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住建发〔2024〕41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项目质量,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提出定性评审意见,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及定性评审意见,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 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并对招标活动和定标决策承担终身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终身责任。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评定分离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定标方法和程序、清标的内容、择优要素以及定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评定分离招标方案报招标人内设纪检机构或者本单位负责监督定标活动的监督机构,并抄送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注明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定标方法和程序、清标的内容、择优要素等内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相关评定分离程序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需要进行财政评审的,应当以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为准。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否决投标的条款单独列明,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明确投标文件需要载明的具体审查材料。对可以公开查询的相关信息,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承诺的方式进行响应。投标人作虚假承诺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十条 推行电子招投标,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设置满足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需要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5人以上单数,可由招标人或与招标人具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的在职人员及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员组成,招标代理人员参与资格审查的,其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当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各成员集体表决后作出。否决投标必须由占资格审查委员会总人数2/3以上成员共同认定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所有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均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出具定性评审意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指出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综合定性评审意见的,可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结合各成员意见综合编写,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评审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
第十四条 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参考招标人意见并结合投标是否仍具备竞争性,作出否决所有投标或继续对剩余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决定。
第四章 定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或者其他事先确定的方法,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低于1000万元的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施工项目,可以采用该办法,价格竞争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平均值法以及其他主要通过价格竞争的方法。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票决时,定标委员会可以综合全部择优要素进行表决,也可以按照择优要素的重要性或顺序,对投标人进行逐级入围或淘汰。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定标应当按照招标方案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进行,涉及投票表决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定标时,招标人可以邀请相关管理人员或者行业专家列席定标会议,列席人员可就招标项目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投票权,列席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当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定标,不能参加的,应当在定标成员库中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担任。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在招标人的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参加定标:
(一)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定标的;
(二)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在定标成员库中直接指定的,但直接指定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中标候选人的比较和表决情况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定标成员库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成员库人数为定标委员会人数的2倍及以上,一般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本单位在职人员组成。
人员数量不足或者建设项目涉及其他单位参与组织建设的,招标人可以邀请上下级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代建管理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主管单位等单位,由其推荐部分本单位在职人员予以补充,经招标人确认后加入定标成员库。招标人对邀请的人员及其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定标成员库成员名单不得对外公开。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成员库的成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在定标前,招标人可以结合择优要素设置情况组织清标。清标工作可以由招标人自行进行,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专业咨询机构、行业专家进行,清标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
(二)对投标文件中存疑的证明文件、承诺或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
(三)针对项目复杂或工程实施难度较大的项目,可以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的复核与评估;
(四)组织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进行笔试或面试;
(五)汇总、整理定标所需的相关资料;
(六)其他招标人认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涉及择优要素的内容。
清标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清标内容和程序。清标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清标报告并由相应机构或人员进行签字或盖章。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其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招标人组织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或者述标的,也可以在定标环节中进行。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组织清标时,发现评标报告有异常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发现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或者串通投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设定择优要素时,应重点考虑投标报价、定性评审意见、合同条款响应情况、企业资质、企业规模、科技创新能力、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同类工程经验(业绩)及履约情况、信用评价结果、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但不得将企业注册地、成立年限、所有制性质以及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择优要素。
第二十二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定标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方案、清标报告等作为定标辅助材料。
定标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可以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或者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组织清标、定标。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招标人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及时公示延期定标原因并明确最终定标时间。
第二十四条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公布中标结果,投标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将招标方案、清标报告及定标报告等定标过程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四)定标结果严重违反招标方案,经内设纪检机构或内部监督部门认定并经招标人领导班子决策不适宜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包含招标方案、清标报告和定标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的内设纪检机构或者本单位负责监督定标活动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定标活动是否按照既定招标方案执行进行监督;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组建过程和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对投标人反映的定标结果异议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鼓励招标人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老干部以及从事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建筑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中选聘社会监督员,对定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评定分离工作进行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标后履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主体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招投标不良行为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作虚假承诺的,公示期为1年;
(二)投标人恶意进行异议、投诉,扰乱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公示期为3个月;
(三)定标后,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公示期为6个月;
(四)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转包行为的,公示期为1年;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或者人员不在岗、随意更换管理机构人员、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未按设计文件施工,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公示期为6至12个月。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消除影响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终止公示。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定标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方案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方案定标,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与投标人串通的,中标结果无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