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川办发〔2012〕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情况,继续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同时,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农村人口有序向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工作原则
必须立足人口大省基本省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三、分类明确户口迁移和管理政策
(一)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
1.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均不含成都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设区的市(不含成都市)有合法稳定职业达两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各地可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情况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继续合理控制成都市人口规模。在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及所辖县级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人员按成都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政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不含成都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有普通本(专)科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在成都市落实工作单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人可在成都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农村居民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必须在工作地转为城镇户口。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四、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一)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二)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三)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五、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
(一)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增加就业、改进服务、改善环境、完善社会保障,不断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其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就业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小城镇和乡集镇的公益性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为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四)加快在全省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通过实行居住证制度,融居住登记和就业、社保、租房、教育、计生等多种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从制度上逐步解决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执行居住证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六、积极做好舆论引导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和我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强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扎实有序推进。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流动人口、农民工实际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有关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探索、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地要对近年来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加以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要认真做好新旧户籍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三)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5日