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城市管理领域落实《哈尔滨市
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城管规〔2023〕1号
各区、县(市)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城市管理领域落实〈哈尔滨市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2023年城市管理领域落实《哈尔滨市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
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全力支持市场主体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服务业加速恢复,按照《哈尔滨市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相关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就落实城管领域各项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以早市、路边摊、夜经济为重点,坚持“恢复经济与保证环境秩序相结合、宽容审慎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组织、规划先行、服务保障、管理跟进,统筹兼顾繁荣与市容关系,强化“放开”和“管好”两个方面,落实落靠加速释放消费潜力,推动服务业加速恢复,以及免除费用,支持早夜市、外摆经营和店外促销等政策措施,同时确保城市管理质量不降低、环境秩序有保证,为推动全市经济加速恢复整体好转提供有力的城管保障。
二、政策措施
按照《哈尔滨市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中关于“推动服务业加速恢复”有关安排,支持早市、夜市市场摊区经营,在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市场摊区管理单位收取的,用于市场摊区运营服务的卫生费、管理费除外)。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支持临街固定门店零售、餐饮企业在本门店外适合外摆区域开展外摆经营;支持大型商超在步行街区、广场等开展店外促销活动,繁荣夜经济,在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具体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具体细则
(一)落实早夜市费用免收政策,规范摊区经营管理
全市早、夜市摊区免收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的一切费用(包括市场摊区运营管理企业(单位)上缴至区、县(市)政府及部门的一切费用)。对于已经收取的政策措施执行期间的政府权限范围内费用,各区、县(市)应返还至市场摊区运营管理企业(单位),并组织监督市场摊区运营管理企业(单位)将已收取的费用返还给经营业户,尚未收取的不再收取,确保免收政策落实到市场摊区内的每一个业户。
市场摊区运营管理企业(单位)可收取维持市场摊区日常运营所必需的卫生保洁清运、日常管理、既有设施维护等直接管理费用,由各区、县(市)市场摊区管理部门监督执行,不得收取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各区、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落实措施,采取延长运营协议期限等方式对市场摊区运营管理企业给予支持,确保市政府政策措施和本实施细则积极稳妥落地,真正惠及摊区业户。
各区、县(市)要同步做好早夜市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摊区环境卫生达标、经营秩序规范、安全措施到位,管理水平不降低。
1.保持环境卫生标准。市场摊区要达到地面整洁,实行摊位周边环境卫生包保责任制,引导场区内经营业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遵守卫生管理规定,保持摊位周边整洁干净。实行垃圾分类和袋装收集,确保日产日清、撤市即净。各市场摊区要继续落实专业保洁队伍,在街路市场摊区经营时段,开展动态保洁。对早、夜市餐饮小吃、蔬菜水果售卖点等重点区域,增加专业保洁人员和保洁频次,配备专业捡拾工具,做到垃圾杂物随时捡拾、随产随清。
2.严控经营管理秩序。明确早、夜市摊区经营区域,严格施划摊位标线、摊区序号,摊区街路与外部道路交口设置边界标识,摊位设置整齐划一、规范有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摊位床货架、遮阳棚等设施美观、洁净,保持市场摊区公共设施干净卫生、完好整齐。
3.严格规范开闭市时间。春夏秋季(4月至10月):早市7时30分闭市,节假日可延长至8时;夜市17时30分开市,22时闭市。冬季(11月至次年3月):早市8时闭市,节假日可延长至8时30分;夜市17时开市,21时闭市。
4.强化摊区安全管理。市场开办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场区内使用的燃气罐、液化气体、火、电等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街路市场摊区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防火通道和绿地以及影响小区居民通行的出入口,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延长经营时限。严禁占用绿地堆放杂物,禁止在街路市场摊区内私搭滥建、现场屠宰、散烧原煤、露天碳火烧烤、噪声扰民及妨碍居民生活的非正常经营行为发生。市场摊区内禁止乱划摊位、乱摆物品、乱占道路、乱扯乱挂、乱停车辆等影响区域交通的行为,严禁市场外溢、超线、越位、下道经营。
(二)支持外摆经营促销,强化服务管理
支持临街商家开展外摆经营、店外促销活动,免收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的一切费用。一是支持临街商家外摆经营。全市临街具有固定门店的餐饮及零售企业可在本门店外适合外摆区域开展外摆经营。二是支持开展店外促销活动。支持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在步行街区、广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有序开展促销活动,繁荣夜经济。三是统筹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各区、县(市)可根据辖区市民群众需求,以街道办事处(城关镇)为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闲置厂区、房屋、场地等不占道区域,在政策执行期内开办一处临时摊点摊区,免收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的一切费用,并采取“一点一策”方式 ,引导流动经营者进入摊点摊区有序经营。同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避免出现脏乱无序、影响交通和扰民问题,确保环境质量不降低,管理规范有序。
1.经营范围管理。具备外摆经营条件的餐饮及零售企业,应在自有门店开间范围内进行外摆经营,并为行人留出不少于2米的通行空间。各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在具备条件的步行街区、店前广场等开阔区域开展促销活动。外摆经营和促销活动与既有早、夜市存在场地冲突的,各区、县(市)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
2.经营项目管理。有条件开展外摆经营和店外促销的餐饮及零售企业,经营和促销项目要与店内经营项目一致。
3.外摆设施管理。餐饮及零售企业外摆经营、商超店外促销活动,原则上应采用可移动式棚伞、移动摊床、临时货架等外摆经营设施,做到晨出夜收。倡导各区、县(市)因地制宜对设施统一规范、美化亮化,并与街路区域周边城市风貌环境相协调,达到区有标志、街有风景、点有特色。对步行街区、文化街区、城市商业广场区域及城市示范街路、重点街路,要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提高外摆、促销设施品质品味,在便民利企的同时,打造城市“风景线”。
4.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外摆经营区域、促销活动区域、临时摊点摊区卫生保洁,配备必要的清扫保洁工具和垃圾收集容器等,实行全过程保洁,做到垃圾随产随清、随清随净。店外经营区域应设置防污设施,防止油渍污染路面。
5.环境秩序管理。外摆经营商家业户要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全面落实卫生防疫要求;主动承担安全防护责任,不得从事违反公共安全、防火安全要求的经营活动;主动维护经营场所秩序,避免出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商家生产经营等问题;商家业户因季节性因素或其他原因停止外摆经营的,应及时清理外摆设施,恢复外摆区域原貌。
6.经营时限管理。零售企业店外经营时间不超过室内经营时间;餐饮企业22时后,室外餐饮活动转入到室内(步行街区、商业广场等周边不扰民的,由当地城管部门确定店外经营时间)。遇有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有特殊要求的,暂停外摆经营和促销活动。
7.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街路、车行道、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区域;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公交站台、转盘道周边、地铁出入口、施划停车泊位等区域;禁止使用影响安全的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店外经营项目超出店内经营许可项目,禁止将外摆经营范围扩大至自有门店开间之外;禁止露天烧烤、室外明火作业、室外加工食品、噪声扰民等行为;禁止未经审批私搭乱建固定设施;禁止损毁绿地、树木行为;禁止破坏经营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成立工作专班,充分发挥统筹作用,持续强化服务保障和日常管理,科学调配管理执法力量,组织辖区城管、执法、园林、交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政策落实;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本辖区市场摊区费用免收,以及支持外摆经营、店外促销的具体办法,确保执行政策措施可操作、不落空、不走样,真正实现惠企达民;要结合政策落实,对具备条件的市场摊区、步行街、商业广场,可鼓励商家企业打造特色市场摊区、餐饮文化街区,开展高品质促销活动,推动形成区域商业文化特色,从整体上提升城市品质和品味。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统筹组织、主动规划、精心安排,按照市政府的政策措施和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层层压实责任,注重抓检查、抓考核、抓整改,形成责任到岗、任务到人的目标责任体系和监督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符合外摆经营和店外促销条件的街路、广场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统一规划,明确具体管理责任人,做到情况清、底数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以责任落实推动政策落实,确保实现市场繁荣、市容规范的“双赢”目标。
(三)强化服务保障。各区、县(市)市场摊区行政管理部门及开办单位要积极服务,对有外摆经营和店外促销意愿的商家业户,符合条件的免申即享。各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要上门服务,采取发放“服务联系卡”等形式,主动对接服务,对是否影响交通、阻碍行人通行、阻塞消防通道、占压盲道绿地等现场环境进行逐一确认、施划标线,指导商家业户按照规范标准开展外摆经营和店外促销活动。(服务电话附后)
(四)实行包容监管。本着“便民不扰民、放开不放任”原则,强化精细管理,讲究方式方法,坚持服务在前、疏导在先,积极引导商家业户信守承诺、自我管理、规范经营。对不履行责任义务,不执行负面清单,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交通秩序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在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基础上,各区、县(市)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启动退出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在新闻媒体设立专栏、制作专题节目以及在网络媒体发布导向性信息等方式,及时报道工作动态,推广先进经验,树立正面典型,对反面案例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宣传引导,不断强化商家业户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的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附件: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服务电话
(一)市城管局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市场摊区管理部门 58865101 吴宁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58833209 范艳丽
(二)各区街路市场摊区部门服务电话
道里区市场摊区部门 87590330
道外区市场摊区部门 86835577
南岗区市场摊区部门 86323357
香坊区市场摊区部门 55530935
呼兰区市场摊区部门 57327329
松北区市场摊区部门 88192870
平房区市场摊区部门 86522470
阿城区市场摊区部门 17703661168
双城区市场摊区部门 19845251135
(三)各区城管执法部门服务电话
道里区城管执法部门 84537697
道外区城管执法部门 58813008
南岗区城管执法部门 86357076
香坊区城管执法部门 55697258
平房区城管执法部门 86501212
松北区城管执法部门 88101110
呼兰区城管执法部门 57370491
阿城区城管执法部门 53736217
双城区城管执法部门 53170110
关于2023年城市管理领域落实《哈尔滨市关于提振发展信心
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推进《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哈政规〔2023〕3号)落实落地,市城管局制定印发了《2023年城市管理领域落实〈哈尔滨市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要求,2023年2月7日,市政府出台《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全力为企业提供扶持政策,支持市场主体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为贯彻落实《政策措施》,市城管局经过深入研究,结合城管领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通过指导各区县(市)政府统筹兼顾繁荣与市容关系,强化“放开”和“管好”两个方面,以早市、路边摊、夜经济为重点,统筹组织、规划先行、服务保障、管理跟进,落实落靠加速释放消费潜力,推动服务业加速恢复,以及免除费用,支持早夜市、外摆经营和店外促销等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市场主体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服务业加速恢复,同时确保城市管理质量不降低、环境秩序有保证,为推动全市经济加速恢复整体好转提供有力的城管保障。
二、实施细则制定过程
本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措施,市城管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各区政府市场摊区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市政府政务网公开征求了社会面意见(2月13日至2月24日),修改完善了相关内容。完成上述工作后,相继履行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局党组会议审议程序,力求细则条款符合实际、惠企惠民。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全市早市、夜市市场摊区经营,临街固定门店零售、餐饮企业在本门店外适合外摆区域开展外摆经营,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开展店外促销活动等。
(二)主要措施。按照《政策措施》中关于“推动服务业加速恢复”有关安排,支持早市、夜市市场摊区经营,在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市场摊区管理单位收取的,用于市场摊区运营服务的卫生费、管理费除外)。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支持临街固定门店零售、餐饮企业在本门店外适合外摆区域开展外摆经营;支持大型商超在步行街区、广场等开展店外促销活动,繁荣夜经济,在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具体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执行口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落实早夜市费用免收政策,规范摊区经营管理方面。主要政策措施是:全市早夜市摊区免收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的一切费用(包括市场摊区运营管理企业(单位)上缴至区、县(市)政府及部门的一切费用)。对于已经收取的政策措施执行期间的政府权限范围内费用,各区、县(市)应返还至市场摊区运营管理企业(单位),并组织监督市场摊区运营管理企业(单位)将已收取的费用返还给经营业户,尚未收取的不再收取,确保免收政策落实到市场摊区内的每一个业户。市场摊区运营管理企业(单位)可收取维持市场摊区日常运营所必需的卫生保洁清运、日常管理、既有设施维护等直接管理费用,由各区、县(市)市场摊区管理部门监督执行,不得收取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各区、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落实措施,采取延长运营协议期限等方式对市场摊区运营管理企业给予支持,确保市政府政策措施和本实施细则积极稳妥落地,真正惠及摊区业户。同时,重点明确了规范管理要求:各区、县(市)同步做好早夜市日常管理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标准,严控经营管理秩序,严格规范开闭市时间,强化摊区安全管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确保摊区环境卫生达标、经营秩序规范、安全措施到位,管理水平不降低。特别是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方面,明确要求街路市场摊区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防火通道和绿地以及影响小区居民通行的出入口,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延长经营时限;严禁占用绿地堆放杂物,禁止在街路市场摊区内私搭滥建、现场屠宰、散烧原煤、露天碳火烧烤、噪声扰民及妨碍居民生活的非正常经营行为发生;市场摊区内禁止乱划摊位、乱摆物品、乱占道路、乱扯乱挂、乱停车辆等影响区域交通的行为,严禁市场外溢、超线、越位、下道经营。二是关于支持外摆经营促销,强化服务管理方面。主要政策措施是:支持临街商家开展外摆经营、店外促销活动,免收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的一切费用。一是支持临街商家外摆经营。全市临街具有固定门店的餐饮及零售企业可在本门店外适合外摆区域开展外摆经营。二是支持开展店外促销活动。支持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在步行街区、广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有序开展促销活动,繁荣夜经济。三是统筹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各区、县(市)可根据辖区市民群众需求,以街道办事处(城关镇)为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闲置厂区、房屋、场地等不占道区域,在政策执行期内开办一处临时摊点摊区,免收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的一切费用,并采取“一点一策”方式 ,引导流动经营者进入摊点摊区有序经营。同时,也重点明确了规范管理要求:各区、县(市)要加强经营范围管理、经营项目管理、外摆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秩序管理、经营时限管理,落实负面清单管理,避免出现脏乱无序、影响交通和扰民问题,确保环境质量不降低,管理规范有序。特别是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方面,明确要求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街路、车行道、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区域;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公交站台、转盘道周边、地铁出入口、施划停车泊位等区域;禁止使用影响安全的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店外经营项目超出店内经营许可项目,禁止将外摆经营范围扩大至自有门店开间之外;禁止露天烧烤、室外明火作业、室外加工食品、噪声扰民等行为;禁止未经审批私搭乱建固定设施;禁止损毁绿地、树木行为;禁止破坏经营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0451-58865101(市场摊区管理)
0451-58833209(城市管理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