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 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4〕121 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市政府决定建立健全海口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我市城镇燃气企业公共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施联动。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原则上,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联动,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延长或缩减联动周期。当居民、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累计涨跌变动幅度未达到每立方米 0.1 元及时间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扣减。
(三)联动公式
1.非居民用气计算公式为: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上期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非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非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非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2.居民用气计算公式为: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居民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居民上期终端销售价格+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当居民合同内采购量不足以满足居民实际需求时,可通过非居民合同内最低价格采购量进行弥补,其他市场化补充气源的成本纳入非居民采购价格计算。
(四)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结合实际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测算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按当期测算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供气结构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
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用户负担。考虑当地承受能力或参考往年调价情况,原则上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 0.3元,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 0.6 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幅度不限。
居民、非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要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到位。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履行听证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核准公布后执行。
二、建立价格信息公开机制
城镇燃气企业要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对特殊群体实行优惠政策。可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免费气量、价格优惠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二)有序推进工作。务必留足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原则不低于 10 天,燃气企业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有序安排使用预付卡的用户购气。
(三)注重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平稳实施;要提前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发现负面舆情及时处置,重大负面舆情要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强化价格监管。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严肃查处上游供气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天然气,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0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