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4〕1100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142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预算收入请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中相关科目,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二、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各地财政、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22〕47号)有关要求,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既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也要防止虚列支出、超范围使用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
附件: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提前下达情况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
提前下达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地区(单位) | 提前下达金额 |
1 | 市医疗保障局 | 187 |
2 | 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 80 |
3 |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555 |
4 | 海曙区 | 50 |
5 | 江北区 | 30 |
6 | 鄞州区 | 35 |
7 | 镇海区 | 20 |
8 | 北仑区 | 30 |
9 | 高新区 | 5 |
10 | 奉化区 | 35 |
11 | 宁海县 | 30 |
12 | 象山县 | 30 |
13 | 慈溪市 | 20 |
14 | 余姚市 | 20 |
合 计 | 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