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
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筑府办发〔2024〕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2〕25号)等文件要求,聚焦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入推进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先行区建设,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进高质量利用外资
1.支持重点领域引进利用外资。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最新出台文件为准),加快推进电子信息制造、装备制造、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等6大重点产业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开放,重点推进对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关键补链外资项目、对产业带动作用大的外资项目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支持重点区域引进利用外资。鼓励在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等4个国家级开放平台和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外资企业,吸引外资集聚。鼓励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创建或协助创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3.支持与重点国家(地区)开展交流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国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借助国家各相关部(委)、贵州省各厅(局)对外交流沟通和合作平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与上述国家(地区)的政府、企业和机构在经贸、科技、教育、文旅、卫健、人才等领域交往互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数据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4.支持以多种方式引进外资。鼓励外资企业并购投资、境外投资企业利润返投,存量外资企业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注册资本。大力吸引境外绿地、股权和风险投资,鼓励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返程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或地区总部。鼓励境外投资者按规定参与贵阳综合保税区外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金融办,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二、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5.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非禁即入”。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争取项目率先落地。保障外商投资平等适用我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和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依法依规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6.优化外商投资审批备案流程。在“多规合一”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审批管理机制,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管理等“多验合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7.加快构建外资企业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外商投资服务管家”队伍建设,强化重点外资企业联系服务,通过外资企业圆桌会议推动政企交流。市、区两级分别选派优秀干部担任“外商投资服务管家”,当好政策宣传员、项目推进员、问题协调员和企业服务员,为外商投资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外资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8.提高外籍人士工作便利度。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的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推广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等高层次外国人工作、居留“一窗受理”“一站服务”。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我市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材料,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在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为外商提供便利服务。外籍人员子女需在我市入幼儿园或在中小学就读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就近安排到有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培育完善国际医疗服务体系,引进国际医疗机构和国际化医疗管理团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外事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三、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9.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0.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落实《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贵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加强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按程序及时处理外资企业投诉事项,协调推动涉及多部门的诉求事项,不断提升外资企业投诉服务工作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1.强化监管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科学设定随机抽查范围和频次,实施柔性执法和审慎包容监管。在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12.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制定外商投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加强合法性审核,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资企业、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涉及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合理确定公布及施行时间,给企业预留合理过渡期。发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提供英文参考译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3.严格依法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综合执法、预防侵权、协同保护、维权援助等工作,加大对侵犯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惩处力度。定期通报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重大事项和进展。支持我市外资企业在中国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参与国家和省、市各类奖项评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筑城海关)
14.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支持外资企业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鼓励外资企业参加全国、贵州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各单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外资企业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违法违规与歧视性采购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或处理决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16.加大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对外资企业按照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依法依规享受资金扶持、落地服务、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和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7.加大外资企业在筑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支持力度。鼓励外资企业在筑依法依规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功能型总部。外资企业在贵阳市辖区设立的研发中心,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贵州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支持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申请享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8.加大重点区域利用外资支持力度。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当年新设外资企业数量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从提升开放平台效能方面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9.完善外资招商和投资促进方式。支持各区(市、县)和开发区与商协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积极推进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外资招商和投资促进,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鼓励市、区和各驻外机构(办事处)在境内外开展外资招商、参会参展、来访洽谈等活动,对外资项目落地产生实际贡献的单位或驻外机构(办事处)授予“驻(XX)外资招商工作站”称号,对开展外资招商工作经费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
20.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集中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和指导帮助工作。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筑城海关、市发展改革委)
五、其它
21.本政策措施中所指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所指企业为金融业及类金融类企业以外的外资企业,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支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支持。
22.具体申报程序为:市商务局下发资金申报通知至各区(市、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区(市、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并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审核结果经市商务局认定后予以兑现。
23.本措施涉及支持资金(除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外)整合贵阳市商务局当年部门预算等资金承担;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可比照政策执行,资金自行承担。各区(市、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
24.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贵安新区可参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24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