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发〔2022〕42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现将《大连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民政局
2022年3月28日
大连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号)和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1〕1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为加快推进全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以提升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支撑,坚持以民为本、政府主导、循序渐进、部门协同的原则,全面加强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发展基层社会工作人才(以下简称“社工”)队伍,着力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提升基层民政服务水平,丰富基层民政工作内涵,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
(二)工作目标。在2021年高新区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试点建设的基础上,2022年,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普兰店区、长兴岛经济区要实现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甘井子区完成10所建站任务、旅顺口区完成6所建站任务、金普新区完成15所建站任务、瓦房店市完成16所建站任务、庄河市完成14所建站任务、长海县完成4所建站任务,达到省民政厅关于全市乡镇(街道)社工站覆盖率70%以上的任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全覆盖;2022年年底前,上述所有社工站均能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常态化社工服务。2023年年底前,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普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等地区的乡镇(街道)社工站要全部建设完成并开展服务。市委、市政府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有最新任务部署的,按照市里相关要求执行。按照“两年推进、两年提升”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整合现有资源等方式,有序推进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
二、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研究制定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金监管和服务监管;指导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落实方案要求,对所辖区(市、县)的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和人员招聘方案进行备案管理,每半年对所属区(市、县)的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资金保障情况,制定社工站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实施本区域内社工站项目,督促乡镇(街道)为社工站设置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每季度对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在区(市、县)设社会工作指导中心(区域性社会工作总站),负责指导社工站所在的乡镇(街道)与承接主体开展协作,负责辖区社会工作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绩效评估、经验推广和人才队伍建设、标准化工作。社会工作指导中心场地可与社会工作创业实践基地、社会组织孵化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共建共享,也可依托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社会工作业务科室现有办公场所设置。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社工站场地的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加强与社工站承接主体的联系,协助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开展项目实施的监督考评。在乡镇(街道)设社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策划、社会工作服务管理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公益慈善资源整合,指导社区(村)开展服务。依托已建成的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面向社区(村)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场地可与公共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等共建共享,也可依托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办)或其他承接民政服务职能的内部机构等现有办公场所设置。
承接主体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合同设立服务站点,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建立规范的运行流程和管理服务标准,制定务实管用的制度,完善服务承诺、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等机制。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置。乡镇(街道)要为社工站配备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用房、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相应的文具用品等;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二)制度建设。要建立完备的管理运行制度,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服务承诺等。
(三)人员配备。承接主体要根据协议及时、足额配备至少2名驻站社工。驻站社工要求年龄40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或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驻站社工3年内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四)设置标识。各地区根据实际,可采用户外挂牌或室内张贴等形式,挂设站点标牌,标牌格式:“中国社会工作标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
四、服务内容
乡镇(街道)社工站要在属地民政部门领导下,主要围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治理、社会事务等领域开展专业服务。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购买服务资金来源、性质、使用方向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一)社会救助。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对象排查、信息管理、咨询评估、满意度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业务培训、需求分析、绩效评价、政策宣传等服务,并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照料护理、康复训练、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等服务。
(二)养老服务。对特困供养、农村留守等老年人群体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开展敬老助老服务。
(三)儿童福利。配合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入户探访、政策宣传、权益维护和健康教育等服务,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救助等服务,参与涉及相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教育矫治等服务。协助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四)社区治理。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根据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社会资源和各类社区主体有序参与。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发展(简称“五社联动”),在社区参与、社区融合、社区发展等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作用。
(五)社会事务。宣传婚姻、殡葬、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等政策法规,倡导婚俗、殡葬改革,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辅导,引导文明节俭办红白事。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2022年4月30日前,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高新区除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社工站建设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制定社工站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任务、项目内容、预算及购买方式、建设标准及进度、督查考核评估等内容。2023年3月底前,未达到全覆盖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上报当年年度社工站建设名单。
(二)实施政府采购。2022年7月31日(2023年6月底)前,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政府采购,并签订三方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中政府采购主体为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承接主体为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工站所在的乡镇(街道)为协作部门。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合同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合同副本应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开展驻站服务。承接主体在服务合同签订1个月内,将驻站社工安排到社工站开展工作。要结合乡镇(街道)实际,根据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方向,聚焦居民需求和特殊群体,提供生计发展、家庭探访、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区融入、社会参与、资源链接等服务,打造一批群众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社会工作服务品牌项目。社工站要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日常工作,并按时向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末期工作报告。
(四)组织绩效评估。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建设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通过以评促建、边建边评、评建结合的方式,定期、持续开展社工站建设的指导与评估,每年11月底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市民政局适时开展抽查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参加省民政厅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绩效评估和抽查。评估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年度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在3年有效期内可续签服务合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
六、工作任务
(一)加强人才培养。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提升工程,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要依托高校、培训基地、行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对乡镇(街道)社工站开展职业培训和专业督导。重点围绕民政法规政策、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驻站社工政策水平、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强化督导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组建专业督导团队,通过定期、持续的监督与指导,不断提升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发展制度体系和激励保障机制,建立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职业化薪酬体系。
(二)规范机构建设。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积极培育、扶持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社工站项目。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恪守公益性、非营利性等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鼓励专业性强、运作规范、信用良好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乡镇(街道)和社区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
(三)构建服务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推进机制。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是在党组织领导下,统筹社会工作服务资源,完善基层社会工作服务机制,推动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配备使用,加强社会工作服务供给和专业支持的服务阵地。区(市县)社会工作指导中心侧重孵化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社会工作人才,实施专业督导和项目评估,对所辖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工作服务站点进行工作指导。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侧重在转介服务、专业督导、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政策倡导、资源整合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辖区社会工作发展。社区(村)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在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的指导下,主要开展直接服务。
(四)发展行业组织。鼓励市、区(市县)两级成立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发展行业组织。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范围。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制度,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信力。逐步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资质核查、信息统计、教育培训、督导评估和实践研究等日常管理事务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中的前置和基础作用,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做好工作部署,把握工作进度,完善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主抓、业务科室主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积极性,切实推进项目落地落实;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落实配套政策,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规范项目流程,明确服务标准,努力形成可复制做法,示范引领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实施。
(二)加强资金支持。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转发〈辽宁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民发〔2021〕83号)要求,做好经费测算,会同财政部门将社工站项目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持续为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提供经费保障。探索建立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社会工作服务专项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以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费用支出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服务机制,完善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三)加强工作监督。各地区要明确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纳入重点工作评估或基层绩效考核,建立日常监测、台账记录、定期考评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驻站社工的选用标准和选用程序。要加强对社工站和驻站社工的监督管理,制定退出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四)加强创新实践。各地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发掘亮点,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宣传社工站的功能作用,选树本地区的品牌项目,营造有利于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通过边实践、边研究、边完善的方式,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丰富服务体系内涵,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发展模式。推动乡镇(街道)社工站在困难群众帮扶、老年人服务、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参与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等方面发挥作用,成为基层治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