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重点产业链培育激励方案》的通知
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号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工信局、财政局: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重点产业链培育的引导作用,着力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重点产业链培育激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点产业链培育激励方案》(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点产业链培育激励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链培育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重点产业链培育的引导作用,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对重点产业链培育的系统部署,聚焦产业链企业培育、关键环节招引、协作配套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倾斜性针对性扶持等5大领域,从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资金,对重点产业链培育给予支持,有效提升重点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二、激励方式和激励对象
采用资金奖励等方式,支持与省级重点产业链相关的产业链企业、有关开发区和其他法人单位。
三、奖励资金使用方向
(一)对产业链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研究,梳理产业链短板弱项,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支持企业开展供需对接、产品推介、上下游协作配套活动,与其他企业保持产能对接、信息联通、销售渠道共享;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吸引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落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建设促进产业链发展的产业研究院、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支持企业积极进行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组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产业链联合体,以及承办行业大会、组织参加大型展会;支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训,以及其他服务产业链发展的工作。
(二)对开发区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发区聚焦重点产业链,强化配套服务支撑,加快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公共服务、物流配套等建设,全面梳理土地、能耗标准、环境容量等要素资源,持续提升开发区要素保障能力,吸引更多产业链企业入区集聚发展,以及其他服务产业链发展的工作。
(三)对其他法人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相关法人单位组织开展或参与实施产业链招商、供需配套提升、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产品市场拓展、产业链人才培训,以及其他服务产业链发展的工作。
四、激励重点
(一)推动产业链企业培育壮大
1.培育“链主”“链核”企业。加大“链主+链核”产业链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对认定为省级“链主”、“链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
支持标准:对认定为省级“链主”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链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50万元。
2.做强做优“链主”“链核”企业。支持“链主”企业提升产业生态主导能力,更好发挥产业链带动引领作用;支持“链核”企业提质增效,持续强化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对“链主”“链核”企业营业收入提升,给予资金奖励。
支持标准:“链主”“链核”企业根据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不同档位,可享受产业链营收进档奖励(“链主”企业见表1,“链核”企业见表2),达到高档位的,不对低档位奖励资金进行累加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链主”“链核”企业未达到相应产业链营收进档奖励标准,但符合技术改造“企业增量提质专项”奖励标准的,可享受相应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营收增量奖励。同一年度同时符合产业链营收进档奖励和技术改造营收增量奖励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奖励资金支持。
(二)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招引落地
3.支持以商招商。推行“政府+链主+园区”招商模式,发挥“链主”企业优势,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对“链主”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落地的,给予“链主”企业产业链招商引荐奖励。
支持标准:“链主”所引进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链主”企业一次性或分两阶段给予奖励。其中,对完成全部投资且投产的,给予“链主”企业一次性招商引荐奖励;对完成部分投资且投产的,按照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链主”企业第一阶段招商引荐奖励,剩余部分待完成全部投资且投产后,给予第二阶段招商引荐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主要由一个引荐法人单位享受奖励。同一“链主”企业引进多个产业链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可进行累加奖励,上不封顶。
4.强化引进落地。对重点产业链上新引进落地企业投资建设产业链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已落地的产业链企业,再投资建设的产业链项目,可享受与新引进落地企业项目同等奖励政策支持。
支持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项目,在符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标准基础上,支持比例再上浮10%,即:奖励额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投资激励系数×营收激励系数×1.1),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落地产业链企业再投资建设的产业链项目,可享受与新引进落地企业项目同等落地政策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可进行累加奖励,上不封顶。
5.强化园区集聚。对落地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且符合开发区确定的主导产业链方向的项目,在享受产业链项目引进落地奖励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上浮比例的奖励支持。
支持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落地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的产业链项目,在第4条奖励标准基础上,支持比例再上浮10%,即:奖励额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投资激励系数×营收激励系数×1.1×1.1),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三)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
6.强化“链主”企业协作配套。鼓励“链主”企业发挥产业链主导作用,加强同其他产业链企业的关联协同。“链主”建立形成产业链供应单位(或用户单位)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链主”企业新增协作配套奖励、“链主”企业存量协作配套提升奖励、“链主”企业协作配套率提升奖励三种方式的一种,申请奖励资金支持。
支持标准:(1)“链主”企业新增协作配套奖励:以2021年为基年,在申报年度上一年,“链主”企业每净增一户协作配套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协作配套企业,对“链主”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链主”企业存量协作配套提升奖励:以2021年为基年,在申报年度上一年,按照“链主”企业与已有产业链协作配套企业协作配套交易额首次提升到的不同档位,给予“链主”企业奖励(见表3),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达到高档位的,不对低档位奖励资金进行累加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链主”企业新增协作配套企业若符合前述相应奖励档位,也可申报存量协作配套提升奖励。
(3)“链主”企业协作配套率提升奖励:在申报年度上一年,“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的协作配套率,按照协作配套率增幅相应协作配套交易额的1%,对“链主”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鼓励链上企业提高供给和消纳能力。推动链上企业(含“链核”企业)围绕“链主”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提升消纳能力。按照协作配套交易额不同档位,对链上企业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以2021年为基年,在申报年度上一年,按照链上企业与同一产业链“链主”企业协作配套交易额首次提升到的不同档位,对链上企业给予奖励(见表4),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达到高档位的,不对低档位奖励资金进行累加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
8.促进产业链企业应用新技术新产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政策,推动新技术新产品进入重点产业链供应体系。
支持标准: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产业链企业单个产品,经工信部列入应用保险补偿名单的产业链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保费补贴金额等额给予投保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未参保且上年度前述目录内产品开票销售不低于1000万元的产业链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销售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产业链企业采购应用其他产业链企业生产的、在我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和我省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新材料的产品的,按照支付金额的不同档给予采购方奖励(首台套见表5,首批次见表6),达到高档位的,不对低档位奖励资金进行累加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
(四)提升产业链公共服务能力
9.支持开发区配套发展。支持开发区聚焦重点产业链,强化配套服务支撑,加大产业链及“链主”企业培育,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引资。结合实际,相关开发区可申报产业链及“链主”企业培育和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奖励。
支持标准:(1)产业链及“链主”企业培育奖励:对区内主导产业链链上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占开发区全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0%、40%、60%以上,按相应档位给予开发区管委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达到高档位的,对低档位奖励金额进行累加,同一档位仅奖励一次。开发区每培育1家省级“链主”企业,奖励开发区管委会50万元。
(2)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奖励:每认定成为一条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奖励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同一开发区被认定为多条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可进行累加奖励。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每有1个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奖励开发区管委会200万元,同一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0.加强平台机构配套建设。鼓励有关法人单位围绕重点产业链,协助政府部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技术推广、融资对接、招引培育高端人才、助力企业拓展市场等方面工作。
支持标准:对有关法人单位在省内积极推广重点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并已实现成功应用,且经技术承接应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按照推广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有关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全年享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主要由一个法人单位申请奖励。
11.加大产业链示范引领。对参加“链主”企业年度评价,且评价结论为“优秀”等级的“链主”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支持标准:对评价结论为“优秀”等级的“链主”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12.加大产业链人才培养。鼓励“链主”“链核”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事业单位的研究院、研究所)等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按照所签订培养协议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链主”“链核”企业奖励。
支持标准:根据所签订的培养协议,并按照实际支付给被培养人培养金额的50%给予“链主”“链核”企业奖励,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强化倾斜性针对性扶持
13.强化靶向支持。瞄准产业链不同痛点堵点,利用奖励资金精准施策。
支持标准:聚焦产业链发展不同特点,实施倾斜性精准扶持。先期支持特钢材料产业链聚焦产业链下游消纳特钢材料能力不足等问题,强化特钢深加工企业招引;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聚焦零部件企业品种涵盖较少等问题,强化零部件配套企业招引;支持光伏产业链聚焦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包括新落地企业和已落地企业项目)。
对于特钢材料产业链招引的特钢深加工企业项目、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招引的零部件配套企业项目,以及光伏产业链重大项目,在符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标准以及产业链项目引进落地奖励标准基础上,支持比例再上浮10%,即:奖励额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投资激励系数×营收激励系数×1.1×1.1),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前述企业项目如落地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支持比例再上浮10%,即:奖励额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投资激励系数×营收激励系数×1.1×1.1×1.1),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
后续年份倾斜性支持的产业链及支持举措,以申报当年省工信厅印发的申报细则为准。
14.强化拓展应用场景支持。对处于新产品市场拓展阶段的产业链,从拓展应用场景等角度给予相应奖励支持。
支持标准:对处于新产品市场拓展阶段的产业链给予倾斜性精准扶持。先期对采购且实际应用新型储能、合成生物等产业链“链主”“链核”企业新产品,采购额在2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给予采购企业奖励支持,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对新型储能、合成生物等产业链的潜在链主型“链核”企业,可参照第6条“链主”企业奖励标准,享受新增协作配套奖励、存量协作配套提升奖励、协作配套率提升奖励中的一种。鼓励引导新型储能、合成生物等产业链企业联合相关采购企业,探索形成场景应用典型示范。
后续年份强化拓展应用场景支持的产业链及支持措施,以申报当年省工信厅印发的申报细则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夯实主体基础。积极推动“链主”企业发挥产业链引领带动作用,充分挖掘省内需求,对标国内国际先进,加快关键技术攻关,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优化产品结构质量,不断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加速成为全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关键基础支撑。
(二)推动协同配套。各市工信部门、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产业定位,畅通交流渠道、强化对接协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市际间沟通合作。支持产业链企业深化信息共享、加强供需对接,提升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水平和竞争力。
(三)加强平台支撑。推动开发区锚定重点产业链配套发展,加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有关法人单位面向重点产业链补链延链升链建链开展项目招引、协同创新等活动,形成推动全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合力。
(四)实施清单管理。省工信厅会同各链长牵头单位要建立省级重点产业链企业名单。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各链长牵头单位要建立省级重点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清单。各“链主”企业要按照要求形成相关清单,并承诺真实有效。
(五)组织申报审核。重点产业链培育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流程按照《山西省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72号)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制定执行;各市工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相关申报和审核工作,按要求报送省工信厅,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片区)直报省工信厅。
(六)严肃财经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省工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逐项细化规范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承诺+追溯”工作任务,实施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申报单位应诚信申报,省工信厅将组织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申请奖励资金支持,已获得奖励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项目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分档类项目中,获得过低档位支持的申报单位,若在后续年份符合高档位支持条件,可继续申报高档位奖励资金支持。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单位,每年要向省工信厅及时报送资金使用年度自评报告,资金全部使用后要报送全部资金使用自评报告。
本方案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4年3年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申报条件及申报说明
附件
申报条件及申报说明
1.培育“链主”“链核”企业。本条中被认定为省级“链主”“链核”企业的,只获得一次认定奖励,已获得认定奖励的“链主”“链核”企业不得再次申报认定奖励。
2.做强做优“链主”“链核”企业。本条中“产业链营收进档奖励”,只针对产业链营收提升情况进行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获得过高档位奖励的,不得再申报低档位奖励。“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是指产业链主导产品年度营业收入。“产业链主导产品”须符合产业链发展方向,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申报企业可通过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主导产品符合产业链方向,其他佐证方式,如行业协会证明、权威第三方机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材料等。申报企业须建立产业链主导产品清单,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并经属地市级以上(含市级)审核部门确认。
本条中,“链主”企业若与“链核”企业存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控制关系,且“链主”企业已申报营收进档奖励,“链核”企业不得再申报营收进档奖励。
3.支持以商招商。本条中“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自行建设投资,包括土建、设备等费用,其中:土建包括厂房、试验楼等建设费用;设备包括生产相关设备、检验设备等购置安装费用;不包括土地及公辅设施相关费用。“链主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落地”及以下条款中的“新引进落地企业”,申报企业可提供合作协议、会议纪要等佐证材料,并经项目建设地市级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或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申报企业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投产情况”等须经市级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
4.强化引进落地。本条中“固定资产投资”“新引进落地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参见第3条。本条及第5条、第13条中的“投资激励系数”具体为: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投资激励系数为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投资激励系数为1.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投资激励系数为1。本条及第5、13条中的“营收激励系数”具体为:企业(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增量1亿元以上的,营收激励系数为2;营业收入增量1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营收激励系数为1.5;营业收入增量不足1000万元的,营收激励系数为1。
5.强化园区集聚。本条中“固定资产投资”“新引进落地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参见第3条。相关开发区须确定主导产业链。省工信厅会同相关链长牵头单位、市级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等单位研究确定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名单。
6.强化“链主”企业协作配套。本条及第7、8、14条中,协作配套或相互交易企业应为“非关联企业”,且购买方应实际应用销售方产品。
“非关联企业”的判断依据为: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在25%以下(不含25%);双方直接或间接同被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在25%以下(不含25%)。本条及第7条中,“协作配套”是指供应配套或消纳配套,某一产业链供应配套或消纳配套的具体要求,以申报当年省工信厅印发的申报细则为准,协作配套企业间的交易产品应为产业链关键环节上的主要产品。本条中的“协作配套率”是指供应配套率或消纳配套率,其中,“供应配套率”按照“链主企业从链上供应单位年度采购的金额/链主企业年度全部采购金额”计算;“消纳配套率”按照“链主企业向链上用户单位年度销售的金额/链主企业年度全部销售金额”计算。
申报企业须提供相关合同发票、资金往来账单记录、出(入)库单以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7.鼓励链上企业提高供给和消纳能力。本条中申报单位须提供相关合同发票、资金往来账单记录、出(入)库单以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8.促进产业链企业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本条中申报单位须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应涵盖相关目录产品所列参数检测结果,指标单位与目录中不一致的,需换算为一致或做出说明)。
经工信部列入应用保险补偿名单的申报单位须提供国家确定的保费补贴金额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但未参保的产业链企业,和采购应用我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新材料的申报企业须提供销售(或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证或资金往来账单记录、出(入)库单以及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9.支持开发区配套发展。本条中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实际落地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须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10.加强平台机构配套建设。本条中的有关法人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民政系统备案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化运营的服务机构等。
11.加大产业链示范引领。本条中的申报单位为参加年度评价,且评价结论为“优秀”等级的“链主”企业。
12.加大产业链人才培养。本条中申报单位须提供培养协议、资金往来账单记录以及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13.强化靶向支持。本条中“固定资产投资”“新引进落地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参见第3条。
14.强化拓展应用场景支持。本条中申报单位须提供相关合同发票、资金往来账单记录、出(入)库单以及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