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5日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依据】为完善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提升居家护理服务保障能力,规范我市长护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3〕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公平适度,优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照护所必须的辅助器具使用需求;坚持保障基本,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责任共担,强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导向、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供给;坚持协调发展,发挥基金牵引力作用,与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协同促进长护险制度均衡性和可及性。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长护险辅助器具服务待遇享受、经办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保障对象】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南宁市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选择居家护理服务方式,经适配评估确认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有辅助器具配置需求的,可自愿选择辅助器具服务(以下简称辅具服务)。
第五条 【目录管理】辅具服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明确产品范围及技术标准,并根据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及失能人员实际需求动态调整。南宁市长护险辅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随南宁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另行发布。
第六条 【服务权限】参保人员具有按规定配置长护险辅助器具的使用权限,有形资产归辅具服务机构所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服务期限】符合规定的辅具服务费用,一个租赁周期原则上不少于90天,租赁期满需继续租赁以及未满租赁周期提前停租的,应提前向辅具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参保人员不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不享受长护险辅具服务待遇。
第八条 【计费规则】参保人员使用辅具服务费包括目录内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配送安装、使用指导、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回收消毒等服务产生的费用。辅具服务费用实行按日计费,辅具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除前述费用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待遇标准】参保人员选择目录内的辅具服务项目,符合规定的辅具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长护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的辅具服务费用最高限额为4800元,每月最高支付额为400元,日均支付金额约为13元,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长护险辅具服务待遇与长护险护理服务待遇合并计算每月定额标准。
第十条 【费用结算】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辅具服务费用由长护险承办机构与辅具服务机构按月结算。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由辅具服务机构与参保人员自行结算。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南宁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南宁市长护险辅具服务机构,中标供应商作为南宁市长护险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辅具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辅具服务。
辅具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失能等级评估及依失能等级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经办工作。
第十二条 【基本条件】提供长护险辅助服务的辅具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职业标准及服务规范,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具备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目录范围内辅助器具的租赁、销售服务资质,能够提供目录所列全部辅助器具产品相关服务,以及辅助器具适配安装、使用指导、维修保养、回收消毒、仓储保管等相应的资质、能力及场所。
(三)配备辅具适配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授权的第三方颁发的康复治疗师、康复咨询师、辅助技术工程师、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相关证书。
(四)信息化支撑能力能够满足长护险信息化要求。
(五)具有符合合同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机构数量】南宁市长护险辅具服务机构数量遵循服务能力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原则,起步阶段,辅具服务机构数量控制在2家以内。随着保障范围的扩大,南宁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保险覆盖人数、管理服务能力等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辅具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等,统一组织实施辅具服务机构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辅具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服务供给】
(一)申请。参保人员根据自身需求,在目录内选择适宜产品,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辅具服务申请。
(二)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的申请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受理。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指导参保人员对申请表进行补充、修正;审核通过的,及时受理。
(三)适配评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辅具申请后,通过长护险信息管理系统向辅具服务机构派单,辅具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至少1名具有辅具适配资质的人员开展上门适配评估,评估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适配人员提出适配建议,明确适配辅具的品种类型;对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当场向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需求评估意见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复核。医保经办机构在辅具服务机构提交需求评估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需求评估表以及辅具服务机构上门适配评估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结论意见。
(五)服务。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依据结论意见书与辅具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相关押金、租金费用及租赁周期等。其中:约定缴纳的押金不超过产品价值的10%。约定的租赁周期原则上一个租赁周期为3个月。租赁期满继续租赁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内向辅具服务机构提出续租申请,一个租赁周期结束或申请停租的,辅具服务机构应在租赁到期或收到停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完成辅具回收工作。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应协助做好辅具回收工作。协议签订完成后,辅具服务机构提供辅具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等服务。以上流程自出具服务意见书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退出。参保人员因入住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死亡、失能(智)状态改变等原因不再需要辅具租赁服务或不符合长护险支付条件等情形时,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租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退租申请。辅具服务机构在退租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门回收辅助器具。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应做好协助配合。
(七)责任。使用过程中,辅助器具损坏、遗失等赔偿责任由参保人员与辅具服务机构另行约定,在服务协议中载明。
第四章 经办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医保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辅具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与服务对象满意度、辅具服务质量等挂钩的考核结算机制,可通过约定预留考核款等方式,根据考核结果,与辅具服务机构进行费用清算。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辅具服务机构应按照南宁市长护险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配置信息系统,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实现与长护险信息系统的连接和数据交换,按要求上传服务情况、费用结算等信息。
辅具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八条 【风险防控】
(一)辅具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与参保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和风险防控等内容。
(二)辅具服务机构应事先做好充分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定期自查回访制度,发放图文并茂的使用手册,指导参保人员家庭正确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三)辅具服务机构应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对参保人员报修或咨询电话及时响应,并及时上门查看维修。
(四)辅具服务机构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为工作人员购买责任保险,防范辅具服务的各类意外风险。
(五)辅具服务机构发现参保人员有不符合长护险支付条件情形的,应及时主动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及时停止长护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辅具服务机构、参保人员或监护人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医保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辅具服务机构有前款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违反长护险政策和合同约定行为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追究责任,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职责分工】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辅具服务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政策实施情况。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辅具服务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辅具服务经办规程、服务协议范本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辅具服务的经办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区域内辅具服务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政策宣传、部门协调、经办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