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号:2024 期号:02 文件类别:大环发
大环发〔202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 大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 |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连市教育局 | |
大连市科技局 |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大连市公安局 | 大连市民政局 | |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连市体育局 | |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 | 大连海事局 | |
中国民用航空大连安全监督管理局 |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 |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大连公共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2024年 1月17日 |
大连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和《辽宁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辽环发〔2023〕35号),全面加强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分类管控,立足当前治理阶段综合施策,打造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噪声污染社会共治良好局面,持续推进声环境质量改善,建设美丽大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我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全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通过一系列管理和技术措施有效落实治污责任,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
1. 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结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2024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区(市)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为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以下不再逐一列出)
2. 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适时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 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按年度发布全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全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按小时发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 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2025年底前,在中山、西岗两区完成城市噪声地图试点建设,建立噪声实时监测网络,逐步实现噪声源分时段、分区域精准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严格噪声源头监管,控制污染新增
5. 完善相关规划。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铁路、港口、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工业企业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为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预留噪声防治距离,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避免形成新的区域性噪声污染。(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民用航空部门等按职责负责)
6. 落实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城市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结合城市规划,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充分发挥民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周围城市规划控制的协调机制,落实新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依据《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规范》提出机场周边噪声影响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民用航空部门、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7.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科学划定防噪声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绿化带、声屏障、声景观等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科学规划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严格音响器材的使用,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负责)
8.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因建设项目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责任单位要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并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大连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9. 紧抓产品质量监管。根据国家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电梯监督检验和自行检测时,对电梯噪声测试项目进行检验或者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0. 推广先进技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广应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违法行为,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负责)
(三)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11. 树立工业噪声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要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排放标准。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车辆、货物装卸等声源噪声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工业企业开展“静音工厂”建设,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低于现行标准的噪声排放,树立行业示范典型。中央企业、省、市属国企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创建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 加强工业园区管控。鼓励工业园区实施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噪声污染严重或群众投诉问题较多的工业园区应制定实施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案、落实噪声污染治理措施,推动声环境质量有效改善。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13. 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根据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数据。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对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实行动态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
14. 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发布的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等有关规定,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推进低噪声施工设备申报,引导施工设备技术进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5. 落实施工噪声管控责任。按照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部署要求,按照国家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6. 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并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运输车辆和脚手架等刚性器材装卸噪声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联入省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市噪声地图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17. 规范夜间施工证明核发。建立并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申报、审核程序,证明文件应明确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和减振降噪措施等。指导夜间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或以其他方式公示公告夜间施工场所及期限、批准文件、施工内容、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8. 严查夜间施工扰民行为。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定期通报施工噪声投诉、违法处罚情况。加大夜间施工查处力度,探索将夜间施工噪声投诉、违法处罚情况与“文明工地”评选等奖惩机制挂钩。推动建设(施工)单位与周边社区开展沟通交流,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基础上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五)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19. 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要求,科学划定机动车禁鸣、禁行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在禁鸣路段,探索使用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采取“人工+科技”手段查处机动车未按规定鸣笛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查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机动车并驾驶的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飙车炸街”专项整治。(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20. 推动船舶噪声治理。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组织实施渤海湾、陆岛等重点水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市交通运输局、大连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21. 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推广应用低噪声路面技术,保持和改善路面减震降噪性能。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制定《大连市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导则》,建立城市道路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22. 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备选型、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大连公共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23. 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进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
24. 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控机制,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要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实施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大连周水子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定期开展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相关监测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民航大连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
25. 实施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厘清房路建设时序,精准施策。对新、改、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设单位应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对于“先有路,后有房”且噪声投诉较多的敏感建筑物,由属地政府组织住建、城管、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26. 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反复持续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发电机、风机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应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歌厅、舞厅、演艺酒吧、KTV、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应遵守营业时段要求,避免噪声扰民。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督促、指导商业经营者遵守社会噪声管理规定。对噪声扰民屡罚不改的经营活动场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整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7. 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的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28. 细化公共场所噪声管理要求。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对于健身、娱乐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共场所,属地政府应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制定噪声控制规定,合理限定活动范围、活动规模、噪声排放值等。健身、娱乐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要承诺遵守噪声控制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9. 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推动行业组织研究制定活动准则或文明公约,引导广场舞爱好者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文明旅游,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A级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的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发挥文化行业协会作用,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文化市场经营者应知应做内容书,提升经营者责任意识。(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负责)
30. 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规范化,推广应用省住建厅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1. 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2. 推动建设宁静小区。根据国家印发的建设宁静小区指导文件,结合实际细化指标,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3. 指导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七)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教育支撑作用
34. 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及时制定或修订我市相关配套规定,并与《噪声法》有效衔接。(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民航大连安全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35. 促进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开展噪声与振动科学研究和技术、产品的创新研发。落实《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促进相关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技术创新体系,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科学化水平。(市科技局负责)
36. 加强教育和人才培养。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噪声污染防治法治教育,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公益大讲堂”等平台的教育引导作用,加强家校协同,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推动相关院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领域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八)系统推进噪声监测,严格监督执法
37. 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按照省生态环境厅部署,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调整。调整后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纳入省市级声环境监测站点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8. 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按照省生态环境厅部署,做好中心城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2025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9. 严格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噪声污染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0. 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为现场监管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噪声污染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建立噪声污染防治执法、监测有效联动、快速响应的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九)强化宣传,引导全民共治
41. 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宣传。通过报纸、电台、“双微”“头条”等媒体及“六·五世界环境日”纪念等特殊活动,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社区、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众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2. 开展绿色护考。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可以制定发布噪声污染防治公告,协调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点四周的考试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育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3. 营造社会文明氛围。适时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写入《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市文明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4. 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制度作用,将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纳入工作内容。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推动形成共管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紧抓责任落实,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45.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要明确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可继续执行。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实现多部门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46. 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实施监督考核
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区(市)县、先导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市)县、先导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加强队伍建设
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可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表扬。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
加强声环境基础设施、科研和能力建设投入,为噪声防治措施落实和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资金保障。强化财政资金预算约束力,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