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政府与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合作共建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服务山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能力,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我省《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科研机构,是指省政府与省外知名高校合作共建的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目标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及山西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紧扣山西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高水平科研机构,打造新型研发机构的标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合作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合作科研机构的发展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合作科研机构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科研机构按程序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四)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合作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合作科研机构的举办单位是合作科研机构的主管单位,由省政府确定。举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政策,支持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履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指导合作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党组织建设,组织与督促合作科研机构围绕目标开展工作;
(三)协调落实合作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并协助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四)负责合作科研机构的经费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合作科研机构进行考核检查;
(五)协调解决合作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合作科研机构定位为新型研发机构,对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负主要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紧密围绕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引领和带动相关领域科技进步;
(二)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山西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三)推动科技成果在山西转移转化,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示范应用,孵化科技型企业;
(四)探索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模式,建设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重点创新平台,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设立合作科研机构,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举办单位发起建设申请;
(二)征求省内有关部门意见;
(三)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建设;
(四)省政府与省外单位签订合作共建协议;
(五)省委编办批准登记;
(六)举办单位负责注册成立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八条 合作共建协议要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共建目的、建设目标、研发内容、运行管理机制、双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价考核、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建设目标、研发内容、绩效考核等指标性部分应具体明确,可量化、可评价、可考核。
第九条 合作科研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在科技创新活动、科研条件保障、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培育引进、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依法享受省经费支持及有关优惠政策。合作科研机构可按要求直接申报各类国家及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省内各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运行,切实转变职能,推进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有关政策落实,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第十条 合作科研机构实行理事会(或管委会、领导小组等)决策制和院长(或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山西省政府与协议方共同成立各合作科研机构理事会,作为其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机构章程、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重要人事安排、重大财产处置、财务预决算、科研计划立项、薪酬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由山西省和协议方双方人员组成,成员实行席位制,理事长(或主任委员)由山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和协议方分管负责人担任,山西省组成人员一般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举办单位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协议方组成人员由协议方委派;理事会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产业界、学界等相关知名专家组成。
每届理事会任期为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合作科研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行,按照协议、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工作,以建设目标定课题任务,课题强度应参照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助强度,集中力量办大事,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推进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
合作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提交数据详实、科学合理、可量化考核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点工作进展、重要人事安排、重大财产处置、科研计划立项、绩效评价结果等事项,供理事会科学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合作科研机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及时按照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合作科研机构党的基层组织由举办单位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合作科研机构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合作科研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合作科研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对合作科研机构在一定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及科技创新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推动合作科研机构的管理运行、科技研发和综合实力持续提升。
第十四条 评价内容包括运行管理与条件建设、研发能力与成果质量、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产业贡献与学术影响力、机制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协议约定内容完成情况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绩效评价由举办单位、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选择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定期实施,分为合作期满评价、合作期中评价。合作期满评价于共建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开展。合作期中评价于共建协议期第3年度首月开展。
评价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合作科研机构围绕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期撰写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报送合作科研机构举办单位。
经各合作科研机构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意,举办单位遴选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同意后,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评价结束后,举办单位将评价结果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机构的职责任务是:拟定评价实施方案,受理评价材料,建立评价档案,开展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对评价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同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竞争立项、改进管理、整改撤销等的重要依据。
存在无故不参加评价、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评价工作等情况的,评价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不再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根据评价报告结果,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支持经费、整改要求、管理措施、签署补充协议、续签合作协议、撤销机构等的意见建议,报省政府研究审定。
省政府研究审定后的评价结果,由举办单位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政府与省外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以及由省财政支持、依托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其建设运行和绩效评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举办单位、合作科研机构等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