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琼科规〔2022〕32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下属单位: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琼法委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我厅修订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琼法委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法规部门(以下简称“法规部门”)承担法律顾问机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聘用、联络、服务、管理和保障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内部法律顾问。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4.在省政府法律工作机构、法律顾问机构中任职的人员或者省科学技术厅公职律师;
5.具有5年以上相关法律工作经历。
(二)外聘法律顾问。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以及身体条件;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熟悉我省情,了解我省科技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法律法规等相关领域知识,有较强的问题分析处理能力。
第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为省科学技术厅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和法律建议;
(三)代理或者参与处理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审核、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受省科学技术厅指派,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并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五)参与以省科学技术厅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项目、重大合同或协议的洽谈,草拟或协助起草、审查或修改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六)就省科学技术厅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或出具律师函;
(七)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相关问题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八)协助省科学技术厅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讲授法律知识;
(九)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或者干涉;
(二)参加或者列席省科学技术厅有关会议;
(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
(四)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省科学技术厅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以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科学技术厅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担任法律顾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学技术厅有权进行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有关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到省科学技术厅纪律处分或者有关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违反本规则,造成党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省科学技术厅认为有其他不宜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九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省科学技术厅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需进行法律审核的事项,法规部门应当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未经法律审核的事项,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法规部门审核,以法规部门的名义正式出具。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聘期原则上是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根据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厅可以临时聘请其他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依照本规则第八条解聘外聘法律顾问,需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海南省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琼法委发〔2021〕14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琼科〔2016〕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