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设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规范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运营管理,促进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陕西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长输管道”)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油气资源配置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油气长输管道的规划、审批、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油气田集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三条 油气长输管道建设运营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布局、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维护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油气长输管道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油气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油气长输管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县级以上政府油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建设和运营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立足“全国一张网”,构建全省油气长输管道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程层级推进的规划落实体系,推动油气管网统一规划、分步建设、高效运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国家油气管网规划、全省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资源供应和市场需求情况,定期组织编制全省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其中明确全省油气长输管道发展规划。
第八条 各市(区)油气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实施本地油气长输管道发展规划。要维护全省规划的统一性、严肃性,加强规划之间的统筹衔接,市级管道规划和建设要服从全省管道规划布局,促进全省油气长输管道发展规划落地实施。
第九条 拟建设的油气长输管道项目须纳入省市两级相应的油气长输管道发展规划,其中县(市、区)以内的应纳入市级规划,跨县(市、区)及以上的应纳入省级规划。
第十条 需纳入规划的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由下一级油气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油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要明确资源供应、市场消费现状和需求预测、项目用地需求、投资规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从既有干线长输管道新增上下载支线管道要符合省市两级油气长输管道发展规划,鼓励由对应的干线长输管道主体投资建设,减少管输层级,降低用气成本。已通管道气地区新规划管道,必须确保原有管道利用效率,严禁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允许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和各类社会资本按照全省统一规划投资建设支线管道设施,支线管道开口要符合全省规划。
第十二条 上游油气田等生产作业区的外输管道应加快规划建设,加强与油气长输管道干线管网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各级油气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监测规划项目进展情况,并适时开展评估论证,提出规划项目调整的具体意见。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全省油气长输管道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等按照《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县(市、区)以内和跨县(市、区)的由市级核准部门核准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跨市(区)的由省级核准部门核准。油气长输管道项目不得擅自下放核准权限,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五条 未纳入规划的油气长输管道项目不予核准。对未列入规划但急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规范审查程序,经油气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并明确纳规意见,方可履行核准手续。未履行核准手续的油气长输管道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油气长输管道项目核准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文件出具2年内未开工、需延期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项目核准部门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统一规划,明确建设时序和投资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运。
第十八条 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原则,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护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管道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管道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验收情况(包括竣工测量图)报原核准部门和同级油气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部门可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核准事项进行核查。原核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改。
第二十条 已纳入油气长输管道发展规划但未按期实施的项目,管道建设单位报送项目所在地油气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实施期限和改进措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实施或项目业主不落实的项目,当地油气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协商等方式,依法依规重新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第五章 运营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管道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油气长输管道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管道运输成本和收入真实准确,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并与上下游企业签订油气管输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管道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质量监测制度。通过油气长输管道销售的石油天然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管道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不符合规定的,管道运营单位可以拒绝提供运输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油气长输管道需要永久性停止运营的,管道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年告知当地油气主管部门和原核准部门,并通知销售企业和服务用户,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和服务。油气长输管道停止运营、封存、报废的,管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组织拆除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上游油气勘探开发单位、中游管道运营单位、下游销售单位及用户,应向相应油气主管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供应、调度、销售等统计数据和信息。油气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报送涉及商业秘密的统计数据和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管道运营单位应按照公平开放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条件、获得服务的程序和剩余服务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企业、用户提供长输管道运输等服务。管道运营单位在服务能力具备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管道运营单位负责油气管网运行调度,协助承担天然气应急保供责任,按照管输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日常管输服务,保障油气管道安全运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未纳入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的油气长输管道项目予以核准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撤销项目核准。对未纳入规划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核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未纳入规划未批先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信用中国(陕西)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依法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管道建设单位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的,项目核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管道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的,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部门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油气长输管道是指在陕西省境内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主要为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致密气、煤层气、页岩气、煤制气等)长输管道,包括干线、支(专)线和互联互通联络线。不包括油气田、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油储气设施、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天然气电厂等生产作业区内和城镇燃气设施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暂行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