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必要性的说明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慈善条例》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建立健全了本市慈善组织认定和退出机制,创新设置了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等重要内容。因此,制订《上海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慈善组织认定、细化明确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相关内容,十分必要。
二、关于制定过程的说明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民政局分别听取了部分慈善组织、专家学者,以及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意见。从听取意见总体情况看,《上海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草案)》各项内容比较符合当前实际,指导性、针对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实用性较强,相关慈善组织、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普遍给予肯定。
三、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已经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以及慈善组织不再从事慈善活动,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适用本办法。
(二)进一步明确了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三)规定了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取消认定的情形
本市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一)不再从事慈善活动的;(二)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的;(三)被民政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存在《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慈善组织终止情形的,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终止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了慈善组织申请取消认定时对慈善财产清算和处理的要求
慈善组织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慈善组织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数额高于其认定为慈善组织时的净资产数额的,保留认定为慈善组织时的净资产数额,其余按照慈善组织章程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慈善目的;无法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规定了慈善组织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四)慈善财产清算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材料。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还应当提交公开募捐资格注销申请书。
(六)明确了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应当重新核准组织章程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应当同步修改章程,并报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四、关于制定主要依据目录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全国人大 |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
2 | 《上海市慈善条例》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
3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民政部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8号 |
4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8年1月24日民政部令第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