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南宁市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生活环境,有效防止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推动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建设科(邮箱:nnsljjgk@163.com)。
南宁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1日
南宁市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生活环境,有效防止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推动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列支,施工单位使用,用于工程施工现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文明施工环境、保障施工安全的专项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印发前,在建项目、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不作调整,已经完成招标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规范列支、合理计划、规范支付、专款专用、保障需要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招标人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相关条款;招标人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照工程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概算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按直接费的2.5%计算。
招标人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项目对应的概算投资不一致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数应当按照概算批复的直接费计算。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明确具体费用数额并单独列入招标文件,同时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计量支付(含预付款)和调整方式等内容。
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和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可参考附表计列)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生活设施以及生活施工环境的改善、运行和维护;
(十一)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项目清单、数额、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等条款,并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际投入使用超出或者少于合同金额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
合同工期在一年(含本数)以内的,项目法人预付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和措施落实情况支付。预付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可与工程预付款同步申请、同步支付,但需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支付到位。
第十条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设计变更资料中应当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变更数量,并按规定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使用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审定的程序支付。项目应开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账户,并推行项目法人、总包单位、银行三方监管。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难以现场计量的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
采用现场计量的,计量凭证应当包括发票、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采用总额包干的,应当提供使用人签字、影像等材料。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详细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经项目法人审定同意后实施,根据项目清单和使用凭据申请支付。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的费用使用计划和支付申请应当经专职安全员和项目经理签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支付等条款。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及时审核并签认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实,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可以下发停工令。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审定支付申请,并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台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项目法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落实检查责任;
(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编制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三)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监理、签认,对整改不达标的情况是否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施工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