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大连市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详细规划原则上按照控制单元进行编制,形成控制单元详细规划。针对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城市更新、历史保护以及具体项目建设等实际需要,已批准详细规划的局部修编需要等,可编制建设地块详细规划。
(一)控制单元详细规划依据上位规划要求,从单元、街区、地块等层次对用地、规模、设施、道路、控制线及空间形态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划安排。内容包括法定规划文件、引导设计方案及详细规划“一张图”。详细规划法定规划文件包括约束性内容与指导性内容,是规划公告、批准、公布的法定性文件,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引导设计方案是法定规划文件的配套设计方案,引导规划实施。详细规划“一张图”集成法定规划文件及引导设计方案成果数据,作为动态维护的载体。
(二)建设地块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参照控制单元详细规划,其用地布局、设施配套及建设指标等应符合单元平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深化设计方案、增加成本测算及实施计划。建设地块详细规划可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依据。
第五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会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人民政府编制各自辖区内的详细规划;负责组织、会同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编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甘井子区重点地区的详细规划。
(二)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编制辖区内重点地区之外的详细规划。旅顺口区、普兰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各自辖区的详细规划。
(三)金普新区、高新区、长兴岛经济区、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等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各自辖区的详细规划。
(四)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等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自辖区的详细规划。
组织编制主体应制订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详细规划。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辖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县(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程序将详细规划编制、审查、评估、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相应层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符合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要求,符合上位规划要求。
第八条 编制详细规划时,组织编制主体应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并依据上位规划制定“编制任务书”。
第九条 详细规划草案的审查、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有关规定,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机构应依据“编制任务书”及上位规划,落实组织编制主体的相关要求编制详细规划草案。草案须附编制技术机构技术签章及质量承诺书。
(二)组织编制主体对详细规划草案进行符合性审查,确认其达到编制要求并符合上位规划,形成“规划符合性审查意见”。并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生成“合规性审查报告”。
(三)组织编制主体将详细规划法定规划文件草案在政府信息网站、详细规划所在街道(镇)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机构、属地政府等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会意见”。
(四)组织编制主体责成编制技术机构,对公众、专家及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详细规划草案修改完善,并形成“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条 详细规划的审议、批准,依据有关规定,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组织编制主体将修改完善后的详细规划草案及文件材料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二)经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报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组织编制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局通过政府信息网站公布。
第三章 详细规划的批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批准后的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及案卷进行统一管理。集成详细规划“一张图”并动态更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录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服务支撑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实施监督的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涉及已批准详细规划约束性内容变化的,属于规划修改。规划修改按照《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且不涉及详细规划法定规划约束性内容变化的前提下,对已批准详细规划内容进行深化完善的,属于动态维护。动态维护有关工作按照《大连市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及数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详细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按照《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省最新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本办法施行后应进行修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