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民发〔2022〕78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助推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及2022年全国社会救助综合治理重点工作安排》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2年全市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市纪委监委集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有关工作要求,今年社会救助综合治理重点聚焦以下6个方面:
(一)聚焦审计问题,全面整改举一反三。前期,针对省审计厅下发我市的《审计报告》,各级民政部门已将社会救助领域的审计问题进行了逐条整改,整改结果获省审计厅认可。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审计报告》中带有普遍性、全面性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重点做到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动态管理及时、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救助对象及供养义务人信息填报完整。
(二)聚焦疫情救助,落细落实兜底保障。各地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开展全市困难群众大排摸行动的通知》和《关于从细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大摸排及探访服务工作,做到困难人员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用足用好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认真贯彻新修订出台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低边认定标准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功能,重点做好因疫情失业3个月以上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及困难发生在我市的外来人员救助工作,确保急难型临时救助措施在 24 小时内落实到位,切实化解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聚焦透明公开,规范做好信息公示。各地要按照《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服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公开设置格式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开设置社会救助服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并接受公众监督;按规定公示社会救助对象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不得公示规定要求外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此外,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申请救助对象授权获得的核对信息不得私自向外公开,不得利用信息系统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对核对工作有关的痕迹记录及反馈的数据进行删除或修改处理。
(四)聚焦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登记备案制度,对2021年以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备案制度和在册救助对象银行卡代管备案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做到防微杜渐、风清气正。同时要用好浙江省大救助系统,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数字评价监管作用,做到数据精准、预警处置及时、评价监督到位,特别是规范准确录入探访关爱、入户调查、幸福清单送达等信息,完善绩效评价考核。
(五)聚焦群众关切,集中化解信访案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要求,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同当地信访部门沟通,对2021年以来群众来电来信来访逐一调查核实,集中化解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不到位、合理诉求未解决、无理诉求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六)聚焦突出问题,规范落实救助政策。各地要规范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重点防范“漏保”问题,加强对困难群众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高社会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低保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要遵循“当月注销,次月停发”和“每月10号前及时发放”原则,各地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动态管理或系统预警中发现的失联人员、服刑人员、火化(死亡)人员予以注销。此外,要着力解决《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问题清单》(见附件)中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政策,切实履行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职责,筑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二、工作部署
(一)部署安排阶段(6月中旬前)
市民政局成立市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处、养老服务处、规划财务处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处。领导小组将召开综合治理动员部署会,视情赴各地开展实地督查。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台本地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行动方案,确保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问题整改阶段(6月中旬-8月中旬)
各地要对照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全面查处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市局将通过浙江省大救助系统不定期随机抽查各地社会救助办理情况(包括预警处理、审批时限、动态管理、入户调查、资金发放等),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推进。此外,将抽调区(县、市)社会救助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以交叉检查方式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治理检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12月)
各地要全面梳理审计、自查、整改和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重点做好《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问题清单》所列举问题的梳理整改工作,认真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此外,要积极配合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确保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主要抓,业务部门主动抓。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传递责任,层层制定措施,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切实提高群众诉求的回应效率。
(二)加强监督力度。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推动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坚决查处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做到“零容忍”。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推广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社会救助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问题清单
宁波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问题清单
1.市、县(市、区)未结合实际制定特困供养实施办法。 |
2.未经审核审批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未将符合条件对象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未将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对象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
3.未按规定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
4.未按照要求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
5.未规范使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审核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后未在系统中及时更新。 |
6.未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协议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料、生病有人看护、安全有人关注的照料护理服务要求未落实到位。 |
7.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特困人员医疗费用。 |
8.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未落实法人登记。 |
9.集中供养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涵盖安全、设施、卫生、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等管理制度。 |
10.集中供养机构服务目录不健全。未制定涵盖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精神慰藉、丧葬办理等内容的基本服务目录。 |
11.集中供养机构安全管理不规范。人员出入、探视、请销假、值班等制度执行不严格;消防审验未通过,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突发事件处理组织演练不经常;食品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
12.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人员力量不足。未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未配备持证社会工作者,未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 |
13.集中供养人员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零花钱未按规定发放,服装、被褥未按季度及时发放更新,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管理不规范。 |
14.未按月足额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费。 |
1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不规范,存在截留挪用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