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22—05001
关于印发《长沙市落实<湖南省科技型企业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科发〔2022〕14号
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落实<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落实《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长沙市落实《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三高四新”战略,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发展,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我市金融机构以知识价值为参考进行债权融资,完善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依据《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湘科发〔2022〕4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湖南省、长沙市和合作银行共同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风险补偿工作。为推进工作开展,落实省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合作模式
湖南省科技厅、长沙市科技局合作设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向长沙市科技型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给予不超过80%的补偿。省、市按同比例出资,同比例分担补偿额。
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中的企业。据省实施办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省科技厅进行知识价值评价后,形成评价结果,并提供给银行。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推广。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市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市级风险补偿日常工作,对接合作银行和企业,独立或配合省运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
合作银行应符合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具备利用知识价值评价结果进行信用贷款的意愿和能力,有相应贷款产品。初期遴选若干银行,后续根据工作开展进行动态调整。
湖南省科技厅、长沙市科技局、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按照协议开展工作。长沙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根据职能对本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风险补偿资金
1、出资比例和来源
省、市二级按照1:1比例共同设立一亿元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市级部分2022年不实际出资,从2023年开始每年对银行信贷实际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从当年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支出。市级补偿总额以5000万元为限。
2、风险补偿比例
省、市按照同等比例对银行信用贷款本金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80%,即各自承担银行本金损失的40%,银行承担20%。补偿比例可根据贷款利率等因素进行调整。
3、资金管理监督
市级资金自行管理,接受市级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
4、风险控制
风险补偿资金放大倍数为20-30倍,即各合作银行贷款额度之和为总资金规模的20倍到30倍。
根据省实施办法对银行实施贷款不良率3%预警、5%暂停等风险控制机制;同时剩余风险补偿资金不足2000万元时,停止备案,不再纳入新增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在不足以补偿应付补偿款的情况下,省、市可协商补充追加资金。
三、合作银行授信与贷款
1、贷款类型
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贷款应为信用贷款,或者为组合贷款的信用部分,单个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期以内(含),可无还本续贷;贷款利率不超过放款日最近一期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0%。
2、预授信与贷款
合作银行可参考知识价值评价结果,结合内部风控审核机制,对企业进行预授信。银行应设立根据预授信进行快速风控审核、快速放款的产品或通道。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时,根据预授信情况,结合其他尽调情况快速授信和放款。
对于未预授信的企业,银行依据尽职调查和风控规则对贷款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做出授信决定,并可要求企业申请知识价值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依据。
四、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备案
根据省实施办法,合作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进行在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后,纳入风险补偿工作范围。
向已预授信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原则上直接进行备案。未经过知识价值评价或者未预授信企业申请的信用贷款,在对企业进行知识价值评价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备案。
五、风险补偿和追偿
1、申请
贷款出现逾期、预计将发生风险时,银行在催收同时应告知省、市运营管理机构。
贷款经尽职催收后、仍无法全部收回本金时,可按省实施办法规定向市级运营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
2、审批
市级运营机构对银行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经局党组研究,提出审查建议,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至省级审批。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审批同意补偿的书面通知办理补偿。市级原则上一年组织两次集中审查。
3、补偿
长沙市首先向银行补偿省、市二级补偿金额,将补偿情况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再将省级应承担部分拨付我市。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出资垫付的省级补偿款,在省级资金返回时仍列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4、追偿
风险补偿资金做出补偿后,合作银行仍应向企业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
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的损失分担比例返回至省、市二级。贷款损失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出资补偿的,追偿所得资金返回时列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补充风险补偿额度。
六、奖励
为鼓励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数量较大、利率不超过LPR的110%的,在合作补偿比例之外,市级单独给与10%补偿比例的奖励。
七、其他
1、同一笔贷款不得多头申报不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
2、各方依据省实施办法和本方案,协商一致后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具体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和资料清单等,作为工作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发现问题或有不明确之处,可再次协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最终规定以协议为准。
3、为帮助企业发展,适度提高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比例,政府行政部门、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合作银行按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勤勉尽职,应落实尽职免责机制。
4、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和省实施办法同步。受理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