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以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建设高品质产业空间,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 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主城四区)新型产业用地的管理。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兰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二、用地类型
(二)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我市“3+2”现代产业体系和“6+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且符合“亩均论英雄”用地集约节约的产业项目,具体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三)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 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M0)”。
三、资格准入
(四)市工信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制定我市新型产业用地准入标准,明确产业准入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节能环保、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产出实效指标。对拟引入的符合新型产业要求的项目,由主城四区政府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工信局审核,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作为新型产业用地的供地依据。
四、规划管理
(五)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按照“功能复合、产城一体、集约节约、提质增效”的原则,由主城四区政府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需求提出选址方案,明确规模、布局、范围、产业定位,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调整现行规划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产业用房包括生产制造、中试、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用房等;服务设施用房包括配套相关管理、小型商业、商务用房等,用地面积不应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规模不应大于项目总建筑规模的15%。严禁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应当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其它产业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满足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性建筑等相关要求。配套服务设施应适当独立集中、合理布局,与产业功能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互相干扰,并进行公建化设计。
(七)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4.5。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位等规划管控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管理规定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
五、用地管理
(八)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
(九)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由属地辖区政府根据新型产业用地准入标准,组织拟定《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在招拍挂文件(竞买须知)中明确签订《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并将《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作为招拍挂文件的附件。
(十)公开出让流程:
1.主城四区政府按本意见第(四)项内容对拟使用新型产业用地申请引入的相关产业项目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工信局进行准入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新型产业用地的供地依据。
2.主城四区政府完成做地工作后,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储备供应申请。
3.市自然资源局拟定新型产业用地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4.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公开网上竞价出让,确定成交结果。
5.用地成交确认后,竞得人与辖区政府签订《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后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
(十一)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的出让底价按以下公式核定。
计价公式为:
P=M×S1×0.7+B×S2
P:新型产业用地出让底价(总额)
M:用地所在区域工业基准地价
S1:工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的产业用房占地面积
0.7:参考《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 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按0.7的系数修正
B:用地所在区域商务办公基准地价
S2:服务设施用房占地面积
(十二)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等方式变相实施分割转让。
(十三)已供应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因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将原用地申请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应收回储备后按本意见第(十)项规定进行供应。
六、供后监管
(十四)主城四区政府应根据区域发展需求和产业项目实际情况,将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投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节能环保、亩均产出、亩均税收、违约责任等履约监管指标纳入《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强化项目履约监管。
(十五)开发主体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由主城四区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局提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六)主城四区政府作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监管及违约处置主体,应按照《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至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对投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节能环保、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产出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指标完成情况持续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处置,严格追究开发主体失信行为的责任,并及时将监管和处置情况共享给市级相关部门。
本意见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