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24〕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市政府于2022年1月27日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大政发〔2022〕5号),规定市、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2022年3月1日起集中管辖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已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综合考虑全市实际情况,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现决定调整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部分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具体如下:
自2024年7月1日起,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管辖调整为由该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辖。自2024年7月1日起,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当明确指引其向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复议场所建设及专职复议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市县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