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科规〔2024〕17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省科技厅在《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定了《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
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科研机构,是指省政府与省外知名高校合作共建的研究院等研发机构。
第三条 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目标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及山西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紧扣山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高水平科研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合作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对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深化省校合作长效机制,制定全省合作科研机构的发展政策或发展计划,制定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二)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科研机构按程序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三)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合作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四)指导合作科研机构在人才引育、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与省内单位开展深度对接,推动省校合作走深走实,切实为我省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科技资源。
第五条 发展合作科研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合作科研机构的举办单位是合作科研机构的主管单位,在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等方面提供保障。举办单位由省政府确定,或由相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定。举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政策,支持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履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指导合作科研机构的筹备、运行管理、党组织建设,组织与督促合作科研机构围绕目标开展工作;
(三)落实协议中约定应由举办单位支持的相关经费,并协调、协助提供相应人员、配套经费、有关设施等保障,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四)负责合作科研机构的经费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合作科研机构进行考核检查;
(五)协调解决合作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作为责任主体组织与督促合作科研机构完成巡视巡察、审计、绩效评价等提出的整改事项;
(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合作科研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第六条 合作科研机构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模式,在山西省内登记或注册,全部以实体化运行,对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负主要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紧密围绕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引领和带动相关领域科技进步;
(二)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山西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三)推动科技成果在山西转移转化,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示范应用,孵化科技型企业;
(四)探索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模式,建设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重点创新平台,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设立合作科研机构,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举办单位发起建设申请;
(二)征求省内有关部门意见;
(三)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建设;
(四)省政府与省外单位签订合作共建协议;
(五)省委编办批准登记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六)举办单位负责注册成立和日常运行管理。
对与我省已布局建设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研究方向相同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立。
第八条 合作共建协议要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共建目的、建设目标、研发内容、运行管理机制、双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价考核、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建设目标、研发内容、绩效考核等指标性部分应具体明确,可量化、可评价、可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目标:
(一)作为依托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竞争性科研项目的量化指标,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预期目标;
(二)作为依托单位或联合单位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预期目标;
(三)多种方式引进高端人才团队来晋工作,全职引进人员(须缴纳社保及五险一金)的数量及比例,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作为依托单位或联合省内相关单位获批国家级人才的数量;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示范应用,孵化成立科技型企业的数量以及在科技型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和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预期目标;
(五)聚焦山西产业发展需求,为省内企业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工作,承担横向课题到账经费的预期目标。
对目前已经共建的合作科研机构,由举办单位与协议方协商沟通,适当增加相关量化指标。
第九条 合作科研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在科技创新活动、科研条件保障、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培育引进、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依法享受省经费支持及有关优惠政策。合作科研机构可按要求直接申报各类国家及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省内各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运行,切实转变职能,推进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有关政策落实,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第十条 合作科研机构实行理事会(或管委会等)决策制和院长(或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理事会(或管委会等)作为其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机构章程、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重要人事安排、重大财产处置、财务预决算、科研计划立项、分类薪酬方案、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重大事项。每届理事会(或管委会等)任期为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管委会等)全体会议。
山西省与协议方共同成立各合作科研机构理事会(或管委会等),成员实行席位制,以协议约定为准,或由举办单位会同协议方牵头组建理事会(或管委会等),共同提出理事长(或主任委员)及组成人员人选,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同意。山西省组成人员一般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举办单位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协议方组成人员由协议方委派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担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学界、产业界等相关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
院长和首席科学家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科研诚信良好,原则上不得由同一单位选派,任期由理事会(或管委会等)研究确定。院长应熟悉和掌握我省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具备较为丰富的管理经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集聚多要素、多维度的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首席科学家应具有前瞻布局的战略思维和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密切跟踪世界前沿技术发展趋势,掌握相关领域顶尖专家团队和主要研究成果分布等情况,能够有效整合科研资源,推动重大科技任务攻关,形成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合作科研机构在理事会(或管委会等)领导下,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行,按照协议、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工作,以建设目标定项目任务,项目研究方向要紧扣山西产业发展实际需求,项目强度应参照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助强度,集中力量办大事,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推进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在项目实施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由合作科研机构牵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引进省内外高水平人才参与项目研究。
合作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或管委会等)提交数据详实、科学合理、可量化考核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点工作进展、重要人事安排、重大财产处置、科研计划立项、绩效评价结果等事项,供理事会(或管委会等)科学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合作科研机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及时按照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合作科研机构党的基层组织由举办单位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合作科研机构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合作科研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合作科研机构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加大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有效提高安全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合作科研机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获得审批并严格执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合作科研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对合作科研机构在一定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及科技创新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推动合作科研机构的管理运行、科技研发和综合实力持续提升。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定期实施,分为合作期中评价、合作期满评价。合作期中评价于共建协议期第3年度首月开展,合作期满评价于共建协议到期前6个月内开展。评价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指导举办单位组织实施,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内容包括研发能力与成果质量、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产业贡献与学术影响力等科学与技术方面的贡献和运行管理与条件建设、机制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协议约定内容完成情况等,按照合作进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成果增量和实际贡献。
第十七条 合作科研机构围绕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撰写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报送合作科研机构举办单位。
合作期中评价和合作期满评价由举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遴选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经各合作科研机构理事会(或管委会等)主要负责人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机构的职责任务是:拟定评价实施方案,受理评价材料,建立评价档案,开展具体评价工作,听取合理申诉,提交评价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委托单位和合作科研机构反馈,对评价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同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竞争立项、改进管理、整改撤销等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由举办单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存在无故不参加评价、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评价工作等情况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给予财政经费支持;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暂缓拨付后续财政经费,举办单位及时组织和督促合作科研机构全面进行整改,6个月内由举办单位再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良”及以上再行拨付财政经费。
合作科研机构支持经费根据协议约定,总额控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合作终止后,使用财政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并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经费余额。
第二十条 评价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经理事会(或管委会等)研究,由举办单位提出支持经费、整改要求、管理措施、签署补充协议、续签合作协议、撤销机构等的意见建议。合作期中评价结果及意见建议向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报告,合作期满评价结果及意见建议向省政府报告。合作期中评价、合作期满评价相关情况同时抄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与省外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以及由省财政支持、依托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的研发机构,其建设运行和绩效评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举办单位、合作科研机构等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