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关于印发《森林保险理赔规程》的通知
晋林规范发〔2024〕3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省直各林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森林保险各相关承保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业务流程,促进森林保险健康发展,我们重新修订了《森林保险理赔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程》自2024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山西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公益林保险理赔规程(试行)>、<山西省生态公益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林改发〔2016〕77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森林保险理赔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严格森林保险理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森林保险实际,制定《森林保险理赔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已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内的森林保险理赔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中的保险责任,是指火灾、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暴雪、冰雹、霜冻、雨(雪)凇、旱灾、地震、虫灾、鼠灾、兔灾、外来物种灾害、疫病、疾病、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被保险林木死亡或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蔓延或减少灾害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导致被保险林木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其实际发生必要的、合理的相关费用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四条 森林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的双方合法权益;
(三)主动、迅速、便于操作。
第五条 森林保险理赔的工作流程:出险—报案受理—初步查勘—认定保险责任—立案—野外查勘—核定损失—理算—资料收集—核赔—结案支付。
第二章 报案受理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48个小时内及时向承办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方式原则上应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专线进行报案,也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
从发现灾情到报案,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0日。
第七条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受理、询问案情,查询承保信息,在理赔报案登记系统中准确录入报案信息。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收到的报案,应当引导或协助报案人报案。对于未能及时报案的案件,应当在业务系统中记录延迟报案的具体原因和情况说明。
保险公司应在受理案件的第一时间与属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立案管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立案。对报案后超过10日未立案的,业务系统应当强制自动立案。
第三章 查勘定损
第九条 现场查勘定损由保险公司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对于受灾面积较大、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森林灾害,保险公司和林草主管部门可以共同委托林业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
第十条 省、市、县(包括省直林局)要分别建立森林保险查勘定损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备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检疫、勘测调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林改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且具有林业工程师以上的相应资质。
参与损失鉴定的林业专家应当制定勘验实施方案、对野外查勘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出具查勘鉴定报告。查勘鉴定报告应包括:工作时间、现场查勘人员组成、现场查勘(资料收集、查勘工具、查勘方法、勘验时间、鉴定标准、特殊情况说明等)、内业整理(以乡镇、村或林场统计理赔鉴定清单、承保区域小班分布图、受损小班原土地利用现状图、受损小班情况说明图、勘验现场工作照片等)、鉴定结果(灾害发生地点、区域承保情况、发生的受灾面积与灾损程度)、专家承诺及签字等。
第十一条 参加现场查勘定损的专家应当由保险公司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从森林保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视灾情大小确定,但不得少于两人,须由勘测调查与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林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保险公司应在能够进入灾害现场3日内组织属地查勘人员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开始进行初步查勘。初步查勘应在10日内结束,且完成事故原因、被保险林木受灾范围的确定和受灾面积的落实。
第十四条 在初步查勘的基础上,火灾原因造成的森林灾害,单宗受灾面积在15亩(含)以下的,由保险公司会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林场)组织查勘定损;单宗受灾面积15亩(不含)—1500亩(含)的,由保险公司会同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林局)组织查勘定损;单宗受灾面积超过1500亩的,由保险公司会同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查勘定损。
火灾以外原因造成的森林灾害,单宗受灾面积在2000亩(含)以下的,由保险公司会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查勘定损;单宗受灾面积在2000亩(不含)—10000亩(含)的,由保险公司会同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查勘定损;单宗受灾面积超过10000亩的,由保险公司会同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查勘定损。
省直林局所属林场发生除火灾以外的森林灾害的,受灾面积10000亩(含)以下的,由保险公司与省直林局联合组织查勘定损;受灾面积超过10000亩的,由保险公司与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查勘定损。
根据初步查勘结果,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查勘定损,对超出权限范围的应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林木损失能够确定的,野外查勘定损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视季节、树种和灾害种类等情况设立15天至60天的观察期,或根据专家建议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应在7日内完成野外查勘定损工作。
第十六条 受灾林木的损失面积、损失程度的调查方法及损失程度的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保险查勘定损技术规程(LY/T 3332-2022)》。
未成林造林地过火后的林木以烧死木处理,按照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第十七条 当损失程度大于等于85%时,受灾林地需重新造林,视为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投保人)、林业专家应对查勘定损最终结果进行三方签章确认;如被保险人属于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委托投保的,委托方可派代表参加确认。
如有异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均可向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选派相关的林业专家进行评估鉴定,或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如仍有异议,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 查勘定损结束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保险查勘定损技术规程(LY/T 3332-2022)》中的《查勘定损报告提纲》及时完成查勘定损报告。查勘定损报告要注明查勘时间和地点,并对标的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保险责任范畴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
保险公司应对损失情况进行拍摄,查勘影像应能体现查勘人员、拍摄日期、受损标的的特征及规模,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与查勘定损报告上传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内容。
第四章 理赔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重合同、守信用,不得惜赔、拖赔,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封顶赔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规范和加强案件拒赔管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投保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拒赔资料应上传至业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投保人)索赔时,应填写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出险索赔通知书,并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损失清单、出险原因证明、银行开设的单位基本账户,属于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卡号。
保险公司能够直接取得的气象灾害证明等有关证明资料,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
保险事故属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可出具代位请求赔偿证明,并协助保险公司追偿赔偿资金。
应当由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森林保险条款,根据现场查勘认定的受损面积和损失程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程度
第二十四条 同一标的的保险林木,保险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分别予以赔偿,但赔偿总额上限为保险金额。每次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该标的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的林木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予足额赔偿。经足额赔偿后,该标的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林权权利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将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保险公司应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林权权利人详细信息,并由被保险林权权利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农户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森林保险实行限时赔付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如不能确定赔款金额,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并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八条 森林保险赔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留存支付证明,并将理赔信息及时告知被保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理赔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受灾林地的再造林、抚育和病虫害防治等。森林保险理赔资金应按照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支出。
省、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理赔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4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山西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公益林保险理赔规程(试行)>、<山西省生态公益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林改发〔2016〕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