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改进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委托审批事项为昆明市行政辖区已批准入库的村庄规划范围内,因农村村民建房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用地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托管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磨憨—磨丁合作区托管范围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有关规定执行。
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承接好委托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行使委托审批事项,对委托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委托审批事项规范高效行使。要依法严格审查,全面加强土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确保委托审批事项“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
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不得将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或委托。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积极引导农村有序建房,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同时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引导农村住宅的建设风貌与当地民族特色、乡土风貌、地域特点等协调一致。
四、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委托审批事项相应批后监管责任。审批流程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3〕47号)有关规定执行,用地报批涉及有关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提升委托审批事项业务办理能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委托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纠正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确保委托审批事项“赋得下、管得住、管得好”。
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涵盖面积、地类、审批时间、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内容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台账,每年12月31日前报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