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街道办、双管单位、直属企业,园区各企业:
现将《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
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南宁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聚集环境,有效解决人才居住问题,规范人才公寓管理,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9〕10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9〕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用于安置高新区引进(含柔性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高新区工作、生活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住房。人才公寓的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入住高新区人才公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登记)在高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二)根据企业类型和人才类别的不同,申请企业和入住人员需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企业入住人员属于《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人才,原则上鼓励申请入住南宁市高层次人才公寓,如申请入住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需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2.企业类型为制造业或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产值贡献、营收贡献1亿元(含)以上或年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含)以上,企业入住人员为专业技术人才或担任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3.企业类型为商贸业的,企业应纳入高新区“四上”企业统计,上年度在高新区批发业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万元(含)以上、零售业销售额3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万元(含)以上,企业入住人员担任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4.企业类型为科技孵化类的,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上年度承担省级(含)以上的科技项目、营收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收的比重5%(含)以上、企业入住人员为技术带头人或担任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5.经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明确的重点企业急需紧缺人才。
(三)企业入住人员应为申请企业已经引进并签订劳动合同、合作协议的从业人员(以公司章程等为依据);
(四)企业入住人员及其配偶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没有享受自治区、南宁市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准入管理
第四条 申请人才公寓的企业向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入住申请,如实填写《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企业入住人员身份证、与申请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证明、服务协议或工作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入住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五条 承租人才公寓的租赁周转期为1年,确需延长入住时间可申请续租,原则上同一入住人员累计租赁期不超过5年。承租人才公寓的面积和租金等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租赁面积的确定: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高于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
(1)南宁市A、B类高层次人才;
(2)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产值贡献、营收贡献10亿元(含)以上或年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3)商贸业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批发业销售额100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零售业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4)科技孵化类企业上年度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且营收贡献1亿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收的比重10%(含)以上的技术带头人或担任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2.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高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
(1)南宁市C类高层次人才;
(2)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产值贡献、营收贡献5亿元(含)以上或年经济发展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3)商贸业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批发业销售额30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零售业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4)科技孵化类企业上年度承担省级科技项目且营收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收的比重8%(含)以上的技术带头人或担任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
(1)南宁市D类高层次人才;
(2)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产值贡献、营收贡献2亿元(含)以上或年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3)商贸业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批发业销售额20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含)以上、零售业销售额4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4)科技孵化类企业上年度承担省级科技项目且营收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收的比重5%(含)以上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
4.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高于7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
(1)南宁市E类高层次人才;
(2)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产值贡献、营收贡献1亿元(含)以上或年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3)商贸业企业上年度在高新区批发业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万元(含)以上、零售业销售额3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4)科技孵化类企业上年度承担省级科技项目且营收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收的比重5%(含)以上的技术带头人。
(二)收费原则:
租赁人才公寓的同一入住人员,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租金按照6元/平方米/月收取,第三年租金按照7元/平方米/月收取,第四年租金按照8元/平方米/月收取,第五年租金按照10元/平方米/月收取。
(三)租赁套数的确定:
1.企业类型为制造业或生产性服务业的,上年度在高新区产值贡献、营收贡献10亿元(含)以上或年经济发展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使用3套人才公寓;上年度在高新区产值贡献、营收贡献5亿元(含)以上或年经济发展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使用2套人才公寓;上年度在高新区产值贡献、营收贡献1亿元(含)以上或年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使用1套人才公寓;
2.企业类型为商贸业的,上年度在高新区批发业销售额100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业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使用3套人才公寓;上年度在高新区批发业销售额30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零售业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使用2套人才公寓;上年度在高新区批发业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万元(含)以上、零售业销售额3亿元(含)以上或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使用1套人才公寓;
3.企业类型为科技孵化类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使用1套人才公寓。
第六条 对于引进的项目与管委会签订相关协议书中有规定的,以协议书为准。
第四章 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经管委会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企业、企业入住人员的姓名、配偶及同住人员、房产等基本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视房源状况给予申请企业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住房。南宁高新产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开发集团”)、申请企业、企业入住人员三方共同签订《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应当包括签订三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续租和退租规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租人才公寓的企业入住人员按照《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申请企业负责督促企业入住人员遵守人才公寓和物业小区的管理。
第九条 企业入住人员还应当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在退出人才公寓时,如无违约责任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
第五章 考核、续租和退出管理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租赁期满后,如需申请续租的,由所在企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商贸业、科技孵化类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寓使用情况、所在企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续签租赁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高新开发集团负责人才公寓水、电、燃气开通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人才公寓空置期间产生的水电公摊、室内装修、室内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和更新。
第十二条 企业入住人员自愿退出人才公寓,由所在企业向高新开发集团提出退出申请,解除《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入住人员在居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住资格: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租人才公寓的;
(二)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房的;
(三)在高新区服务期满或服务期提前终止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六)在收到催缴房租、水电费通知后两个月内未缴纳相关费用的;
(七)已经享受自治区、南宁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从补贴费用拨付当月起,给予三个月过渡期搬离);
(八)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九)违反《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
第十四条 在合同租赁期限内,企业入住人员在高新区服务期满或服务期提前终止的,分别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所在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高新开发集团,由高新开发集团通知企业入住人员腾退人才公寓,并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租金、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等相关费用。所在企业应协助高新开发集团做好腾退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入住人员应在接到高新开发集团发出的腾退人才公寓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腾退期间租金标准不变。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腾退的,经高新开发集团审核并报管委会审定后,可给予最长6个月的过渡期,第一年入住过渡期间按6元/平方米/月交纳,其他按当年租金标准交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由高新开发集团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收回,期间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三倍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入住人才公寓的,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至管委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提交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一)规定的情形或者不按规定期限腾退人才公寓的,除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取消租赁资格外,期间占用房屋的计费方式还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申请企业、运营管理单位从事人才公寓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南高新管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7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