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23〕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方案
2023年5月1日,《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为扎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眼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和保障民生水平,紧密结合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条例》贯彻好、实施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对全市合标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核发绿底白字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牌长期有效,后续准予办理变更、转让、注销登记;对不合标电动自行车发放白底红字通行识别码,有效期3年,《条例》实施起六个月内发放,并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对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三轮电动摩托车和老年代步车等低速电动车发放白底黑字通行识别码,按照机动车管理。
到2023年年底前,社会面存量电动车全部登记上牌,力争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销售、使用、管理、建设、运营、执法等全环节标准体系,实现电动自行车全周期安全监管。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蒋传海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尹喜峰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冯文强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李玉担任,成员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并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贯彻实施《条例》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责任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
1.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落实经费保障,统筹推进电动车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电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落实日常规范管理措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合理设置服务网点。组织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在居民社区、集贸市场、乡镇村屯和便于人员、车辆聚集的开阔场地设置固定服务网点,配足服务人员,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电动车注册登记和领取通行识别码需求。
(二)市公安局
1.积极推进电动车注册登记和发放通行识别码,强化科技运用、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电动车规范管理水平;对电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改装拼装、醉酒驾驶、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科学合理分配路权,完善交通设施标识;对电动车停放、充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配合联合执法检查。
2.组织交警大队中队、派出所、社区警务室、街面警务站等单位,设置固定服务网点,配足服务警力,结合流动上门服务,集中开展电动车注册登记和发放通行识别码。
3.督促指导美团、饿了么、达达等即时配送企业,强化从业人员教育管理;督促企业逐步淘汰更新在用非标电动车辆,督促从业人员骑乘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
4.采取分级、分批等方式,培训各区县(市)政府工作人员,达到“业务熟练、技术精湛、服务周到、快捷便民”的要求,确保5月1日核发号牌和发放通行识别码如期进行。
(三)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
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四)市教育局
组织全市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宣讲电动车安全知识,倡导学生及其家长不购买不骑乘拼装、非法改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骑乘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市工信局
依法对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财政局
做好《条例》贯彻实施所需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电动车号牌和通行识别码制作招标采购工作,将电动车常态化后续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对处置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住建局
1.加强城市非机动车道建设,督促、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据规划,按照标准设计建设电动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
2.指导区县(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消防部门要求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
(九)市邮政管理局
督促邮政快递行业协会加强邮政快递从业电动车的规范管理,对全市所有邮政快递企业营运使用电动车的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备案管理台账。督促邮政快递企业逐步淘汰更新在用非标电动车辆,引导企业购买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产品。督促从业人员骑乘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
(十)市市场监管局
1.加强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全面排查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并建立管理台账。
2.严查实体销售和网络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拼装、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3.与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监管机制形成联动,对同时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和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4.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十一)市城管局
组织利用户外大屏、沿街LED屏、沿街橱窗等进行广泛宣传。
(十二)市消防救援支队
督促区县(市)消防机构指导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公共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监督管理,对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移交消防救援部门的拒不整改的车主和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市税务局
依法对全市电动车销售企业、商业网点经营、纳税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偷逃税款、违规经营、虚假销售等行为。
(十四)市工商联
引导所属行业商会,对会员企业营运使用电动车的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备案管理台账;引导行业商会对所属企业逐步淘汰更新在用非标电动车辆,购买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产品;引导行业商会协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设服务网点,做好统计工作。
五、推进步骤
(一)组织筹备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
1.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参照市组织领导机构模式,成立各自的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工作方案。
2.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条例》立法目的、免费政策、办理流程,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规电动车的危害及后果;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主动申请登记和领取通行识别码,主动申领相应车型驾驶资格,最大限度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非标违规车辆,自觉佩戴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形成良好浓厚的舆论氛围。
3.预制号牌和通行识别码。确定生产厂家,按照全市服务网点分布及业务需求,提前制作分发电动车号牌和通行识别码。
4.确定服务网点。各区县(市)政府组织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市公安局组织交警大队中队、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单位,按照“每个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警务室设置1个服务网点,每个交警中队在适合人员和车辆聚集的开阔场地设置1个服务网点,每个乡镇设置2个服务网点”的标准,设置固定登记上牌服务网点;各固定服务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采集、车辆核验、号牌发放安装等工作;每个辖区交警大队组建一支流动服务队,负责辖区内大型集贸市场、邮政快递、即时配送、互联网租赁企业的上门服务及固定服务网点巡回指导工作。
5.市财政局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履行采购程序,履行资金审批程序,确保5月1日前首批号牌、通行识别码定制分发到位。
6.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完成对登记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
7.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市电动车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下发通知,5月1日起禁止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未列入《道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条例》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条例》实施前准备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
在用电动车全部登记上牌或发放通行识别码,消除全市社会面存量。
1.全市固定服务网点全部集中办理登记和发放通行识别码,流动服务队上门服务。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每日统计办理工作量,对每个服务网点、行政辖区办理总量及人均办理量进行分析,并向各区县(市)政府及交警大队通报情况,督促及时调整设置服务网点及服务人员。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日汇总、周通报、月调度等制度,晾晒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并进行排名,对区、县(市)双序列连续3周排名位于后3位的进行约谈。
4.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条例》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开展集中管理整治工作。
(三)巩固成果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1.市领导小组工作专班采取道路卡口监控图像智能识别计算或深入社区市场、乡镇农村抽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登记和发放通行识别码以及其他《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2.各有关部门全面总结电动车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典型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持对电动车各环节常态化管理,巩固管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3.召开全市总结大会,表扬先进,通报后进,对工作未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由督查部门介入督办,限期完成。
(四)常态管理阶段(2023年10月1日后)
1.全市除保留车管所、交警大队以及实行带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等服务网点外,撤除固定服务网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同时消除发放通行识别码电动车残余存量。
2.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开展电动自行车常态化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纳入“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安排部署,精心组织推进,确保快速进入工作状态,规范开展电动自行登记和发放识别码以及其他《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各司其职,不等不靠,按照任务分工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节点,提高工作标准,坚持精准施治,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督导组,明察暗访各服务网点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南岗区南兴街317号,公安交通智能指挥中心;联系人:王亮,电话:13945130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