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体系编制说明:
1.本指标体系参照教育部《中小学数字校园规范(试行)》编制,用于指导全区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与发展水平监测。
2.本指标体系所涉及观测点的数据采集时间为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2025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和指标体系自行对所辖中小学进行数字校园发展水平监测;2026年6月底之前,自治区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县(市、区)数字校园发展水平进行监测。
3.本指标体系中数字校园发展水平分为普及和示范两个层次。所有中小学校均应达到普及发展水平,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基础及成效较好的中小学应力争达到示范发展水平。
4.基础性功能(需求):指指标体系中“指标(需求)描述”中要求满足的功能或需求;拓展性功能(需求):指指标体系中“指标(需求)描述”中不要求必须满足的功能或需求,标记为“(O)”。
5.发展水平观测点中具有一票否决作用的观测点,标记为“K”,如该观测点指标不满足规定要求即可判定该校数字校园发展水平达不到相应层次。
6.数字基座:指集成技术、数据、应用和生态的一个综合性、开放性平台体系新型基础设施,其核心是秉持“基座即服务”的理念,提供基础存储和云算力服务,汇聚、治理和共享多源、多态、异构、海量教育数据,并通过开放应用接口体系赋能各方主体的教育云应用,构建多元参与、技术集成、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的教育应用新生态。
7.规模化:指学校有组织地建设与应用,参与班级数(或师生数,或学科数)不少于学校总班级数(或学校师生总数,或学科总数)的1/4(最少不少于3个教学班级或3个学科),或某规格(类型)的设备(软件)不少于同类设备(软件)总数的1/4(如国产数字终端在所有数字终端中的比例)。普及化:指学校有组织地建设与应用,参与班级数(或师生数,或学科数)不少于学校总班级数(或学校师生总数,或学科总数)的2/3,或某规格(类型)的设备(软件)不少于同类设备(软件)总数的2/3。
8.常态化:学校有计划地建设与应用,参与班级(或师生,或学科)每周实质性开展应用活动不少于1次;持续化:学校有计划地建设与应用,参与班级(或师生,或学科)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实质性开展应用活动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