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能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现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8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南金管规〔2021〕3号)、《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南金规〔2022〕3号)、《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南金管规〔2021〕2号)、《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南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对冲还贷业务)是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使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业务,包括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和对冲提前还贷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是指申请人可使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每月定期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本息的业务。
对冲提前还贷业务是指申请人可使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用于冲抵部分或全部尚未到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业务。
对冲还贷业务申请人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包括借款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第三条 对冲还贷业务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的补充方式,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保持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还款银行账户资金余额的持续关注,以避免发生贷款逾期。
如对冲还贷未成功,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及时通过其他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采取其他方式还款的,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贷款逾期责任。
第二章 对冲还贷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非冻结状态。
(二)申请人在管理中心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先办理账户转移合并。
(三)多名符合对冲还贷条件的申请人名下具有多笔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公积金贷款办理对冲还贷业务;若申请人为夫妻关系的,只能就同一笔公积金贷款办理对冲还贷业务。
(四)南宁公积金中心本级(含武鸣区及四县一市管理部)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只有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本级(含武鸣区及四县一市管理部)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该笔贷款的对冲还贷业务。铁路分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只有在铁路分中心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该笔贷款的对冲还贷业务。
第五条 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除符合本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如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已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须先停止办理该业务。
(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须先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后,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方可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不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的除外。
第六条 办理对冲提前还贷业务的,除符合本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冲提前还贷业务用于冲抵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对冲提前还贷的金额必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
(二)对冲提前还贷次数和提前还贷次数之和不能超过6次。
第七条 申请人可在以下情形办理对冲还贷业务:
(一)申请贷款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贷款发放后于第一个还款日开始每月自动对冲。
(二)偿还贷款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申请人可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审批通过后于下一个还款日开始每月自动对冲。如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的,审批通过后于下个月的还款日开始每月自动对冲。
(三)提前还款时办理对冲提前还贷业务。申请人在申请提前还款业务时,可办理对冲提前还贷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审批通过后当日自动对冲。如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的,审批通过后于第二天自动对冲。
第八条 对冲还贷业务办理途径:
(一)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通过个人业务网上大厅线上办理对冲还贷业务。
(二)无法线上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及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如需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可到南宁公积金中心相应的各管理部现场办理。
(三)需现场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的,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本级(含武鸣区及四县一市管理部)登记的申请人可在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办理;在铁路分中心登记的申请人只能在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现场办理。
第九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办理对冲还贷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如申请人不能现场办理的,可委托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关系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申请办理对冲还贷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在广西区内登记可通过婚姻查询系统查实的,则不须提供)。
(三)申请人为借款人直系亲属的,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一条 对冲还贷业务协议的签订:
(一)申请人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需通过个人业务网上大厅线上签订或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签订《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协议》。
(二)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需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签订《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协议》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承诺书》。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协议》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本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月还款按以下顺序依次执行扣款,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时自动往下顺延:
(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账户;
(五)上述扣款顺序执行完后仍有未还月还款额的,按逾期处理。
第三章 按月对冲还贷的停止和再次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办理停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可通过个人业务网上大厅线上办理或持身份证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办理。
如有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须参与共同还款的非借款人停止对冲还贷业务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方可办理停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自动停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一)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资格且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冻结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适用按月对冲还贷的情形。
第十五条 停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及时通过其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免造成贷款逾期。
第十六条 还款日当日办理停止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本月的按月对冲仍继续有效,从下个月起停止按月对冲。
第十七条 停止对冲还贷业务后,须在下一个自然年度才可再次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内部转移、合并等变动的,系统自动按变动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对冲还贷。
第十九条 对已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申请人,不可再以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但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相应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办理上述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至少保留3个月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以保证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正常开展。对冲还贷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100元。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对按月冲还贷业务后,暂未发生按月对冲还贷还款记录的,可在政策规定的公积金可提取额度范围内,对本套房此前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提取部分进行一次补提。
第二十二条 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因发生提取或缴存分配不及时,导致缴存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申请人应保证在还款银行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南宁公积金中心按对冲还贷业务扣款顺序执行完后仍有未还月还款额的,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贷款逾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身份证号、婚姻状况、联系方式及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造成的还款失败、贷款逾期等责任,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遇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或南宁住房公积金实际需要,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政策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