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6期第46页)
附件12
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全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财教〔2021〕315号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进一步完善我省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制度,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促进我省本科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我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三)加大对困难高校和高校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通过捐赠收入奖补引导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升其办学能力和水平。
(四)支持我省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在校学生人数、青年教师人数等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因素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八条 各本科高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自主设置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高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高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高校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学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高校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高校。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省教育厅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高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3
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
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该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与分配
第四条 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省内高校在教育部指导下建设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以下简称双创学院)、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
第五条 双创学院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机构。实践基地是建设高校整合校内外实践资源,重点围绕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筛选、培育、孵化创新创业项目等工作,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机构。
第六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及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优势特色,确定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绩效目标,结合前期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安排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的年度支持资金额度。对于前期资金绩效管理不到位、绩效评价结果差、工作成效不显著的,当年度可减少或者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七条 省教育厅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双创学院、实践基地面向省内高校,开展如下工作:
(一)双创学院主要开展服务本区域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教学改革与评价等课题研究,建设一批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在线课程及教材,开展面向全国特别是本省高校的专兼职教师及相关专业导师的专项培训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课题研究、课程教材建设、师资培训等支出。
(二)实践基地主要开展省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项目的筛选、培育、孵化落地等工作。项目资金具体可用于创业培训、孵化指导、项目路演等支出。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高校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不得与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等项目经费重复安排,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五)从项目资金中提取或支付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六)与创新创业教育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三条 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及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高校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要围绕双创学院和实践基地的重点建设任务,制定本校双创学院、实践基地建设方案,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绩效目标编制项目预算,提供人员、政策、工作经费等配套支持。各双创学院、实践基地未使用项目资金的工作不列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高校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自有资金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资金使用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单位。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省教育厅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4
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本科高校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规范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入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22〕5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属本科高校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引导省属本科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突出质量。重点考虑学校综合实力和学科水平,突出学科的基础地位,引导高校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
(二)因素分配,分类支持。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每个因素再分类分档,科学测算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资金支持额度,体现公平公正。
(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使用方向。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引导。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双一流”建设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六条 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按照资金规模科学合理编制学校资金支出规划,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高校统筹用于大学建设统筹经费、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学科支撑平台建设经费、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经费、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及重点领域专项支持经费等五部分。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如下:
(一)大学建设统筹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学科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学术交流及相关教学科研公共基础设施等;
(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支持建设入选省“双一流”建设范围的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国内一流建设学科、特色学科和培育学科。
(三)学科支撑平台建设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相关建设学科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提档升级以及新型智库、研究基地等建设。
(四)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支持入选的高校产业协同创新成果落地转化项目,对不同阶段科研项目进行成果培育、孵化、产业化。
(五)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及重点领域专项支持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年度重点建设领域、重点建设任务相关支出。
第九条 高校应根据省里经审核确定的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改革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建立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编制、考核评价各环节有机衔接和闭环管理机制。
第十条 高校应统筹考虑财政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通过省级预算管理系统编报年度具体项目及金额,并结合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严格评估具体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合理编制预算,防止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重复交叉。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科学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须在省“双一流”建设范围内,包括与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相关的人员支出、学术活动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交通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我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高校此类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振兴60条等决策部署,鼓励高校进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建立激励相容、优胜劣汰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二)聚焦省“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财力可能,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四)人员支出中用于人才引进的,不得用于从省内高校引进人才,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五)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建设经费中的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发放标准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本单位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及取暖费等支出;不得作为基本建设等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超出国家和省里规定范围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财政厅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有关高校予以配合;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可能配置资产。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高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高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并提出绩效目标调整修改意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应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高校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学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高校视情况扣减当年资金,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高校。
第六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省教育厅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高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5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结合我省高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教强省”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我省实施高教强省建设规划、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重大战略任务。结合大事要事保障清单,优先保障中央和我省在高等教育领域部署的重大战略任务。激励引导办学特色优势鲜明高校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高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服务的能力。
(二)结合“放管服”要求明确主体责任。结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管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三)注重绩效考评实施动态调整。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四条 “高教强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支持,加强高等教育分类建设,支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战略工程,支持一批地方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
(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与我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和“四大经济”新引擎紧密衔接的学科专业体系,支持一批围绕重点产业的特色应用型专业集群建设。
(三)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快造就急需创新人才,实施战略紧缺人才培养行动,支持基础学科拔尖人才、新兴交叉未来技术人才、关键急需专业特色人才、重点产业急需应用型人才等培养范式改革和地方高校101计划“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四)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核心能力,实施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与创新发展工程,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为牵引,带动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大学生创新教育、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等核心基础工作。
(五)优先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人才培养,巩固提高高等教育人才优势,支持大学生留省就业创业。
(六)实施产教融合创新创业推进计划。大力推进高校与行业、产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定向就业、融合发展,在融合发展中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人才与智力需求,增强高等教育发展的动力与活力。
(七)支持与俄罗斯等教育科技发达国家高校开展合作,实施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计划。
(八)以科学研究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九)其他与高教强省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七条 省属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按照资金规模科学合理编制学校资金支出规划,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缴纳各种罚款、还贷、偿还各类欠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高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高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高校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学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高校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高校。
第四章 财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省教育厅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高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6
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省属高校切实做好后勤工作,提升后勤建设管理服务质量,规范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属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实施后勤维修改造项目,进一步改善高校后勤条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守住底线,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教学、生活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具备实施条件的后勤维修改造项目。
(二)投资评审,等比支持。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申报项目全部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按审定项目预算额度的50%给予补助,体现公平公正。
(三)放管结合,注重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四)区分责任,支持重点。对于常规性的建筑物维护、改造,高校应自行承担。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学校独立实施资金压力较大的大型或重点后勤改造项目。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属高校申报年度后勤维修改造项目并对评审计划进行审核,及时将评审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厅评审中心进行投资评审,同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测算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六条 省属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后勤维修改造项目库,按照资金规模科学合理编制学校资金支出规划,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属高校应当结合本校后勤维修改造长期规划,加强论证、做好储备,分“1.食堂浴池维修改造”、“2.单体建筑整体维修改造”、“3.管网维修改造”、“4.节能环保安全维修改造”、“5.路面维修校园绿化”、“6.其他项目”六个类别做实做细学校项目库,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申报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
(二)省教育厅应根据高校后勤维修改造的工作基础,提出下一年度整体目标任务与支持重点,结合各高校项目申报情况、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整体绩效目标、各高校拟实施项目及年度绩效目标等,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财政投资评审所需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预算后,省教育厅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高校。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食堂浴池维修改造:为解决学生食堂餐位不足、浴池喷头不足等问题而实施的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改造项目。
(二)单体建筑整体维修改造:为解决学习生活场地不足,卫生间蹲位不足,冬季室温过低、漏雨、墙体渗水、墙皮脱落等建筑基础设施老化,及电路、消防、建筑结构等安全隐患问题而实施的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单体建筑包括宿舍、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场)、校医院等。
(三)管网维修改造:校园内必要的水电气暖、消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节能环保安全维修改造:校园内必要的供暖、保温、照明、节能、卫生、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五)路面维修校园绿化:校园内必要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六)其他项目:其他已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急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大型仪器设备购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房屋、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
(三)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或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四)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投资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实施未经投资评审的项目。各高校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当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积极探索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高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高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各高校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高校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学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高校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高校。对于以前年度资金配套不到位的高校,不允许申报下年度后勤改造项目。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省教育厅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高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7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做好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对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免收的担保费进行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管理与使用遵循“据实兑现、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对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提报的担保费补贴情况进行审核,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申报年度担保费补贴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前向省教育厅提报上一年度7月-12月及本年度1月-6月的担保费补贴资金需求,具体包括对已按时还款的客户按不超过1.5%的担保费率交纳的担保费进行返还额度、对新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按照1.5%的担保费率免收的担保费额度。
(二)省教育厅对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提报的资金需求报告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包括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整体绩效目标等。
(三)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预算后,及时将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告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使用,主要用于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业务拓展,不得用于其他与业务开展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应加强对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审慎的担保评审制度、决策程序、代偿损失追偿和处置制度,制定严格规范的内控和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监测和管理。应建立日常经营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高校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自有资金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资金使用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单位。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省教育厅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