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办法有效期一年。
附件:1.黑龙江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3.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黑龙江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5.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6.黑龙江省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7.黑龙江省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8.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9.黑龙江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0.黑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11.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2.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13.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4.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5.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6.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7.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4年7月12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幼儿园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等基础数据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础数据,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并向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等倾斜。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九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自行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职责,确保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合理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幼儿园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幼儿园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市县及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市县或省级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市县或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黑龙江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黑政办发〔2019〕5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位—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免费提供我省规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2.中央和省级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同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根据艰苦边远地区分类分档核定取暖费补助标准。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及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各市县教育部门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家和省级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在岗的“特岗计划”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标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标准适时调整。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补助由中央财政负担,省级“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补助由省级财政负担。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并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分为国家计划地区和地方计划地区。现阶段,国家计划地区为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望奎县的农村学校,地方计划地区为延寿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同江市、抚远市、绥滨县、饶河县、海伦市、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南岔县的农村和县城学校,以及龙江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青冈县、明水县、望奎县的县城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补助标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标准适时调整。国家计划地区农村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计划地区农村学校所需经费,由所在县承担,中央与省级财政在地方落实基础标准后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国家和地方计划地区的县城学校所需资金,由所在县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在地方落实基础标准后给予生均定额奖补。从2024年起,将泰来县、林甸县、兰西县的县城学校纳入我省地方计划地区范围,省级财政比照国家奖补标准在地方落实基础标准后给予生均定额奖补。以后年度,根据国家和我省政策动态调整试点范围和奖补方式。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和地方计划地区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以及解决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导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出现的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执行,财政部门收回的结余资金,以及未分配到部门的结转资金,应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可统筹改善办学条件相关资金,推进食堂(伙房)建设和条件改善,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畴。计划地区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和地方计划地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信息管理,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实现受益学生人数等情况动态监管,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要因地制宜开展统筹推进学校食堂供餐,指导学校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管理,规范食材采购行为和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加强食堂精细化管理,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特点,科学营养配餐,提高供餐质量。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于尚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要完善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供餐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农村中小学校舍面积数等基础数据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义务教育在校学生人数、农村中小学校舍面积数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础数据,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八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学生字典、地方课程教科书由省教育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九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地中小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市县及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市县或省级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市县或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3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和提升办学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建设,校舍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办学标准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因地制宜加强学校教室、宿舍和食堂等设施建设,配齐洗浴、饮水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改善学校寄宿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室、图书室等功能教室;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取暖设施和卫生厕所改造;改善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二)支持新建、改扩建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
(三)支持学校网络设施设备和“三个课堂”建设,配备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所需必要设施设备,建设必要的体育、美育场地和劳动教育场所,改善校园文化环境。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根据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面积等基础数据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础数据,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并向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等倾斜。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自行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职责,确保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合理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三条 市县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市县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市县或省级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市县或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4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补助资金特殊教育学生数等基础数据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特殊教育学生数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础数据,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并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市县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市县或省级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市县。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5
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新疆西藏等地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解决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改革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解决教育改革中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重点支持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提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基地基础能力,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购置相关图书、设施等。
(二)支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他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数等基础数据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少数民族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数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础数据,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少数民族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自行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职责,确保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合理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市县及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市县或省级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市县。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6
黑龙江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根据县域普通高中学生数等基础数据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县域普通高中学生数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础数据,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并向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等倾斜。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自行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职责,确保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合理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县(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市县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市县或省级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市县。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改善高中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7
黑龙江省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教民〔200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内地新疆高中班日常办班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是承担我省内地新疆高中班教学任务的普通高中。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内地新疆高中班办班所需日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员经费、办公费、改善办学条件经费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人数及年生均补助标准1.65万元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人数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础数据,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九条 地市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自行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职责,确保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合理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地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相关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市县及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8
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及《关于对在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黑教联〔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包括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资金、省级公费师范生补助资金、“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经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计划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对我省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边境县(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同江市、抚远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在岗教师发放生活补助,每年补助人数由省教育厅确定。
(二)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对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补贴。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市县教育局开展,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对人员身份认定,报上级市(地)教育局审核。
(三)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资金,对我省县镇(不含城关镇)、乡村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的专任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每年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
(四)省级公费师范生补助资金。对省内高校招收的省级公费师范生培养项目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同时发放生活补助。
(五)“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经费,对选派到我省“三区”从事支教工作的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每年选派名额由国家确定。
(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计划资金,用于补助开展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计划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补助标准及资金分担比例:
(一)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为乡中心学校教师每人每月200元,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每人每月250元。其中,抵边乡村教师补助标准为乡中心学校教师每人每月400元,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比例分担,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比例分担。
(二)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所需资金由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比例分担,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比例分担。
(三)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其中,抵边村优秀教师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省级公费师范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5万元,其中,0.45万元为免学费和住宿费补助,0.6万元为公费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五)“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按1∶1比例分担。
(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标准参照我省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级培训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集中连片地区脱贫县和边境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人数、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人数、乡镇以下优秀教师奖励人数、省级公费师范生补助人数、“三区”人才及银龄计划教师人数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础数据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计划资金,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拨付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院校(机构)承担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七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明确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压实管理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并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合理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县(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相关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前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市县及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9
黑龙江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
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省《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5〕39号)、《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青少年冰雪运动进校园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开展支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开展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相关工作的学校及单位。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校园足球、冰雪特色学校建设,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师资队伍建设,校园足球和冰雪竞赛与活动的开展,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宣传与文化建设,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器材、装备采购和场地设施修建补充,参加全国性比赛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校园足球和冰雪特色学校数量、学生参与人数、赛事名次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础数据,结合举办校园足球和冰雪竞赛与活动场次和规模等,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九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明确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压实管理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并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合理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县(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学校和单位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同时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市县及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市县或省级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市县或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冰雪活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0
黑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第五条 提升计划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财教〔2021〕270号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落实高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我省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支持高职学校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等。
(二)支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明确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中职学校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等。
(三)支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学生数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因素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八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自行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职责,确保在收到上级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合理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各职业院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按照资金规模科学合理编制学校资金支出规划,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条 提升计划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职业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职业院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市县及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市县或省级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市县或省级单位。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和促进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省级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鼓励和带动各级财政、社会各界增加对职业教育事业的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构建多元化职业教育投入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奖补结合、聚焦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突出绩效、强化监督”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本科学校,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承担重大产教融合项目、服务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的市(地)以及承担继续教育的普通高校。
第六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1〕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22〕1号),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我省高职院校“双高”建设、中职学校“双优”建设、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边境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推动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对外合作交流水平及“鲁班工坊”“开物工坊”项目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职业教育建设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九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自行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职责,确保在收到上级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合理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各职业院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按照资金规模科学合理编制学校资金支出规划,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职业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职业院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市县及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市县或省级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市县或省级单位。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