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深入推进全市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针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或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471-110,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714室,邮编:010091。
第三条 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可获得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实名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零部件案件的;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造枪1支或气枪2支以上的;收缴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实名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的;收缴炸药500克或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以上的;雷管10枚以上的;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实名举报线索,破获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2.破获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第四条 奖励确认原则:
(一)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叠加奖励。
(二)举报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
(三)同一案件由两名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名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五)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根据群众举报破获案件或收缴非法枪爆物品;
(二)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
(三)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予以严厉查处。
第七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予以告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是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奖金发放后,公安机关发现举报人有不予奖励情形的,可收回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4-6号。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