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办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合肥市水务局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4年4月30日
合肥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安全生产纳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审批的小型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以合同为准)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拆除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拆除等);
(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油气、园林绿化、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和改造工程;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改造工程;
(六)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工程;
(七)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工程;
(八)其他应当纳管的小散工程。
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中毒窒息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作业活动:
(一)空调、太阳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消防设施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建筑外墙清洁、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高处作业;
(三)河道、地下管网等清淤疏通、维护作业;
(四)广告牌、店招等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六)商业性展览、展销、演出、招聘、体育等活动涉及的临时搭建、拆除作业;
(七)其他应当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依法与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职责;
(二)依法对发包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将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回执、风险告知书等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配合开展检查。
第六条 零星作业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应当雇请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开展高处(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等特种作业,并督促落实安全规定;
(二)涉及临边、有限空间、拆除、吊装、土方开挖等作业的,要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整改安全隐患;
(三)将零星作业的信息登记回执、风险告知书等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配合开展检查。
第七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常态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落实班前安全例会制度,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进行技术交底;
(三)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开展高处、电工、焊接与热切割等特种作业,督促落实安全规定;
(四)有限空间和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搭建、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
(五)加强对轨道交通保护区、水电气热管线等安全保护;
(六)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意外险等,为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属地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纳管实施细则,推动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开发区的大社区,下同)实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
(二)强化人员经费保障,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纳管效能;
(三)结合实际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制度,鼓励依托既有信息化平台,开发专门模块,实现信息远程登记、监管自动分办、检查结果上传、隐患整改上报等在线办理;
(四)建立“镇街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对不进行信息登记、不接受安全检查、不整改安全隐患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依法依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实施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细化纳管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登记、监管分办、日常检查等流程;
(二)督促指导辖区居(村)委会以及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和加强登记信息核查;
(三)统筹力量加强对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安全检查、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投诉核查处理等,督促指导其做好信息登记、安全管理、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居(村)委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或指导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提供信息登记服务,可通过采取信息化或设立登记服务窗口等方式开展;
(二)及时核查更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情况,建立完善工作台账;
(三)组织网格员或指导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并督促未进行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登记;
(四)及时汇总报告经上门宣传劝导仍不进行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配合对其联合检查、依法处理等;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行业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坚持市级指导、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林园、农业农村、重点工程建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其业务范围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制定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指导协调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发改、商务、经信、城市管理、文旅、体育、教育、卫健、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园、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协调指导其业务范围内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推动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的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园、农业农村、重点工程建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业务范围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化完善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具体实施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发改、商务、经信、城市管理、文旅、体育、教育、卫健、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园、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其业务范围内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建设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登记、调度协调、联合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纳管监管部门任务分工: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限额以下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改造工程,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工程;
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林园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分别负责限额以下水利、交通、电力、园林绿化、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程;
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河道、地下管网等清淤疏通、维护作业;
市城管局负责广告牌、店招等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其他未列明监管部门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确定。
第五章 纳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进行信息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施工单位代为登记。
(一)对于不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己实施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所在地居(村)委会通过采取信息化或设立登记服务窗口等方式提供登记服务;
(二)对于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信息登记服务并予以公告。
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措施,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作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七条 信息登记应当按简化便民原则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需要确定信息登记方式、内容、流程和材料清单等,并向社会公开。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项目名称、地点、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
负责信息登记的居(村)委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信息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通过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信息登记核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需立即处理并及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跟进督办:
(一)属于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及时更正;
(二)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业主)依法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三)属于依法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业主)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
(四)属于特种作业的,应对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以下情形的,作出相应处理:
(一)未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落实班前安全例会制度、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未进行技术交底的;
(二)有限空间和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搭建、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编未编施工方案或未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的;
(三)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该取未取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或未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的;
(四)涉及轨道交通和水电气热等管线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提醒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施工单位,并同时抄告轨道交通运营或管线所属单位。
第二十条 涉及住宅装饰装修的小散工程,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 处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住建、交通、水利、林园、发改、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施工单位拒不进行信息登记、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五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单位,是指承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