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宁政规字〔2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集体土地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由所在区政府负责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相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四、各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五、各区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20〕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江南六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附件
南京市江南六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区片名称 | 区片范围 | 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万元/亩) | 土地补偿费 (万元/亩) | 安置补助费 (万元/人) | 基准人均土地 (亩/人) |
一级区片 | 玄武区:红山街道滕子村、红山村;孝陵卫街道钟灵街村 秦淮区:光华路街道联合村、杨庄村 建邺区:兴隆街道河北村、河南村;沙洲街道双和村 鼓楼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村;幕府山街道五塘村 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兴卫村、奋斗村、万寿村、迈皋桥街道集体;燕子矶街道柳塘村、吉祥村、燕子矶村、燕子矶街道集体 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小行村;雨花街道花神庙村、丁墙村 | 16.41 | 3.2 | 9.25 | 0.7 |
二级区片 | 玄武区:孝陵卫街道沧波村、余粮村 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村、翁家营村、果园村、夹岗村;光华路街道高桥村、牌楼村、石山村 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永定村、白鹭村、洲泰村 栖霞区:马群街道集体;尧化街道尧胜村、尧化村、王子楼村、尧辰村、吴边村、尧化街道集体;仙林街道集体(原王子楼村、钱家渡村);栖霞街道栖霞村社区、石埠桥村、新合村、栖霞街道集体(原钱家渡村、十月村) 雨花台区:雨花街道农花村;铁心桥街道高家库村、马家店村、尹西村、铁心村、定坊村;西善桥街道古遗井村、四圩村、吴村村、西寇村、天后村、梅山村、西善桥村、油坊村 | 12.45 | 3.2 | 9.25 | 1 |
三级区片 | 栖霞区:西岗街道孟北社区、桦墅社区、西岗街道集体;栖霞街道红梅村社区、摄山村、西花村、东阳社区、栖霞街道集体(原衡阳村、林山村、朝阳村、东湖村、四段圩村);龙潭街道龙潭村、兴隆村、上首村、花园村、太平村、陈店村、飞花村、上坝村、靖安村、孙庄村、马渡村、长江村、营防村、联盟村、滨江村、南中村、大棚村、龙潭街道集体;八卦洲街道东江村、外沙村、七里村、上坝村、新闸村、下坝村、中桥村、大同村、光明村、长江村、八卦洲街道集体;仙林街道集体(原上前村、林山村、衡阳村) 雨花台区:板桥街道近华村、永安村、三山村、新建村、孙家村、落星村;古雄街道柿子树社区,大方社区,古雄社区 | 9.37 | 3.2 | 9.25 | 1.5 |
附注: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