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必要性
2011年,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办法(试行)》(大民发〔2011〕148号),按照老年人的身体失能状况从日常行为能力、精神卫生情况、视觉视力情况和重大疾病情况四个方面对困难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将老人按身体状况确定为自理、介助(生活半自理)和介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三种类型,评估结果应用于我市身体失能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确定。2022年底,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出台,围绕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4个一级指标以及进食、修饰、洗澡等26个二级指标,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保证政策统一,精准开展我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亟需出台《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24〕1号)等要求,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十部分内容。主要包含指导思想、内容原则、评估对象、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标准和流程、评估费用、评估期限、结果应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等核心内容,下面就核心事项做简要说明。
一是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为基准。二是内容原则。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由评估机构按照统一的评估标准,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遵循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严格保密的基本原则。三是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养老服务相关补贴政策待遇或其他有评估需求的在本市常住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四是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五是评估标准和流程。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围绕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4个一级指标以及进食、修饰、洗澡等26个二级指标,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流程包括评估申请、评估预约、评估实施、结果告知、争议处理等。六是评估费用。特殊困难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或结果使用单位承担。七是评估期限。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即时评估。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的老年人若无状态改变,可不再评估。八是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制定照护服务方案以及政府补贴补助等方面。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九是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民政部门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及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十是有关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等的工作职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民发〔2011〕148号)废止。
特此说明。
文件解读单位:大连市民政局
文件解读人:董玲
解读人办公电话:84319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