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哈政规〔202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19〕 36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 〔2019〕289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域范围
本次公布的城镇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的覆盖范围为哈尔滨市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及部分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包括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太阳岛地区、呼兰区(不含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阿城区和双城区。
二、基准地价标准及内涵
本次公布基准地价包括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用地等用途的全额基准地价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其中全额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及部分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建设用地,以2020年1月1日为估价期日,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由政府确定的法定最高使用期限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服务用地50年和公用设施用地50年,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土地成本和政府纯收益组成。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土地成本价格,无使用年期限制。上述价格均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其他事项
(一)在基准地价应用中,按照《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内涵表》、《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适用地类对照》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价格内涵和不同用途所适用的基准地价类别。参照《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对土地级别界线进行确定,最终确定的土地级别以各用途土地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范围为准。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其他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可参照邻近区域土地级别确定其基准地价。
(二)本通知公布的哈尔滨市城镇基准地价成果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5年。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哈政发 〔2009〕 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docx
2.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内涵表.docx
3.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类别对照表.docx
4.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docx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解读
2022年6月21日,市政府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哈政规〔2022〕14号,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保证我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其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19〕 36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 〔2019〕 289号)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我市调整了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二、制定过程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了市本级新一轮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工作成果于2021年8月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5日公开听证,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现已形成《通知》,予以发布实施。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本次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内涵
本次发布的基准地价包括全额基准地价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其中全额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及部分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按不同用途及其对应的使用年限、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容积率等条件下评估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全额基准地价由土地成本和政府纯收益组成。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土地成本价格,无使用年期限制。本次发布基准地价包括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用地等用途的全额基准地价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均以2020年1月1日为估价期日。
(二)适用范围
哈尔滨市本级(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太阳岛地区、呼兰区(不含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阿城区和双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区域及部分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确定,适用本《通知》。
(三)基准地价确定指引
基准地价与适用地类、土地级别相对应,应用时要按照《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适用地类对照》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基准地价类别,按照《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和《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确定土地级别及相应的基准地价标准。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其他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可参照邻近区域土地级别确定其基准地价。
(四)执行时点
本《通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哈政发 〔2009〕 17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构
本《通知》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常解读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利用管理处。联系电话:0451—8677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