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发〔2019〕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大力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参照《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南府规〔2021〕7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和扶持”是指开发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金融企业新设立、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范围具体如下:
(一)奖励新入驻的金融总部;
(二)奖励新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一级分支机构;
(三)奖励上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
(四)奖励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的企业;
(五)奖励在异地实现“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
(六)奖励定向增资、募集资金成功的企业;
(七)奖励辅导企业上市(挂牌)成功的主要证券(推荐)机构;
(八)奖励迁入开发区的上市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辖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不影响企业申请国家、自治区或南宁市的其它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章 鼓励金融机构入驻
第五条 对新入驻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在开发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新设立或从开发区外迁入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七条 对引进保险资金1个亿以上的项目,用于开发区内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项目业主,给予单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保险资金项目用于开发区内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项目业主,按照其当年运用资金增量的0.5%给予贴息,每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保险资金支持上述项目建设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当年运用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再融资
第八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成功的,开发区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20万元至150万元,该奖励根据企业股改到新三板各层级挂牌分阶段拨付,具体如下: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中介机构(包括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签订改制服务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在基础层挂牌成功并存续满两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在创新层挂牌成功并存续满两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在精选层挂牌成功并存续满两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在新三板募资1000万元以上、且80%以上的资金用于在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建设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鼓励企业上市、再融资
第十条 对开发区内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开发区给予每家企业奖励300万元,该奖励根据企业股改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拨付,具体如下:
(一)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经广西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在异地实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开发区内的,连续三年按公司对开发区地方经济贡献6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开发区且满1年的,连续三年按公司对开发区地方经济贡献6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上市后通过定向增资扩股等募集资金的,开发区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募资1000万元以上、且80%以上的资金用于在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建设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募资5000万元以上、且80%以上的资金用于在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建设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募资1亿元以上、且80%以上的资金用于在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建设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开发区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年度发行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纾困债务、广西区首单债券产品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且募集资金100%在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建设的,按年度发行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开发区内企业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担保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桂惠贷”
第十六条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投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开发区内企业融资覆盖面显著提升,利率水平明显降低,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比例明显提高。
(一)适用金融机构范围。广西区内国有大型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外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其中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仅限商业性贷款项目。
(二)贴息贷款要求。“桂惠贷”产品均采用间接补贴方式予以贴息,由金融机构按降低2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至园区企业的优惠贷款,再统一申请贴息。
(三)贴息标准。每户企业可就多个“桂惠贷”产品申请贴息贷款,同一家企业当年申请贴息贷款笔数不超过3笔,单笔贷款不可重复享受多项贴息产品和政策。“三企入桂贷”和“通道贷”每年每户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产品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申请多项产品叠加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对辅导企业上市(挂牌)成功的主要证券(推荐)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区给予辅导奖励,具体如下:
(一)证券机构应满足:1.经中国证监会批复设立,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2.拥有辅导企业上市成功案例10家及以上。
(二)推荐机构应满足条件之一:1.已获得股交所综合会员资格;2.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辅导企业完成创新板挂牌(展示企业)30家、股份公司托管10家,或创富板挂牌(挂牌公司)5家。
(三)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在公开市场上市的证券机构,给予辅导奖励10万元;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在包含区域性市场在内的场外市场挂牌的推荐机构,给予辅导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对拟上市(挂牌)的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产权证不全但无产权纠纷的,自然资源、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经核实认定,应依法予以协助补办相关权证。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发区优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时申报其它各级各类政府的政策性补助。
第七章 享受原则与资金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每项补助(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金融企业或主要证券(推荐)机构,需递交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相关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金融企业或主要证券(推荐)机构公章,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由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落地资金奖励的企业,如十年内迁出开发区,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企业与辅导机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查实,企业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外还要无条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资金,同时取消其享受其它各类扶持、补贴或优惠政策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享受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奖励的企业,通过定向增资扩股等募集资金需在申报奖励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80%以上在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如未达到80%以上投资比例,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开发区管委会经办的工作人员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索贿、收受现金、礼品等情况的,由开发区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2021年11月19日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完成改制并成功上市(挂牌)、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