,可在建筑高度、环境风貌严格管控的前提下设置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应尽量选址在滨河生态空间之外。
(六)其他农林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其他农林空间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确有需要的,必须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属地政府应加强生态修复,注重自然修复和工程治理相结合,推进河岸带生态化改造,维护大运河沿线的自然景观风貌。
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其他农林空间除符合上述各项管控规则外,重点加强建设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廊道;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周边安排公园绿地;加强村庄建设空间周边优质耕地保护、生态林地保育,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农业养殖项目应限期搬迁、关停或消除影响;注重农林空间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发挥整体生态功能。
三、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一)重要景观视廊保护要求
大运河沿岸的重要景观视廊包括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运河河湾景观视廊、山河景观视廊等。
1.重要景观视廊保护总体要求。在重要景观视廊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严格控制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保护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重要景观视廊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实施大运河遗产影响分析(景观分析),分析预测项目实施对大运河遗产景观风貌、历史环境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重要景观视廊内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改。
2.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保护要求。在重要历史文化点段,根据遗产展示和景观环境控制需要,设定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主要包括斗门新闸、祝江大桥等重要碶闸、升船机和古桥两侧景观视廊,小西坝遗址—大西坝村眺望视廊及招宝山—金鸡山眺望视廊等。景观视廊内,应控制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引导推进视线廊道内建筑和植被塑造,保护或恢复有代表性的历史景观通廊。
3.运河河湾景观视廊保护要求。在世界文化遗产河道的河流交汇处、河道弯度大于20度或河道局部变化较大且运河沿岸可见景观面增大、层次增多的区域,设定重要河湾景观视廊,控制视线廊道内沿岸景观面的建筑高度、体量、风貌。
4.山河景观视廊保护要求。保护大运河周边的山体等自然地形地貌构成的背景环境,设定山与河特殊的历史景观通廊(山河景观视廊),主要包括虞余运河段狮子山、峨眉山、渚山、高庙山等,丈亭三江口段凤凰山,小西坝遗址段老虎岭、乍山、长命山、大洋山等。视廊内,应保持历史地理环境特征和整体感,保持大运河与周边背景环境的历史关联性。
(二)重要景观界面保护要求
重要景观界面包括大运河第一界面和世界文化遗产、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形成的景观界面。
重要景观界面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对景观界面内严重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应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村庄建设空间的大运河第一界面,新建建筑应做好方案设计,并与大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
(三)建筑高度与风貌管控要求
1.总体要求。沿运河两岸新建、重建建筑高度应遵循滨水梯度变化原则,距河岸由近至远渐次升高,升高幅度不宜大于18度视角(以运河对岸河堤外坡脚为基点),其中大运河第一界面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三分之二。新建项目建筑应做好空间形态与风貌的整体把控,整体高度应与周边大多数建筑平均高度相协调。城镇建成区滨水界面被已建较高建筑遮挡时,新建项目应进行多角度综合分析、科学论证;在不突破既有大运河景观天际线或未加剧大运河景观不和谐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高度管理要求。
运河沿线的建筑风貌应与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加强城市景观视廊控制。核心监控区内建筑风貌除满足本细则相关要求之外,还应满足《宁波市建筑景观设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防洪排涝、水利、交通、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大运河相关法律法规、专项保护规划的要求执行,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交通设施应对上跨和地下两种方式进行比选,其他基础设施优先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减少对大运河风貌的影响。
2.历史文化空间管控要求。空间内建筑高度与风貌,应满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区划或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3.城镇建设空间管控要求。空间内建筑高度在满足总体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相关法定规划及《宁波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的保护规划、城市设计及建设项目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世界文化遗产河道两岸300米范围及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高度原则上以低层、多层为主,局部地段确有需要的,经论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后可适当提高建筑高度;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历史文化保护区应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或城市设计,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层,其中风貌保存较好、历史文化遗存较为集中的区域,新建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层;应延续原有城镇肌理,保护重要遗产点,宜小体量、低密度建设,宜以淡雅色彩为主,采用黑、白、灰、原木色为主基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风貌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尽可能采用片区内传统建筑元素。
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应进行城市设计,通过视廊分析、景观影响分析等多方论证,综合确定建筑高度、体量、风貌等整体空间方案,新建建筑应在体量、材料、形态、色彩等方面继承和发展当地传统建筑风格,注重传统元素和符号的运用。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的城市设计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审查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港航转型发展区内用于港口作业区的建(构)筑物,在不影响大运河重要视线廊道的前提下,保留现状高度,并应通过优化布局、色彩设计、挖入式港池等方式,降低对大运河环境风貌的影响。
4.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管控要求。除必要的水利设施、航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外,空间内建设高度应控制在3层以内。
(四)其他管控要求
核心监控区内应严格落实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的驳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遗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管控。非世界文化遗产河道实施交通、水利工程,不得改变大运河的总体走向,并尽可能维护大运河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鼓励建设生态驳岸。
属地政府应保护大运河现有资源和历史环境,恢复自然生态面貌,以农田与自然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沿线的第一照面山进行生态修复、林相改造和绿化提升,提升生态景观质量。生态保护空间内所有建设活动不得对山体、水源造成破坏和污染,不得改变与大运河有关的河道、生态湿地、湖泊、丘陵山体、特色景观植被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充分发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全市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指导督促重点任务、配套政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考核评估等各方面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各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面清单、本细则及部门职责,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承担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统筹协调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相关重要事项,实施相关项目负面清单准入管理。
2.市经信局:负责实施相关产业准入管理,指导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协同属地政府将核心监控区及管控分区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相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严格开展核心监控区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做好大运河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管控污染排放,限期提高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指导属地政府编制涉及生态环境整治方案。
5.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相关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6.市交通局:负责指导港航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7.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大运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相关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统筹实施核心监控区乡村振兴战略。
9.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10.余姚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域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具体工作,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制定并实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整治方案。
(二)强化规划衔接
编制相关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本细则的管控要求。现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与本细则管控要求不一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核心监控区内重要规划设计、重大项目方案应报宁波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探索创新适应大运河保护发展和城市更新的技术管理规定。
(三)强化制度建设
建立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转换、用途转用和纠错机制,依法保护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相关事项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面清单及本细则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相关编制资料,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另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