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1〕5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实施方案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规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秩序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的要求,推动和规范我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水平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顶层设计,健全管制制度,扩大管制对象,完善管制规则,丰富管制手段,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动态监管,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高质量、高效、公平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交通等相关部门相协同,做好管制规则、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等改革任务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突出我省的特色,有侧重点的开展试点任务,避免大而全、空而泛,确保试点成果有深度、有创新、有成效。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创新驱动。着力解决行政审批效率不高、分区管制规则和动态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结合实践,提出解决路径和建议。
(三)试点目标。
适应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体系,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二、试点范围及试点期限
本试点工作在全省各市县(三沙市除外,下同)、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开展。
试点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到2022年12月31日结束。
三、试点内容
(一)探索完善规划管控规则。
1.探索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内容。按照国家和我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定,结合我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加快做好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并结合实际,厘清城镇、农业、生态三大功能空间与规划分区、规划地类三者间的逻辑关系。
2.探索完善规划要素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规划实施、调整等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重点探索完善不同规划区边界、用地布局等规划要素调整条件、要求和程序等有关工作机制。
3.探索完善不同规划区域准入规则。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海岸带陆域200米、林地、饮用水水源地、湿地、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保护范围、河湖管理范围等有相应保护要求的区域,从事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以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不同规划区域准入规则。
(二)探索完善不同用途国土空间保护与转换规则。
1.探索完善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转用规则。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占用生态红线保护与管理,并结合实际,探索完善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转用规则。
2.探索完善建设用地与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之间转换规则。鼓励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通过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途径,将建设用地转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三)探索优化用途管制审批许可程序。
1.探索完善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流程。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将部分规划调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林地占用等审批事项委托给市县(省重点园区)实施,简化农村宅基地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明确省和市县(省重点园区)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指标等审批要素保障方面的职责,理顺省和市县(省重点园区)之间纵向的审批事权划分。
2.探索完善占用不同用途自然资源的审批流程。梳理清楚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等不同用途自然资源审核审批事项,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划分,优化审批流程。
(四)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体系。
1.通过组建机器赋能国土空间治理智慧化平台,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批管理机制,以“机器管规划”“机器管审批”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规划、用地、用海、用林以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况监管,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
2.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等机制,完善国土空间执法监管体系,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以及耕地“非粮化”等用地行为进行监管,打击和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四、工作进度
(一)制定试点配套政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及各相关部门按照《海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工作任务清单》(见附件)明确的时间,制定相应的试点配套政策,细化试点任务。除明确停止执行外,制定的配套政策在试点工作结束后继续执行。
(二)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试点配套政策的规定,积极有序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取得工作成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11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对本市县、本单位的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2年12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全省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并报省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全省组织协调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具体负责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实践。
(二)加强市县具体实施领导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按照试点方案和试点政策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
(三)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协同推进试点工作。
附件:海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海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工作任务清单
试点内容 | 重点工作任务 | 配套政策 | 政策完成期限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一、探索完善规划管控规则 | 1.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定,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制定我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 2021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林业局等部门 |
2.完善村庄规划编制规定,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 制定村庄规划编的相关规定 | 2021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 |
3.推进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 制定我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实施意见 | 2021年12月 | 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 | |
4.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制度 | 印发《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 2022年3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 |
5.探索完善不同规划区域准入规则 | 修订《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 2022年3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省林业局等部门 | |
6.划定相关岸线保护范围,加强海岸带保护 | 出台《海南岛河口、潟湖和半封闭海湾海岸带保护范围划定》 | 2022年6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水务厅等部门 | |
二、探索用途转换规则 | 1.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占用、转用规则 | 修订《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 2022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生态环境厅 |
2.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转用规则 | 制定我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政策 | 2021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农业农村厅 | |
3.完善耕地占用政策,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占补平衡规定 | 制定“田长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相关规定 | 2021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农业农村厅 | |
4.完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建设用地转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转用规则 | 制定完善我省农用地转用等规则的政策规定 | 2022年6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 | |
5.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推进闲置土地 | 制定《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海南省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 2022年6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三、探索优化用途管制审批许可程序 | 1.完善林地占用审批程序
| ||||
(1)规范设施农用地占用林地审批工作 | 制定关于设施农业等项目占用林地审批的有关政策 | 2021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2)规范林地占用和规划调整合并审批工作 | 制定关于规范林地占用和规划调整合并审批相关事宜的有关政策 | 2021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林业局等部门 | |
2.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 |||||
(1)开展农民建房审批“零跑腿”试点工作 | 制定《海南省农民建房审批“零跑腿”试点工作方案》,并建设相关信息化操作平台 | 2022年3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 | |
(2)改进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制 | 完善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 2021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3.进一步扩大农转用等审批事项委托范围,简化审批程序 | 研究出台将农转用等审批事项委托相关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指南 | 2022年3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重点园区管理机构 | ||
4.推动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序实施规划许可替代转用许可 | 制定关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细化政策规定 | 2021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重点园区管理机构 | ||
四、完善监管机制 | 1.通过国土空间治理智慧化平台建设,以信息化手段加强自然资源利用监管 | ||||
(1)深入推行“机器管规划” | 印发《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数据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机器管规划”工作的通知》 | 2021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2)推广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化信息平台(市县版)应用,推行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网上审批 | 2022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3)设立电子围栏,对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人为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 修订《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管理目录》 | 2022年6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2.推行“田长制”,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监管 | 印发《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 | 2021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省农业农村厅 | |
3.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 | 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意见》 | 2021年12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