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测绘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房产测绘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房产测绘市场监管服务,引导房产测绘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9日
(联系人:唐 璐 电话:029-87639973)
西安市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产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产测绘市场秩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房产测绘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应用、公示、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机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公示、修复等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建设“西安市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指导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负责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等具体工作。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质量考评、应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房产测绘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和诚信意识,防范信用风险,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七条 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八条 房产测绘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服务电话、测绘资质等级、编号、专业类别、信用承诺等相关信息。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在机构名称、从业经历、职称和职业资格、服务电话。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产测绘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精准测量、优质服务、优良业绩、测绘业务创新创优、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产测绘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原则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一条 房产测绘机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能够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房产测绘机构再次提供。
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机构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自行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并对其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良信用信息通过测绘项目的委托人、其它组织或群众举报、媒体公开披露、测绘成果质量考评、其它部门共享等途径获取。
第十三条 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告知房产测绘机构或人员。房产测绘机构或人员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已申报或认定信用信息所依据的证明文件失效或变更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失效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应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房产测绘委托人及其它组织、群众可通过电话、邮箱等途径投诉反映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六条 建立房产测绘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制度,依据《西安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分标准》(附件)对房产测绘机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实施积分量化管理。
第十七条 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B、C、D五个等级,信用等级随其信用分值情况动态调整。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建立初始信用信息档案时,房产测绘机构基础信用分值设定为70分。
信用分值9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分值85分(含)至95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分值7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信用分值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信用分值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机构基本信息的有效期至机构终止经营。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房产测绘机构,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
(二)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信用A级以上机构名单,共享至信用中国(陕西西安);
(三)优先推荐参与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行业评先评优活动;
(四)向相关政府部门推荐评定为守信激励对象;
(五)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B级的房产测绘机构,依法依规实施日常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C级的房产测绘机构,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增加日常检查、随机抽查频次;
(二)加大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的审查力度;
(三)提醒、约谈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D级的房产测绘机构,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开展重点巡查检查;
(二)加大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的审查力度,提高抽检比例;
(三)不得参与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行业评先评优活动;
(四)定期在门户网站公示,共享至信用中国(陕西西安);
(五)对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机构,通报相关机关实施联合惩戒;
(六)函告房产测绘资质发证机关建议依法予以降级惩戒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七)将信用情况反馈至房产测绘资质发证机关;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下列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二)从业人员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三)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四)房产测绘机构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房产测绘机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房产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利影响后,向市房产交易中心提出修复申请,经认定,移除或终止公示不良信息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房产测绘机构申请信用修复的,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经核查符合修复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终止或移除相关不良信用信息的公示。
第二十六条 房产测绘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涉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警告、通报批评外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可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进行房产测绘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工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
附件:西安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分标准
附件:
西安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分标准 | ||||
行为类别 | 代码 | 良好行为描述 | 加分分值 | |
一、获得表彰 | 1.1 | 房产测绘机构或从业人员获得各级表彰 | 获得国家部委表彰加3分,获得省级表彰加2分,获得市级表彰加1分,获得区级、行业协会、商会表彰加0.5分,最高不超过8分 | |
二、从业人员 | 2.1 | 从业人员取得测绘资格证书 | 取得注册测绘师加3分/人,取得高级职称加2分/人,取得中级职称加1分/人,最高不超过8分 | |
三、管理能力 | 3.1 | 认真开展房产测绘业务,获得委托人良好评价,一年内无重大投诉或重大责任纠纷,无重大负面舆情 | 2分 | |
3.2 | 配合政府部门相关工作,参与业务研究 | 1分 | ||
四、业务能力 | 4.1 | 取得房产测绘领域相关产品专利权、著作权、在国家级期刊发表专业论文 | 1分/项,最高不超过3分 | |
4.2 | 上一年度房产测绘成果备案量 | 200万平方米以上加2分,每增加100万平方米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 | ||
4.3 | 面积计算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数据准确无误或微小瑕疵及时更正的优秀测绘报告 | 上一年度备案量200万平方米以上且成果质量均为优秀的加4分 |
行为类别 | 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扣分分值 |
一、基本信息管理 | 1.1 | 未按规定签署信用承诺书 | 2分 |
1.2 | 未如实申报机构信用信息 | 10分 | |
1.3 | 执业人员违规兼职、挂靠、重复任职 | 5分 | |
1.4 | 经营场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不及时变更或故意填报虚假信息,每次 | 3分 | |
二、日常经营管理行为 | 2.1 |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 2分 |
2.2 | 在测绘生产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 | 3分 | |
2.3 |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 3分 | |
2.4 | 房产测绘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 | 3分 | |
2.5 | 房产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存在失、泄密隐患 | 3分 | |
2.6 | 未执行测绘安全生产规定有关要求 | 3分 | |
2.7 | 房产测绘机构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价款、数量、质量履行义务引发投诉纠纷,造成影响的 | 5分 | |
2.8 | 以违法违规行为、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房产测绘项目 | 20分 | |
三、业务开展情况 | 3.1 |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报送资料过程中故意不提供或隐瞒与服务有关的资料和真实情况 | 10分 |
3.2 | 将中标的测绘项目转让给其他测绘单位 | 10分 | |
3.3 | 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 25分 | |
3.4 | 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 25分 | |
3.5 |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20分 | |
3.6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 | 25分 | |
3.7 |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 15分 | |
3.8 | 采取欺诈、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和其他人利益 | 15分 | |
3.9 | 伪造、编造房产测绘成果 | 25分 | |
3.10 | 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书、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 | 25分 | |
3.11 | 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 | 20分 | |
3.12 | 房产测绘机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分 | |
四、房产测量成果质量情况 | 4.1 | 房产测绘成果中房屋用途、形态与规划许可、规划验收、竣工备案等不符,每次 | 10分 |
4.2 | 房屋幢、层、户的确定及划分与规划资料、竣工(施工)图纸等不符,每次 | 10分 | |
4.3 | 边长取值、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违背相关技术规定,导致分户房产面积差异超出规范规定,每次 | 8分 | |
4.4 | 分幅数据、分层分户图制作错误,每次 | 5分 | |
4.5 | 房产测绘机构上传电子数据与成果报告数据不一致,每次 | 10分 | |
4.6 | 经审核备案的测绘成果,未取得规划、设计等变更的依据,房产测绘机构擅自修改幢、单元、楼层、房屋相关信息,每次 | 10分 | |
4.7 | 对同一项目同类型房屋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每次 | 5分 | |
4.8 | 房产实测项目报件,房产测绘机构擅自修改对应预测项目已确定的计算方式,每次 | 5分 | |
4.9 | 房屋的变更测算未根据相关法定的资料和依据进行,每次 | 10分 | |
4.10 | 图幅、丘、幢号未按现行规则编制,每次 | 8分 | |
4.11 | 房产测绘成果签字人员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每次 | 8分 | |
五、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 5.1 | 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 | 20分 |
5.2 | 因与测绘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 | 根据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扣5-15分 | |
5.3 | 不履行与测绘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 30分 | |
5.4 | 受到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国家安全、保密、新闻出版、通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 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0-15分,其中发生涉军、涉密、涉外、涉网案件的扣30分 | |
5.5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会、集体、个人利益的 | 视情节严重程度扣5-10分,社会影响较大的扣15分 |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