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等电动代步工具,尤其是锂电池产品在使用中自燃和爆炸的隐患事故日益增多,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日前,大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对《大连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限带物品目录》中相关内容进行规范性补充修订,形成了《大连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限带物品目录》(修订版)。从内容上来看,主要变化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增加“单块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锂电池,无规范标识的锂电池,以及安装有上述电池且不可拆卸的物品(如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对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携带含有锂电池物品进行管控,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二是“乘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调整为“限制携带的物品及数量”,规范限制携带物品文字表述。
新政落地后,可有效应对乘客携带大容量锂电池及电动代步工具乘坐地铁带来的火灾隐患,进一步促进我市轨道交通领域安全。
文件解读单位:大连市公安局
解读人:刘柏峰
解读电话:0411-8805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