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民航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助推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不断提升昆明航空业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遵循总额控制、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于支持新开及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飞机引进、提升航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专项资金根据市本级财力状况及航线开辟实际,实行预算安排一年一定。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航线开辟的必要性、可行性、补贴程序的规范性和补贴标准的合规性,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足额下达资金;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云南机场集团配合开展拟定航线培育计划、测算资金需求、航班执行情况证明出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分担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航空公司。指获得中国民航局批准,拥有国际(含地区)航线经营许可的国内外公共运输航空公司。
(二)机场管理部门。指云南机场集团。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开及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的政策性补贴。
(二)飞机引进的政策性奖励。
(三)提升航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的政策性奖励。
第六条 新开及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资金,市级按1:1比例配套省级共同承担;飞机引进、提升航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奖励资金全部由市级承担;对满足我市重点战略发展需求的其他事项,采用“一事一议”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章 构筑开放发达的航线网络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定期客运航线
1.新开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单通道飞机不超过2.8万元/飞行小时,双通道飞机不超过5万元/飞行小时。双通道飞机补贴标准不超过单通道飞机补贴标准的2倍。
2.恢复航线,3年补贴均按新开航线第3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3.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停航,但仍在补贴期内的定期客运航线,按本办法对应的标准延续补贴时间。
4.新开及恢复定期客运航线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个往返航班,执行率不低于70%;洲际、航权受限航线每周航班量不少于1个往返航班。
(二)定期货运航线
1.新开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承运机型最大业务载量在30吨以下不超过1.8万元/飞行小时;30—50吨不超过2.4万元/飞行小时;50—100吨不超过3万元/飞行小时;100吨及以上不超过4万元/飞行小时。
2.恢复航线,3年补贴均按新开航线第3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3.第五航权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补贴期3年,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作为始发点的,按昆明至最远航点对应新开、恢复航线年度补贴标准上浮30%执行;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作为中间点的,按前后2个航点对应新开、恢复航线补贴标准累加执行。
4.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停航,但仍在补贴期内的定期货运航线,按本办法对应的标准延续补贴时间。
5.新开及恢复定期货运航线根据机型、航线等确定航班量和执行率。
第八条 扶持期限。新开及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扶持期3年。新开航线第2、3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第1个运营年度的80%、60%。运营年度内不发生亏损的,不给予补贴。航线运营专损情况以具备审计资质机构出具的航空公司航线经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四章 做大做强基地航空公司
第九条 对昆明市辖区内基地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子公司引进飞机,按照客货类型和飞机机型及飞机引进注册的先后顺序,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
(一)客运飞机。单通道的客运飞机按50万元/架给予奖励,双通道的客运飞机按100万元/架给予奖励。
(二)货运飞机。按50万元/架给予奖励。
第五章 提升航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
第十条 为提升航空货运能力,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每年安排1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完善航空货运硬件设施和服务条件。
第十一条 为提升中转服务质量,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中转旅客吞吐量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每年安排1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提高中转旅客服务水平。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绩效管理的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政策执行期满后,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研究是否延长培育周期和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云南机场集团对航班执行量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补贴的适用条件、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航线航班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聘请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协助检查。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承担新开及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任务的航空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合作协议,采取取消享受补贴资金资格、停拨补贴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项航线培育政策等措施:
(一)不积极推进开航前各项准备工作导致未能按计划开航。
(二)航线开通后不全面履行航空运输合作协议。
(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四)损害民航运输市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补贴标准,均为补贴最高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补贴协议约定的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所列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航线。已签订补贴协议的航线,待补贴协议完成合同年度执行后,按照本办法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交联发〔2022〕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客货运市场发展趋势及变化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优化完善。
附件: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工作流程
附件:
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工作流程
为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切实做好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预算安排及资金下达程序
(一)资金需求。每年8月10日前,云南机场集团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下一年度航线培育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需求。
(二)预算申报。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航线开辟计划和资金需求进行年度预算申报。
(三)明确预算。次年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编制的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和财力状况,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批复市交通运输局,明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四)资金下达。根据工作实际,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专题请示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将专项资金兑付至相应企业。
(五)其他事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则上自资金下达当年内使用完毕,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完毕的,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程序
1.新开及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资金申请。根据航空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与航空公司签订协议。
2.飞机引进、提升航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的奖励资金直接提交拨付申请,不签订协议。
3.原则上每隔一个季度(每年4月、7月、10月底前)受理一次补贴申请。逾期提交申请自动转入下一个办理周期。
(二)拨付程序
1.根据航空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兑付至航空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
2.按季度拨付专项资金。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签订协议或拨付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应提供以下所需材料。
(一)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新开及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申请需要提供航线开辟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航线开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航空运输市场分析、开航计划(机型、班次、开航时间和开航前主要工作安排计划等)、财务分析、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等。
(二)拨付需提供的材料
1.新开及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拨付需提供的材料:一是申请拨付市级资金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航班实际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申请拨付补贴金额等;二是云南机场集团出具的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运营年度内往返航班实际执行数量的证明,主要包括承运航空公司、航班号、时刻、往返航班实际执行总数等;三是运营年度满后需提供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航空公司航线经营专项审计报告。
2.飞机引进奖励拨付需提供的材料:一是申请奖励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飞机机型、引进方式、下步工作计划、申请奖励金额等;二是飞机自购或融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飞机投资统计入库相关材料。
3.提升航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奖励拨付需提供的材料:一是申报奖励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上一个年度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提升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工作开展情况、下步工作计划、申请奖励金额等;二是中国民航局发布的全国民用运输机场生产统计公报或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