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南宁市科技专家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27日
南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宁市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南宁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汇集各领域专业人才资源,服务我市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验收、评价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并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统筹协调、建设管理、使用监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
专家库使用单位包括市科技局机关、二层单位和委托开展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开展有关科技创新活动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五条 入库专家分为专业技术类、企业管理类、财务管理类三种类型。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具备相关领域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具有相关行业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仍在从事此领域工作,熟悉专业领域或行业产业技术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完成项目评估、咨询等工作,具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五)无不良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科研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 入库专家需同时满足的专业条件为:
(一)专业技术类专家
从事科技研发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验收通过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高级职务,或是国际标准起草人。
4.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科技型上市公司等企业的首席技术人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等,或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总负责人。
(二)企业管理类专家
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管理类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2.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等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务管理类专家
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熟悉科研项目科技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财务部门负责人。
3.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从事5年以上实际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三类专家,如在特定专业领域内专家数量不足的,可视情况放宽条件为:获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5年以上。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入库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一)取得教育部国(境)外博士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技奖励项目负责人、广西院士后备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八桂学者、自治区特聘专家、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南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A、B、C类)。
第九条 专家的选取。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经审核公示后入库。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一)入库方式
1.公开征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负责人,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2)广西院士后备人选、八桂学者、自治区特聘专家、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南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A、B、C类),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3)市科技局不定期开展重点领域专家征集,常态化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填写《南宁市科技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表》,提供必要的资质认定文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2.定向邀请
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由专家库管理机构提出定向邀请方案,报市科技局。
3.交换共享
市科技局通过与区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共建共享协议的方式,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二)审核与公示
拟入库专家名单,由专家库管理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核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应准确、完整、全面,学科分类须按标准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审核通过。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工作,对本单位专家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并提交至专家库管理机构。原在库专家应及时主动更新个人信息,并通知专家库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各类科技活动;
(二)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影响或干预;
(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五)是否参加评审等活动有决定权;
(六)抵制和检举评审等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自愿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登录专家库并按要求及时更新信息;
(二)遵守科研学术道德,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依法依规按照评审等活动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三)参与评审等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有关科技活动;
(五)接受评审等邀请的,签署承诺书,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评审等工作,自愿接受市科技局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严禁泄露评审项目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保护评审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参加科技评审等活动,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评审(咨询)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评审(咨询)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四)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五条 除因工作需要委托市外服务机构开展异地评审外,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验收、评价等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一律从专家库或共享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分为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进行。
(一)随机抽取。根据科技活动,合理设定抽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
(二)择优选取。重大项目评审或重大咨询论证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条件内,按1:2的比例择优选取候选专家。
第十七条 候选专家的通知一般通过短信通知平台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须按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设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选)取候选专家并发送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第十八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原则上同一专家同一年度内参加评审(评估)活动不超过10次,专家参加同一天不同批次或分组项目评估评审(评估)活动只计算为1次。
(二)回避原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家抽取应自动回避,或者专家主动提出回避:
1.被评审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承担单位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过往工作长期直接隶属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合作、服务、股权、纠纷等关系。
4.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5.被评审项目单位在评审前提出合理回避申请的,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6.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从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情况进行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专家选取、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做好专家信息的定期更新、动态管理、标签设定以及专家服务等工作,强化日常运行管理,加强短信通知平台的安全管理,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短信通知、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有十四条所列情况的专家应予以退出专家库。
第五章 监督评估与罚则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家库系统监督功能的建设,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专家库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专家库管理机构对专家信息审核,并对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评估)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查实后取消专家入库资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整改后方可重新使用专家库:
(一)未经授权非法泄露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的。
(二)不如实填写记录使用过程信息的。
(三)未及时记录并反馈专家使用存在的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干预专家客观、公正、独立完成工作的。
(五)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六)其他对专家库运行使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南宁市科技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由市科技局监督部门进行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