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各办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经开区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事故,均有权向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举报,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辖区范围内各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有关行业领域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另有判定标准的,适用其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条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参与举报处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举报投诉的途径: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市政府“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和各部门公开电话进行举报,或者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来访、“安全生产举报系统”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地址:南宁市国凯大道东19号金凯工业园总部经济大楼17楼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开区安委办〉),举报电话(兼传真):0771-4110219、4950547,邮政编码:530031;电子邮箱:jkqajj@126.com。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举报处理工作人员按要求认真做好举报登记编号和记录,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举报的处理程序:
(一)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南宁经开区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受理登记表》(附件1),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台账,及时登录“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填录受理信息。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机构),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
(二)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按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实行归口负责、分类处理。交叉受理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由经开区安委办按职能划分给相关部门处理;两个以上部门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经开区管委会指定处理部门。
(三)举报事项确认后,受理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性质、程度确定业务科室办理,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整治工作,并将整治工作台账材料报送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归档留存。
第十条 举报受理部门(机构)对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过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长理由。
第十一条 在调查核实处理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视情给予奖励100-300元。
(二)对举报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视情给予奖励500-2000元。
(三)对举报事项属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按对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非法违法事实的,视情给予奖励100-300元;对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视情给予奖励400-600元;对涉案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视情给予奖励700-900元;对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视情给予奖励1000-1500元;对涉案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600-2000元。
(四)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等级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奖励2000元;较大事故奖励3000元;重大事故奖励5000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8000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则自行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举报的,根据“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记录受理的部门(机构)信息,由先行受理的部门办理相关奖励事宜,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予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具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或安全生产服务关系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事项;
(三)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事项;
(四)经开区安委办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五)事故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举报;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办理程序:对所举报的案件查处结案后,由举报受理部门核查办理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填写办理《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之后转交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由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呈报经开区安委办主要领导及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批准;完成审批后由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给举报人发送举报奖励领取通知。
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后,在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银行卡账户到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在部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完善《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审批表》。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30日内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到经开区财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及审批表,办理奖金发放。
举报受理部门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经开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及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列入部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奖励经费的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南经管规〔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宁经开区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受理登记表(略)
附件2:南宁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